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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015-04-03 14:20    自考365

  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识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综合应用)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识记)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撤销权行使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无偿行为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便可;有偿行为还要具备主观要件。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限(综合应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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