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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公司的清算

2015-03-30 16:25    自考365

  1.概念(识记)

  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种类(识记)

  (1)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2)非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程序终止公告法人资格。

  3.清算组的组成

  4.清算组的职权(领会)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的程序(领会)

  (1)依法选人清算组成员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制度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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