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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2015-03-30 16:40    自考365

  (一)概念

  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国有公司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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