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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讲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5)

2011-03-17 11:54    新浪教育

第五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公证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申请

  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申请公证应提交材料范围的是: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正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公证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公证事项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

  ★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的程序

  ★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包括:

  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

  2、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

  ★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

  四、出证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是公证活动的结果之一,是公证程序的更终环节。

  ★公证书:指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公证书的基本内容:1、公证书的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

  ★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出证的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即该事实或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将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响。

  2、或文书真实无误。真实无误,是指事实或文书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不得扩大、缩小或任意更改。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响,因此,该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这类公证又称为认证公证。对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要求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即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当事人本人签署或加盖的,而且签署或加盖是本人的姓名(名称)或印鉴;对于文书的文本公证,则要求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证明原(正)本与副本相符,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等。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出证的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并经过审查后,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或者有违法的申请公证事项,有权行使拒证权,即不予办理公证。

  ★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公证书拟好后,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应将草拟的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公证书的形式要件

  ★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

  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

  ★公证期限,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

  ★公证期限的意义: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其他办证期限

  例如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机构拒绝公证适用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当出现拒绝公证法定情形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公证费用:指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收取公证费用的原则

  1、法定收费原则。

  2、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行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

  4、减免收费原则。

  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在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谁有过错谁负担公证费用。

  ★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一、按件收费,1、证明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刑事处分等事项50-8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300-500元

  3、不可抗力事件200-400元

  4、证据保全按标的收费

  5、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文书,500元

  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300-500元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100元

  7、民事协议100-20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8、收养关系,父母双方送养,300-500元,单方送养500-8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700-100元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股份转让,超额递减0.3%、0.25%、0.01%

  2、其他经济合同,超额递减1%、0.8%、0.05%

  3、财产赠与、继承、遗赠,受益额2%,更少收200元

  4、提存公证,标的额0.3%,更低100元,代申请人保管费另收。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总额的0.3%

  三、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

  ★公证费的减免交和退还

  ★减免收费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办理赡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公证费,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减收或者免收的决定。

  ★退还收费

  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责任大小,将所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

  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申请撤回事项,如未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外,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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