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3 14:21 网络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综合来说,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分两类:
一是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即供方向受方按商业条件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有关权利,受方按约定方式供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或使用费或报酬。这又分为权利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
二是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所进行的技术转移,即投资者将技术作为在东道国资本投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投资者是技术的供方,它获得转让技术的收益不是以提取技术使用费而是以企业利润分成的方式,而且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共同承担所转移的技术在使用中的风险,这正是技术投资和技术许可证贸易的不同之处。这主要是由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共同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生产等。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1、国际技术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更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也被称为“许可证贸易”。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定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跨越国境的的技术许可为国际技术许可。技术许可包括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
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这是指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并以此获取一定报酬的活动。其中,提供技术、劳务或者派遣专家,完成服务任务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方、受托方或咨询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方或委托方。如果这种咨询服务是跨越国境提供的,则构成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受托方所提供的通常是某种技术性劳务,特点是:一是它不是普通劳务而是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劳务;二是所涉及的技术通常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或以保密措施维护的专有技术以外的一般技术。
一般来说,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和条款:
(1)供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清单,包括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目的、范围、内容、履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条件等;
(2)供方派遣工程师、专家、专门技术人员的级别、人数、具体的专业、工作量、应完成的工作条件丿、验收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期限、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待遇等;
(3)人员的培训;
(4)供方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担保和保证;
(5)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6)与其他合同的关系;
(7)验收条款;
(8)其他条款,如违约补救和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3、国际技术投资。这是指营业地或国籍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技术作为资本相互进行跨国投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资中,主要采用合营企业或者独资经营企业二种方式,其中,合营企业又可以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二种。
(1)合资经营。主要法律特点是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合资经营方式有二:一是技术的资本化,即供方将技术作为出资,以技术使用权益折价作为其投资资本的一部分,可以参与利润分成。但在合资双方股份比例已确定的情况下,外方以这种无形资本投资,相应减少了资金和有形资本的投入,其实际承担的经营风险也就减少了。并且折算和评估复杂以及标准难统一;此外无论是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往往具有法定有效期或难以避免的泄密风险以及一定技术价值周期。因此有些国家法律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技术折算成投资股本,或者限制技术出资的占资比例。二是以投资者(一般是外国)为供方、以合资企业为受方的技术转让。外国投资者既具有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又具有技术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技术转让供方)的双重身份。
在外国投资者单独作为第三方向合资经营企业另行转让技术的情况下,技术供方要签两份合同:A、作为外方投资者于当地投资者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主合同);B、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作为独立的技术供方与合资经营企业的技术许可合同(附合同)。
(2)合作经营。主要法律特征是合营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参与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亏损的比例,而不是按各方投资折算的股份。此外,合作各方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是以合作经营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来体现。
(3)独资经营。即全部资本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往往是外国母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仅表现为由外国母公司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在设在东道国的子公司使用或实施。
4、国际合作生产。它通常是指两国企业通过相互提供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和产品部件,由另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生产组装某种机器、设备或产品。国际合作生产是国际化分工深化的产物,其主要表现为产品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等生产环节以及产品销售上的合作,合作各方依照合作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不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和财务上的“联合”,因而与合作经营存在实质性区别。
国际合作生产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完全独立的本国企业与完全独立的外国企业,依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各自制造同一产品的不同部件,然后由一方或双方共同组装为某种产品。另一种是由各自独立的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制造对方所需要的部件,然后各自组装为不同产品。
涉及技术实施问题的,一般在合作生产协定中订有技术许可条款,或在合作生产协定这一主合同以外再另行签订技术许可合同。在双方相互提供零部件及有关技术的情况下,还会出现相互许可实施技术的交叉许可协定。在合作生产项目涉及合作研究开发时还会出现合作进行技术研究的协定。除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合作研究所获得技术成果属于共同合作研究的各方共有,并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使用。
5、国际工程承包。工程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承包人)以承包方式为另一方当事人(业主或发包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由另一该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价款的行为。跨越国境而提供的工程承包称为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承包主要适用于大型的新建项目。按照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分项工程承包和“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6、国际补偿贸易。补偿贸易,是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的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跨越国境的补偿贸易,称为国际补偿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是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信贷业务相结合的产物。
补偿贸易可以分为“产品返销”(又称“回购”)和“抵偿贸易”(又称“互购”)。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有两个特点:
一是补偿贸易是技术供方与需方用设备或技术与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具有易货贸易属性,但一般易货贸易是一次性同时发生的,交易的完成或清结迅速,而这种补偿贸易方式其特殊性在于从设备进口、技术引进到产品或收益的偿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二是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性质。需方对供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在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出产品或产出收益后支付的。需方除了需要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外,还需按照约定支付一定利息。
7、国际BOT.意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国际私人资本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的一种综合性国际投资方式。这种投资方式的基本内容是:由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通过与私营部门签订特许协定,将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交由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筹资、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经营和维护该项目以获得投资回报,特许期限届满后,该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体现为以国际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技术引进。表现有二:一是在BOT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咨询和培训;二是协定期限届满后包含于建设项目有关的技术在内的整个基础设施项目向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移交。
这种技术贸易一般不以单独的技术许可合同体现,而是包含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特许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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