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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讲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八

2012-02-09 11:48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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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章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2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表现为不作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错。

  2、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4)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论述题

  1、(★)论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概念、成立条件和责任承担。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1)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直接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其二,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个人劳务损害责任中,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自己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才担责。

  2、无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只是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见,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权责任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产品责任的成立条件。

  产品责任的成立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两种:一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应实行限额赔偿,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属于业务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诊疗过错。当然,在具备《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论述题

  1、(★)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因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情况分别实行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1)适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包括:①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及坠落损害责任;②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③林木折断损害责任;④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包括:①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②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③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案例题

  案例1、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一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问:(1)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答案:(1)肖雄所受的损害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父母承担。电力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电力公司正在进行危险作业、肖雄有损害、肖雄的损害与电力公司的危险作业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电力公司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责任是主要的。当然,本案中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2)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有关司法解释称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

  案值例2、甲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甲牵着该狗外出散步,狗将乙咬伤,乙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乙要求甲承担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丙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甲认领。乙也向丙提出上述赔偿请求。甲、丙二人均拒绝乙的请求。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3)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案:(1)本案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甲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甲乙之间成立动物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2)乙的损失应当由甲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实际上一般为占有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乙为占有人。(3)甲和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甲应当以有利于丙的方法对狗进行管理,丙应当承担饲养费、登报费等费用。

  案例3、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蓝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用三轮送甲去医院,路上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受撞击。甲经治疗后留下后遗症,经鉴定为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1)乙受到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父的要求能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1)应当由甲父和丙承担。乙救助甲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甲应当补偿乙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和遭到的损失。甲父作为监护人,应当实际承担该责任。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应当由学校和丙承担。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两者不是连带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不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事先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3、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3种情况:(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7、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3种情形:(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8、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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