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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讲

自考《知识产权法》命题重点(1)

2007-01-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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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绪论

  1.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后者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并不需要每交由国家机关认可或核准,而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上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与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己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1.试述著作权概念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一,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之前,朝廷曾颁布朋“禁擅镌”的命令。二,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三,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地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俯视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四,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己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它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五。法国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己出现相当程序的整合与趋同。

  2.试述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体现了下列原则。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1条规定保护作者著作权,第10条界定著作权的种类,第五章规定侵犯著作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皆体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我国著作权法重视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在尊重和保护作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对其规定另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四,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上前己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立法也接受和遵循了一些国际社会公认和实施的共同准则,随着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变化以及WTO的加入,我国著作权立法必将继续坚持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以促使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得以实现。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1.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有何区别?

  答:同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的。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待遇上的差异就远比普遍的民事法律领域更为明显。

  一,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可依照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由于我国己加入《伯尔避公约》,《版权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差异在二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已经逐渐淡化和消除。而公约成员国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如果缺乏其他双边条约或区域多边条约的协调则会存在待遇的差别。

  二,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则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发表可通过出版,广播,表演,朗诵等方式来实现。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者是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者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翻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三,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外国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件第25条规定:“我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起计算。”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1.试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及不受保护的原因?

  答: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法之所以作出以上规定,主要基于四点原因: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方向,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转播。二,著作权法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而公民,法人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新生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帮不能作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客体予以保护。三,我国有关法律对反动,淫秽作品不仅不给予保护,而且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无疑应与其他法律协调一致。四,《伯尔尼公约》和一些国家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法律保护的规定和判例,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

  第五章 邻接权

  1.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廛,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二,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三,内容不同。著作权主体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1.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一,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2)限于个人这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3)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己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二,强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三,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的限制,即构成侵权。四,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它们基本上是法人作品,是宣传性的政论作品,其目的在于宣传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五,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一般来说,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但也有例外。如果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将作者明确表示不许刊登或播放的讲话予以刊登,播放,则属于侵权行为。六,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2)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帮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7.公务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法律,实施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须加以限制。首先,使用作品确因执行公务需要,不得超出执行公务的范围;其次,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者的正常利用,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八,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馆藏作品包括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的目的或是为陈列,或是为保存版本,包括馆际之间的交换。九,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1)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2)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十二,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以上十二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试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一,作品在刊登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实行一次性会酬办法。四,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不管是使用他人己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作品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按规定支付报酬。五,表演者为制作录像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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