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6 11:34
第十章 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基本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则
3、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4、条约必须有书面协议
《维也纳条约法》1969年5月23日制定的,该公约规定了缔结条约的一般规则,并为大多数国家接受,被称为“条约之条约”,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
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公约:它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公约。
2、条约: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
3、协定:协定常为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4、议定书:它可分为补充性和独立文书两种。
补充性文书:主要是一些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这种性质的议定书无需批准。
独立文书:本身就是一个条约,它需要单独批准。
5、宪章、盟约、规约: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
7、宣言:宣言是两国或数国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
8、联合声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
条约的结构:序言、正文、结语。
条约的文字:
1、联合国宪章:英法俄中西班牙
2、条约法公约:英中西班牙法俄
3、海洋法公约:英中西班牙法俄阿拉伯
缔约能力也即缔约权: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条约的缔结程序:
1、谈判: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认定或谁条约约,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2、签字:签字是缔约中的重要一环,是表示缔约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
草签:条约在正式签字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的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需待本国政府核准。
签字构成一国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情况:1、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3、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3、批准:是缔结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随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
4、交换批准书:有些条约除需批准外,还必须互换批准书。所谓交换批准书的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或其它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通常能序文、主文、结尾组成。
条约的加入: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成为缔约国受条约的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念经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
其含义:1、排除条约中某项条款;2、就是某项条款有所修正
关于保留的提出:三种情况禁止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条约的生效情况: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开始生效
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归纳:
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受拘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后某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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