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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名词解释第十部分

2006-09-07 16:41    

  1、[盗用伪造]以偷窃来的印章或滥用保管的印章而在票据上签章的,为盗用伪造。

  2、[背书的涂销]被涂销的是背书行为所记载的事项的,为背书的涂销。

  3、[承兑的涂销]被涂销的是承兑所记载的事项的,为承兑的涂销。

  4、[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特定票据债务人只能主张适用于自己的抗辩,而不能利用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主张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性的个别性,可以称为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5、[抗辩的延续]

  是指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力,延伸至受让该债权的新债权人,并随债务本身的存在而始终存在的抗辩性质。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票据法的抗辩不具有延续性。

  6、[知情抗辩]是指票据债务入主张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属人的抗辩的一种。

  7、[间接恶意抗辩]是指以持票人出于恶意取得明知是他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作为抗辩事由而进行的抗辩。

  8、[被起诉之日1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9、[出票日]

  是指票据出票人出票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日期,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符的,依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一般仍以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为确定票据时效的依据,而不以实际出票日为依据。

  10、[空白填充权的滥用]填充权人违反授权约定而填充空白的,为填充权的滥用。

  11、[未完成票据]是指由于在交付票据时,票据上的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成票据。

  12、[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填充权人违约填充票据空白,出票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填充权人的票据权利请求,此为填充权滥用的对人抗辩。

  13、[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取得票据时知悉填充权滥用,或因重大过失而未能查知填充权滥用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填充权滥用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予以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对人抗辩的延续。

  14、[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对取得票据时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填充权滥用为事由进行抗辩,此为填充权滥用抗辩的切断。

  15、[有效票据]

  在为出票行为时,使用什么样的纸张作成票据,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具备了票据的必备要件,即为有效票据。

  16、[基本票据]是指由出票而作成的票据,也称为原始票据或原形票据。

  17、[票据贷款]

  是指在发出贷款的同时,由借款人发出以借款人为付款人,以银行为收款人,以贷款偿还之日为到期日的票据。

  18、[汇票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19、[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则将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

  20、[汇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是指在汇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使出票行为归于无效的后果,而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已进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内容的记载。

  21、[期限利益]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防止和拒绝提前履行票据义务的权益。

  22、[对己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我国,包括银行汇票以及以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23、[汇票出票时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可以由出票人选择记载的事项。在出票人未选择记载该事项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当然也不发生该记载的效力;而在出票人选择记载了该事项时,则发生票据法规定的该记载事项的效力。

  2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在票据法上未直接规定,而允许由出票人自行决定进行记载的事项。在该事项未进行记载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在出票人进行了该事项的记载时,并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而仅发生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效力。

  25、[付款人]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受出票人委托承担汇票付款的人。

  26、[收款人]是出票人于出票时记载的接受汇票支付的人。

  27、[出票人]是作为完成出票行为的行为人,而记载于汇票上的人。

  28、[付款日期]也叫到期日,指汇票上付款人应当支付票据金额的具体日期。

  29、[出票地]是票据上载明的出票人为出票行为的行为地。

  30、[背书权]是指持票人进行背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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