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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笔记(5)

2007-02-2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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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8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⑴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⑵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8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⑵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4、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⑴ 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⑵ 机器设备的安全;⑶ 电器设备的安全;⑷ 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⑸ 建筑工程的安全;⑹ 矿山安全。

  87、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⑴ 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⑵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⑶ 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⑷ 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伤亡事故处理应该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9、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保护规定。

  9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⑴ 矿山井下作业;⑵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⑷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⑸ 连续负重。

  91、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93、我国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

  94、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95、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96、法律调整职业培训的原则:⑴ 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⑵ 需求导向原则;⑶ 投资受益原则;⑷ 效益责任原则;⑸ 学以致用原则。

  97、职业培训的分类:⑴ 就业前培训。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⑵ 在职培训。包括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门培训。⑶ 转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

  98、培训中心与受培人员之间所建立的是单一的培训法律关系,培训期限届满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师徒合同所确立的是教学关系。

  99、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100、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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