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8 13:49
第七课 资源税制
一、资源税的概念及分类
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矿产及盐资源的级差收入。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2、按照课税的目的和意义,资源税可分为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作用
(一)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二)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三、资源税的征收制度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只包括矿产品、盐等。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
1.矿产品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2.盐
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被取消,将盐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同时对盐征收一道增值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应纳资源税产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因此,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也一律依法征收资源税。
取消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后,将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国家指定的盐收购单位、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储备盐的单位、进口盐的单位,统统从盐资源税的纳税人中剔除出去。确定了以盐场(厂)为盐资源税的唯一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的含义有两层:一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咨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二是每一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所有开采或生产者要依法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储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调节级差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
(三)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税额 × 课税数量
资源税从量定额征税,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课税数量具体包括:
1.原油、天然气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
(3)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2.原煤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3.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盐
(1)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五)减免税
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税或者免税照顾。
3.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资源税条例规定了三条减免条款,其中规定了“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免税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六)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牛产应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扣缴义务人
(1)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专门从事矿产品的收购,然后卖给使用单位的矿产品收购单位。
(2)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缴人。在现行盐的产销体制下,盐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有些地区由运销或公收单位统一销售的,则盐的运销或公收单位为扣缴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凡盐场(厂)自销的盐,均由盐场(厂)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这是一个新设立的税种。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入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人均各种占地都低于世界平均水。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地方出现猛增的势头。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征收耕地占用税,使得使用土地的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关心国家土地资源利用效果,有利于节约并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制度
(一)征收对象和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农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由此看来,该税带有特定行为税的性质。所谓农用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为耕地;此外,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部队机关、学校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居民等。考虑到不能因税制变动而影响对外经济交往,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该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
2.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其人均耕地的多少,规定幅度差别税额。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本地适用的税额。
加成规定:为节约使用土地,税法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三)减免税
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税。
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穷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税,这是耕地占用税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与该税属于行为税性质相联系。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这是因为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就要征税,纳税人退还耕地,当然不应退还已纳税款。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七、土地使用税征收制度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开征。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在征税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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