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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讲

自考名师王学军《中国税制》应试精华(8)

2007-01-08 10:43    

自考整专业

  (四)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1.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

  2. 减税或免税收益;

  3. 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中各项目的基本概念如下:

  (1)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所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

  ①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保费收人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孳生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④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⑤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等。

  (2)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即生产经营成本。

  (3)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等。

  (5)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确定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对一些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的差额。

  (6)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合理的借款利息。

  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区别三种不同情况作了规定:如果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如果纳税人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其利息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这里所指的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固定资产建造、购进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

  ②企业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支出),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办理。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

  ③企业福利费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例题」某市汽车制造企业2002年在册职工850人(含医务室、食堂人员20人);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250万元,由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食堂人员工资20万元,均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整:

  计税工资=(850-20)×0.08×12=796.8(万元)

  实发工资超标准=1250-796.8=453.2(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三项经费=796.8×(2%+14%+1.5%)=139.44(万元)

  三项经费超标准=(1250+20)×(2%+14%+1.5%)-139.44=82.81(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453.2+82.81=536.01(万元)

  ④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只有国家规定的捐赠方法、捐赠对象、捐赠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其要点之一是必须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实施捐赠;二是接受捐赠的对象必须是公益性单位,受灾地区及贫困地区;三是规定了扣除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这里所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谓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等。纳税人直接向受捐人捐赠不允许扣除。

  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1)计算扣除限额:扣除标准=纳税调整前所得额×扣除的适用比例

  (2)计算实际捐赠支出:

  (3)捐赠支出调整额。

  ⑤合理的交际应酬费。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实际情况,税法对交际应酬费采用了既限定条件又限定金额准予扣除的办法:限定的条件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并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定记录或单据。限定的金额按照全年营业收入来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 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⑥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允许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扣除。

  ⑦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按该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⑧准许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呆账、坏账处理的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⑨纳税人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⑩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币存、借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或发生的外汇调剂损益,均作为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⑾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①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的罚金。

  ⑤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

  ⑦各种赞助支出:是指不作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⑧与取得所得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3.资产的税务处理

  (1)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固定资产的标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②固定资产的计价: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入账;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运杂、安装费后的价值入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

  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纳税人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③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⑤提取折旧的方法:纳税入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①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其中,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的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②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流动资产的盘存计价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以纳税人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士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其中利润总额的计算按不同行业规定了计算方法:另外,企业若有对外投资,利润总额还应包括对外投资的净收益。

  (五)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避税

  1.关联企业的认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限定原则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税法并且规定,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3.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措施

  (1)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企业的价格应取得的收人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的合理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调整纳税人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3)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4)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六)税收优惠

  1.民族区域自治区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地区。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的减免税或者免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七)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就地纳税是一般原则,但也有特殊规定,对金融、保险、铁路运营、航空、邮电企业等仍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机构集中缴纳。

  2.所得税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3.纳税年度

  税法规定我国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增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预付所得税,在下一年度抵缴。

  4.收入确定原则

  纳税人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 可分期确定的收入。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人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的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应计入收入的项目。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人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纳税人变更会计方法,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税额计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在汁算缴纳税额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5.税务管理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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