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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串讲

2006年“中国税制”听课笔记

2006-12-21 13:11    

自考整专业

  第一课        税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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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的概念和本质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一)税收体现分配关系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是个分配范畴。

  (二)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力实现的分配。国家征税不受所有权的限制,对不同所有者普遍适用。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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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从直观的角度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的。税收的这个特征,是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决定的。

  (二)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把对什么征、对谁征和征多少,在征税之前就固定下来。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

  税收的“三性”成为区别税与非税的重要依据。判断什么是税,什么不是税,不在于它的名称是什么,而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税收三个特征。

  自考名师王学军推荐考点三、税收的职能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它所回答的是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

  (一)财政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

  (二)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 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保证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意义十分重大。相反,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无论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还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严重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可以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直接调节社会的消费总量和投资总量,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均衡:

  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税收对投资产生影响,进而会影响资源的配置。

  投资的目的总是在于取得收益,根据收益取得的保险程度不同,可以将投资区分为安全性投资和风险性投资。就安全性投资和风险性投资而言,税收对这些投资收入处理方式不同将引起资本向不同方向的流动。从各类风险性投资来看,资本总是向那些风险小收益大的地方流动。有些投资即令是风险大,但预期收益也很高,人们还是乐于投资的,当然税收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由于税收的税率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因而它们对公平分配财富具有不同的效果。比例税和累进税具有公平分配财富的作用,累进税更为有效,因为纳税人财富越多,他应缴纳的税也就越多,他从总财富中应拿出交给国家的份额也就越大;相反,收入不多,税率就低甚至免税,自己保留着更大的份额。这样,就全社会范围来看,财富的分配是趋于公平的。

  自考名师王学军推荐考点四、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我们把税收的这种阶级属性称为税收的性质税收的本质与税收的性质不同。

  (一)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

  (二)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自考名师王学军推荐考点五、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各种税收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法、征收办法、规定等。广义的税收制度除上述税法、征管法等法规外,还包括税务机构设置、计划会计统计、税务行政复议、征管组织形式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自考名师王学军推荐考点六、税法及分类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基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法学角度,税法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税法的效力分类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税收规章是指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二)按税法内容分类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处罚程序、税务行使组织程序和税务争议处理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按税法地位分类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通用条款、税权划分、基本税收权利与义务、征收程序、法律责任、行政协助。税务争议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较为典型的税收通则法即税收基本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单行法受税收通则法的约束和指导。税收单行法是相对于税收通则法而言的,就是说,税收通则法以外的税法都属于税收单行法。

  (四)按税收管辖权分类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国际税收惯例等。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以及无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自考名师王学军推荐考点七、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代表,是税法的制定者,但其并不直接行使国家课税权力,而是通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在我国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这个系统中,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税收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税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管理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由财政部制定一部分税收政策,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比较具体的税收政策,并负责具体实施税法,组织征收管理工作。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此外,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征税权。(2)税法解释权。(3)估税权。(4)委托代征权。(5)税收保全权。(6)强制执行权。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收缴税款。(7)行政处罚权。(8)税收检查权。(9)税款追征权。

  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2)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4)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5)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纳税人,即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者。此外,还包括纳税担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

  纳税主体的权利在税法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我国现行税法中赋于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延期纳税权。(2)申请减免税权。(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4)委托税务代理权。(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是税法规范的重点和核心,纳税主体的义务为:(1)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2)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3)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4)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5)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6)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它法定处罚。

  3.法律责任法津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而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从物质实体上看,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较为接近,如财产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拥有的某些财产,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从行为上看,作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主体所完成的一定工作,如办理纳税登记、进行纳税检查、处理税务纠纷以及纳税人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等行为,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减免税等行政行为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课 税收要素与税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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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要素

  (一)征税对象所谓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对象对作为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首先是因为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其次,征税对象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

  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税源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税源与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也有很多税种,税源与征税对象并不一致。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税[例题]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是( )。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车船使用税      D.农业税

  答案:BCD(课税对象与税源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二)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患有扣缴义务人、负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就是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

  我国现行税率分为三种: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例关系。

  比例税率可分为:

  ①单一的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率。按使用范围可分为: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由确定一个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原采用5%~15%的幅度税率。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累进税率对于调节纳税人收入,有着特殊的作用,所以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定义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过于复杂,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使用一种简单的计算方法,叫速算扣除数法,即: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出发点,是因为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但是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多征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常数,就是速算扣除数。

  计算速算扣除数可以使用计算公式: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 ×(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

  +上一级速算扣除数与超额累进的计算一样,超率累进也有简便的计算方法,就是速算扣除率的方法,它的原理与超额累进速算法的原理是一样的,即按全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但是却比超率累进多征了一定数量的税额,减去多征的数额,就是超率累进计算的结果。

  按超率累进计算的税额=销售额×(销售利润率×税率-速算扣除率)

  公式法计算速算扣除率:

  速算扣除率也可以用公式的方法计算,即本级速算扣除率=上一级最高销售利润率×(本级税率-上一级的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率。

  [例题]下图为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图示(数轴代表应税收入),则级距为1500至2000,速算扣除数为( )。

  税率     5%    10%    15%    20%

        0    500    1000    1500    2000

  A.250      B.110      C.100      D.150

  标准答案:D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定额税率又可分为: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幅度定额税率;③分级定额税率。目前使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四)、纳税环节所谓纳税环节,就是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一般指的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一个税种只在一个流转环节征税的,叫“一次课征制”;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环节中选择两个环节征税的,叫“两次课征制”;一个税种,在商品流转各个环节多次征税,叫做“多次课征制”。

  (五)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税款的缴纳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收固定性特征的重要体现。

  (六)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税负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税款全部予以免征。按照具体内容划分,可分为政策性减免税和照顾困难减免税;按时间划分为长期减免税和定期减免税。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自考名师王学军推荐考点二、税收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把我国现行税种,按征税对象分类,可以分为五大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类2.对所得额的征税类3.对资源的征税类4.对财产的征税类5.对行为的征税类

  (二)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土地使用税等。

  (三)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我国,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的税种是中央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是地方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则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四)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如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税收分类方法。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前转。是指税负通过市场买卖,由卖方向买方转嫁,也就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于商品交易之时,顺利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前转是税负转嫁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2.后转。是指税负无法通过市场买卖前转给买方,而改为向后转嫁给上一环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3.消转。是指纳税人在无法将税负前转、后转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使由于承担税负而造成的损失在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由于这种形式是纳税人自己把税负“消化”掉了,故被称为消转。

  (五)其他分类方法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实物税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货币税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一般税和目的税:按照税收用途分类,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一般税,又称普通税,是用于国家一般经费,没有专门用途的税,这种税的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目的税,又称特别税,是具有专门用途的税。

  定率税和配赋税:按照税款的确定方法分类,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定率税是国家事先在税法中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率计征的税种;配赋税是国家采取分摊税款办法征收的税种,即国家对某种税只规定应征税款总额,然后按照纳税人或征税对象进行分摊,所以又叫摊派税。配赋法是一种落后的征收方法,在近代各国税制中,它已基本上由定率法所替代。

  第三课 税制原则

  一、税制原则的概念

  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税收原则,始终是设计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

  二、西方古代税收原则

  1、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公平、简便、节约。

  2、尤迪斯的税收原则(1)税收应该使用国民自发纳税的方法。

  (2)税收不要危害人民的合理自由,也不要对产业加以压迫。

  (3)税收应该平等课征。

  (4)课税应有明确的依据,并且实行确实的征收,不能发生不正常的情形。

  (5)税收应对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征税。

  (6)税收的征收,必须是纳税容易而便利。

  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约原则三、西方近代税收原则1、 西斯蒙第的税收原则:

  西斯蒙第在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原则:

  (1) 税收不可侵及资本(2) 不可以总产品为课税依据(3) 税收不可侵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用(4) 税收不可驱使财富流向国外。

  2、瓦格纳的税收原则(1) 财政政策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弹性原则。

  (2) 国名经济原则。包括税源选择原则、税种选择原则。

  3、社会公平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平等原则。

  4、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征税费用节约原则。

  四、现代西方税收原则。

  现代税收原则亦即20世纪以来的税收原则,当代西方学者在前人提出的税收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当代关于税收的最高三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稳定原则。

  (一)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效率,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尽量缩小纳税人的超额负担,二是要尽量降低征收费用。

  (二)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西方国家设计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其中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三)稳定原则税收稳定原则是指在经济发展的波动过程中,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经济趋于稳定。具体来说,税收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达到经济稳定:

  1.“内在稳定器”作用它是指税收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它不需要政府随时作出判断和采取措施,就能收到自行稳定经济的效果。主要是税收随经济的增长、衰退而自动增减,从而减轻经济周期的波动,即在经济的繁荣时期,税款收入因税基(所得额与销售额)的增长而上升。但税收的自动增长又使经济扩张趋于缓慢;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款收入因所得与销售的减少而自动下降,但税收的自动减少又使经济活动的收缩趋于缓慢。所以,即使在经济上涨或低落时期税率不变,税款收入的自动增减,在某种程度上也使经济自动趋于稳定。

  2.“相机抉择”作用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谋求既无失业又无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总的来看,当经济不景气时,应实行减税政策,以鼓励投资,稳定就业水平;当经济过度繁荣时,则应提高税率,防止私人资金的过度投资,爆发危机。

  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原则

  新时期的治税原则大致可概括为:财政、法治、公平、效率。

  (一)财政原则集中财政收入是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手段的最基本的职能,因此,建立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就是财政原则。这一点对于我国尤其具重要的现实作用。

  首先,要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弹性。我国目前是一种直接税和间接税一条腿粗,一条腿细的“跛足”税制,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职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应当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适当加大直接税的比重。

  其次,要强化税收征管力度。一是大力宣传税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公民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二是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税收电子化;三是改革税收征管模式,彻底放弃专管员模式,实行“以申报为基础,重点稽查,优化服务”的新征管模式;四是加强配套政策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银行存款真名化、交易票据化等措施的推广实施。五是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

  此外,还要强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逐步减少税外收费项目。

  (二)法治原则法治,即依法治税,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法治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税收体制的核心。

  要实现依法治税,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原则的前提。要实现依法治税,从严进行征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使用现代化手段,兴建税务信息高速公路。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三)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它包含两个层次:税负公平、机会均等。所谓税负公平,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这必须考虑到前述“公平原则”中的两点: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机会均等,是基于竞争的原则,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力求改善不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以达到社会经济有秩序发展的目的。

  要实现公平税负,就要做到普遍征税、量能负担,使税收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

  要做到税负公平,就要做到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证税法执行上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要实现机会均等,就必须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使内、外资企业以平等的法人身份参与竞争,在优胜劣汰中加强自身的素质,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四)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主要通过税收的经济成本来衡量。税收的经济成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征税成本,指税务机关为获得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而付出的代价,即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二是指纳税人所支付的除税款以外的从属费用和额外负担。提高征税效率,关键是强化征税管理,节省征税费用,即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程度。加强税收征管的计算机网络建设,这是提高征管效率的根本途径。

  其次,要改进管理形式,实现征管要素的最佳结合。

  最后,要健全征管成本制度,精兵简政,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在上述四原则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作用,还必须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第二,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的关系。

  第三,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的关系。

  第四课    新中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收,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当时,加强税收工作最迫切的一项任务,就是要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当时我国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不久,又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开征了契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就统一了全国税政,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当时建立的我国工商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税种,多次征”。这种“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体系,适应了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情况。

  二、1953年的税制修正

  从1953年起,依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精神,国家对原来的工商税收制度作了若干修正。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是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税收。此外,还修订了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停征药材交易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

  三、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一)改革工商税制1958年工商业税制改革的方针是“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是对工商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税。采用比例税率。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政制。

  (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58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亲自批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了原来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累进税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地区的差别比例税制,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告别历史舞台。

  四、1973年前税制的其他变动

  (一)1959年的“税利合一”的试点(二)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三)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

  五、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

  1973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这次改革提出的原则是“在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税。

  工商税是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国营企业只需缴纳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工商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业、商业领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其纳税环节选择在工业销售和商业零售环节,批发环节不纳税。在纳税环节上采取两次课征制。

  六、两步利改税的实施

  1979年以来,我国税制进行了一次全面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利改税,即把原来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方法改为征税的办法。

  (一)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这次改革依据的总原则是,要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处理好。最重要的是管住两头:一头是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但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采取多种形式上交国家,实行税利并存。

  (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8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渐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具体内容包括:

  1.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

  2.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四种税。

  3.对某些采掘企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国家资源。

  4.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四种地方税。

  (三)利改税的评价总的来说,利改税方向正确,成绩显著。利改税的核心是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理论禁区,是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突破。利改税有利于国有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和职工所得多少,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直接联系起来,使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产生一种动力和压力,从而增添活力,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利改税过程中还进行了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的革,逐步建立了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体系。利改税还使我国税收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发生了转轨性的变化。税收地位得到提高,税务机构大大加强。

  利改税的失误有主客观原因。从客观原因看,主要是税制改革超前,而与之相应的同步配套的各种改革没跟上;利改税仓促上马,步子迈得太快。从主观原因分析,我们对利改税的理论准备不足,主要是利改税的概念就不准确。按照当时文件的提法,所谓利改税,也称“以税代利”,就是把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方法改为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纳税的方法。国家对国有企业凭借政治权力征税和凭借财产权力收取上缴利润,是依据不同身份、凭借不同权力取得财政收人的两种形式。税收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都有各自存在的理论依据,都有各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都有各自的作用和特点,是不能相互取代的。而进行利改税的改革时,由于对税收概念认识模糊,混淆了国营企业作为经济法人与企业经营者双重关系的界限,搞成了“以税代利”,造成了利改税的失误,主要表现在:“利税合一”造成企业名义税率过高。为保证既定的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不但征收所得税还开征了调节税,使得社会上对利改税非议甚多。其实利改税后企业实际负担率并不高,利改税枉担了重税的名声。为了保证企业的活力,国家又不得不采取“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方法来增强企业活力。而税前还贷,实际上使国家又参与了资产投资活动,利改税为企业筑起的成为相对独立经济实体的外部边界,又被税前还贷淡化了,形成了高税率、多优惠、松管理的不良税制。

  此外,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否定了“非税论”,却走向了“税收万能论”的极端。企图运用税收手段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税收作为一个经济杠杆,与其他经济杠杆一样,有其作用的范围和特点,不是无所不能的。滥用税收名义,只能削弱税收的作用,毁坏税收的名声。

  七、1994年的税制改革

  (一)税制改革的必要性1.税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宏观调控。

  3.税制改革是当前整个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4.现在的分配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不合理,也不规范。这样的分配机制必然带来人们在工作上、认识上的许多问题。税收队本质上讲是处理分配关系的,所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制是十分重要和十分紧迫的。

  5.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我国经济是国际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要有规范,包括税收也有规范,而且要与国际惯例衔接。改革初期我们形成了现行的一些税收条例,今天来看有一些是继续适用的,有一些是需要改进的,需要用一些新的条例来代替它。对内对外实行的两套税制也需要尽快并轨。

  (二)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2.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快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 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5.简化、规范税制。

  (三)税制改革的内容(1)所得税改革1.企业所得税改革。第一步,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后待条件成熟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两金”,同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并取消税前还贷。

  2.个人所得税改革。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改革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同增值税交叉征收,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流转税改革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3)其他税种的改革。①开征土地增值税。②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③研究开征遗产税。④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⑤简并税种。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或税额适当调高。选择适当时机调高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

  第五课 流转税制

  一、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商品流转额是指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货币金额。非商品流转额就是非商品营业额,一般是指一切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业务或劳务收入金额,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娱乐业、旅游业和各种服务业等。国现行流转税制主要设置四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A.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①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 ②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B.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 流转税的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实施出口导向战略,发展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是由流转税的本质所决定的。流转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是转嫁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间接地对消费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是出口产品并不是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因此,按照流转税的“属地”征收原则对消费者的课税只能由进口国征收,而不是由出口国强加给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口产品退税。

  “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是出口退税的总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依国际惯例和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

  (一)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的政策规定1.一般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一般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及办理退税应具备的条件:(1)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和工商企业);(2)必须是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已征了税的货物;(3)出口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已做销售(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捐赠品、展品、样品不予退税)。

  2.特准退税货物的规定一般来讲,出口产品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予以退税。但也有例外,规定特准退税的货物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3.不予退税货物的规定为了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国家还规定了对一些出口货物不予退税政策。主要分两种类型:

  一类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免税货物。包括: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③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④军品以及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卷烟;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另一类是国家限制出日或为调节企业利润水平而规定的不准退税的产品。包括:①原油;②援外出口的货物;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廖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种、税率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企业出日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汁算退税。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增值额的一般概念,还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就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额(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项目(一般来说,这部分相当于物化劳动的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这个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2.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之和,相当于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总值。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针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作为理论上的增值额,凡是属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的因素,都应该作为扣除项目,从商品价值中扣除。但是,在实际运用时,由于各国税法上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增值额的内容也不同,即用于计税的增值额不是纯粹理论上的增值额,而是法定增值额。

  (一)各国增值税制度比较

  1.实施的范围不同增值税的实施范围,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可以归纳为局部实行和全面实行两种类型。

  (1)局部实行。①在工业制造环节实行。②在工业制造环节和商业批发环节实行。③在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以及服务业实行。(2)全面实行。欧共体国家实行的增值税,其实行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环节,而且向前延伸到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和服务业,还向后延伸至农业环节。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有两个特点:一是各国增值税实施范围的不同,主要在于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是否向前延伸到商业或向后延伸到农业,至于对工业环节,则都是全面实行增值税。二是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的实行范围都已向前延伸到了商业零售环节,局限于工业环节或工业、批发两个环节的只是少数国家;而向后延伸到农业环节的国家也不多,仅限于经济发达的欧洲共同体国家。

  2.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同(l)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

  (3)生产型的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

  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即我国增值税在计算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

  3.税率运用的多少不同多数国家的增值税规定的税率较少。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税率,如挪威、丹麦和英国等;有的国家实行差别税率,除规定一个基本税率外,还有两三个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奢侈品适用高税率,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就是这样。

  我国增值税在税率运用上原来档次较多,1994年税制改革时,按照惯例对税率进行了减并,现行增值税税率有三档。

  4.征税方法不同(1)直接计算法。所谓直接计算法是,先计算出增值额,再乘以税率,求出应纳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有两种:加法和减法。

  加法是将构成增值额的各要素相加来计算增值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本期发生的工资+利润+租金+其他属于增值项目的数额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增值税率这种方法在国际上还没有哪个国家采用。

  减法(扣额法)是以产品销售额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扣除项目一般包括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  =  企业本期销售额  -  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增值税率(2)间接计算法(扣税法)。这种计算法,并不直接计算增值额,而是采用抵扣税款的方法,直接计算应纳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增值税率  -  本期购进中已纳税额我国增值税曾经对不同产品分别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的两种方法,现在已经统一采用扣税法。

  (二)增值税的优点1、增值税具有适应性强的优点,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合理化。①增值税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②增值税适应各种生产组织结构的建立2、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①增值税有利于鼓励出口。②增值税在进口商品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产品的生产。

  3、增值税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①增值税的普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横的关系看,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经营中产生增值都应缴纳相应税金,征税具有广泛性;从纵的方面看、一个商品不论在生产经营中经历多少个环节,每一道环节都应按其增值额大小分别纳税。增值税与按全值征税相比,既解决了重复证税的问题,又保持了普遍征税的优点。②及时性。增值税的及时性,就在于它虽然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征收上却是随销售额的实现而征收的,只要经营收入一实现,应征税收即可入库,保持了原税种及时征收的优点。③增值税的稳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大体相当于企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第二,增值税不受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而保持财政收人的稳定。第三,增值税从制度上有效地控制了税源。

  (三)我国增值税征收制度

  1、征收范围和纳税人(1)征收范围我国增值税的范围是,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都征收增值税,并对工业性及非工业性的加工、修理修配也征收增值税。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

  加工:是指接受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归属委托者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对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杂志,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税率(1)税率规定增值税税率只设三档,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适用零税率。就日常征收来说,实际只有前两档税率。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有:①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中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等;②宣传文教用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等③支农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煤炭等)。

  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是指报关出口的货物,包括两类:一是报关出境货物;二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要征税的少数出口货物,不适用零税率。

  除上述两项列举的少数货物以外,纳税人的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都适用基本税率17%。

  税率的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按征收率计算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规定为6%。为堵塞商业环节增值税的流失,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税率设计原则(3)增值税税率设计原理税率的设计有其特殊性,即增值税税率是就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而言的。

  3、计税办法我国增值税实行凭进货发票扣税的方法。扣税法的原理,是以企业销售商品全值的应征税金减去法定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金,作为企业销售商品应纳增值税金。我国现行增值税已按国际惯例规范了计税方法,在汁算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时,可以凭进货发。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的计算,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的确定这里的销售额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销售应包括除增值税外,纳税人收取的全部收入,既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也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即从价外收取的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各种名目发展建设基金等。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反映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部分,应并人当期销售额。二是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在内,体现出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

  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共同点:

  1.均设有货款结算,除(六)外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实现;

  2.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帐面价值;

  3.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不同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台销售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原因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在我国保留营业税的情况下,混合销售行为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果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各自的收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既存在划分各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更带来了适用税种不同,营业税项目所耗用外购货物和劳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其与混合销售不同,它是指纳税人从事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则强调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例题]下列各项目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医院提供治疗并销售药品

  B.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

  C.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提供洗车服务

  答案:C、D

  (2)确定销售额的特殊情况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价格确定;

  ②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

  适用特殊成本利润率的有三类:一是小轿车,适用8%的税率;二是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适用6%的税率;三是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适用5%的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额为加工费收入加代扣的消费税税额。

  (3)含税价格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给消费者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发生价款和增值税额混和收取的情况,而增值税计算实行价外税,需要通过下列公式换算不含税价格:

  销售额=取得的收入÷(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时,上列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征收率6%。

  (4)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80元。

  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2.进项税额的确定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随价支付的增值税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l)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迸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即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免税农产品扣除税额。即对免税农产品可按规定扣除税率计算抵扣税额。我国以10%作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税率,据此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买价× 10%(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①购进固定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税金,除此以外的其他外购生产资料的税金是允许扣除的,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

  ②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③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事项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1)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原则具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四类: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③个人及非企业性单位,如行政单位、非企业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此类单位一般来说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④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比较相同点:①计税依据相同,都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销售货物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说来,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将销售额和增值税分别计算收取,只是笼统地向购买方收取一笔销货款。因此,计算增值税时应将包含在销货款中的应纳税额分离出来,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②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都是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税。

  不同点: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

  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税款抵扣权;

  ③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按征收率计算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定率征收,征收率一律按6%,税负可能相对偏高,这主要是为了便于征管,减少漏洞。同时也有利于督促企业健全账目,提高核算水平,尽快成为一般纳税人。

  自 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同时,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确定标准也作了新的规定,即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4.进口货物计税方法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4、减免税税法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②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由财政部规定。

  (3)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后7日内申报纳税。

  (4)纳税地点。①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其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款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5)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况,只开具普通发票:①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②销售免税货物的;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但是,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采取了临时性措施,即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消费税的作用

  1、调节消费(1)调节消费结构。(2)限制消费规模。(3)诱导消费行为。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与纳税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

  1.征收范围消费税共计选择了11种产品,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征收。选择产品的基本考虑可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产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遍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

  2.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税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的机构、外国的机构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等一切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三)计税依据消费税计税依据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采取从量定额办法,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而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则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如甲、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粮食白酒、贵重首饰、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品的税基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方法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实行从价定率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这是因为:增值税已实行价外征收,而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增值税的税基,为了避免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

  应税消费品消费额的内容包括:

  (1)销售价款。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但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价款。是指纳税人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计入销售额中。

  (3)委托加工价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消费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2.计税依据的特殊计算方法所谓特殊的计算方法,是指税额计算公式中的“计税依据”需要通过特殊的公式来计算。主要原因是:我们计算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一般应是含税价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消费品只有不含税价格,因此需要通过公式换算出含税价格,即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以平衡税负。

  (1)委托加工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进口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在消费品报关进口后,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用于本企业基建的自制消费品、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福利设施等方面的自制消费品,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税目和税率

  1.税目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 I3个子目,共计 25个征税项目。

  2.税率消费税税率从3%~45%总共设有14个档次的税率(税额)。

  税率(税额)的设计主要考虑了五个方面:第一,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第二,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第三,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第四,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第五,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五)纳税环节和期限

  1.纳税环节(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款数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l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纳税。由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实现的应纳税款,需要有一个计算和办理申报手续的过程,税法统一规定了报缴税款的期限为: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天内报缴税款: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天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后7日内申报纳税。

  (六)纳税方法与地点

  1.纳税方法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财务管理水平,可采用三种不同的纳税方法:

  (1)“三自纳税”:即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银行缴纳。

  (2)“自报核缴”:即纳税人自行计算和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填发缴款书,纳税人按期向银行缴纳税款。

  (3)“定期定额”:对于账证不全的小型企业,税务机关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月核定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分月缴纳。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在上述三种方法中核定一种。

  2.纳税地点(1)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六)减免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一免税办法可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在生产环节免征。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上述规定者外,消费税一样不得减税、免税。

  某市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 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万元、装卸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30万元;

  (2) 对外销售A型小轿车1000辆,每辆含税金额17.55万元,共计取得含税金额17550万元;支付销售小轿车的运输费用30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0万元;

  (3) 销售A型小轿车40辆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0万元;该公司新设计生产B型小轿车5辆,每辆成本价12万元,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市场上无B型小轿车销售价格;

  (4) 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报废汽车部件,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0万元;

  「答案」

  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销项税额=17550÷(1+17%)×17%+40×17550÷(1+17%)×17%+5×12×(1+8%)÷(1-10%)×17%=2550+102+12.24=2664.24(万元)

  (2)进项税额 = 850+200× 7%+300× 7%+500×10%+30×7% =850+14+21+50+2.1=937.1(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2664.24-937.1=1727.14(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17550÷(1+17%)×10%+40×17.55÷(1+17%)×10%+5×12×(1+8%)÷(1-10%)×10%=1500+60+7.2=1567.2(万元)

  五、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的意义营业税的征收涉及到第三产业的很多部门,涉及面广,可以发挥普遍调节的作用;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性很强;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将逐步增加,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二)征收范围与纳税人新税制改革后的营业税设9个税目。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总之,单位和个人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都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销售应税劳务还是销售货物,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所谓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三)税率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 5-20%

  (四)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一般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转升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一切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l)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乘客或者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从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购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前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减免税

  1.营业税减免原则减免税权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免税项目营业税的减税免税由国务院确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农田病虫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六)纳税地点与期限

  1.纳税地点(l)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者扣缴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 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至10日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七)扣缴义务人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形式的,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六、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国境的范围同关境的领域大小是一致的。货物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要征收关税,但是,两者的大小也有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存在有关税同盟和自由港、自由区的时候。

  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过境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从外国经过该国国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货物不进入该国市场,对本国生产没影响,所征收的税率又很低,财政意义也不大,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一)关税的一般概念

  1、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各国所采用的关税政策虽然各有不同,但大体上可概括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两种。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征收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或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从理论上讲,其税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但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其进日,有时还会引起有关出口国的关税报复。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内需要保护的商品使用保护关税;对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制订比保护关税更高的税率;对本国需要的商品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鼓励进口;鼓励出口的商品免税;实行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2、差别关税和优惠关税(1)差别关税差别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使用差别关税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关税保护作用。通过差别关税抵制外国货物使用倾销、贴补等不公正的竞争手段,并且常用它作为报复手段对付其他国家的关税歧视,还可以用它作为争取本国与外国签订友好贸易协定的一种手段。差别关税包括:

  ①反倾销关税。它是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所谓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而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地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②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以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额,使进口国家的相同商品能与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其税额一般是其接受的津贴额或贴补额,不得高于这个数额。

  ③报复关税。当甲国商品或船只到乙国受到歧视待遇时,甲国就对乙国的货物或通过乙运进的货物在进口时征收重税以资报复,这种关税称为报复关税。

  (2)优惠关税①优惠关税是对待特定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即协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由给惠国单方面给予受惠国优惠待遇,没有反向优惠。

  ②最惠国关税待遇是目前最普遍使用的优惠关税。它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条款,则互相给予最惠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一般关税协定中的优惠关税待遇与最惠国关税待遇不同之处是,一般协定的优惠关税,只涉及到协议国双方,不涉及第三国,而且其优惠范围只适用于协定内已经规定的,而不适用于将来发生的。最惠国关税则与之相反。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优惠关税也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即是一种比一般税率为低的差别关税。

  3、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是一个国家为限制外国产品禁入本国市场,对一些商品,远远超过保护本国工业生产的需要,制定税率极高的超保护关税。

  非关税壁垒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关税壁垒之外采用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用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壁垒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各国使用的范围和措施不断扩大。

  4、国际间的关税合作(1)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2)关税同盟(3)海关合作理事会

  (二)关税的作用

  1、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2、维护国家权益,有利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3、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三)关税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的关税制度改革把《关税条例》放在重要地位,明确它是关税的基本立法,而《税则》是它的组成部分,改变了过去《税则》为主,《关税条例》是《税则》的附属物的做法,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属于外贸进出口的称为货物;属于出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个人邮递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的称为物品。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关税税率的运用,确定对同一种产品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关税税则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税率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按现行关税制度,《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现行关税税则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按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统一了规范。

  (四)进口关税

  1、税率进口关税的税率,对于同一种商品,分别确定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税率。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进口关税税率为从价计征。

  按照我国对进口货物的需要程度分析,我们可以将税则中的全部商品,归纳为四大类,即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

  2、税额计算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1)税则归类税则归类就是把应征关税的货物,归入进出口税则中最适当的税目内,并按此税目的税率计征关税,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2)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该货物运抵我国的到岸价格为依据的。所谓到岸价格是指货品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以及运到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

  (五)出口关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经海关审查确定的离岸价格减除出口关税。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六)对个人进口物品的征税

  第六课 所得税制

  一、对所得额课税的意义

  所得额是收益额的一种。收益额可分为纯收益额和总收益额,其中,纯收益额亦称所得额,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之后的余额;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

  对所得额的课税不同于对流转额的课税,从一个工商企业来看,流转额是指企业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所得额则是指企业的利润额;流转额只与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关,不受成本高低的影响,所得额则不同,它直接受成本规模的影响,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越高,收益越少,成本越低,收益越高。因此,对所得额的课税能使税收收入比较准确地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对所得额课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征纳双方的关系比较明确,税收的增减变动对物价也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累进性质的所得税,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理竞争。但对收益额的课税要受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不能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对所得额的课税,稽征技术也比较复杂,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核实的困难大,很容易造。偷漏税现象,要求具备比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

  二、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制度

  (一)分类征税制和综合征税制1.分类征税制是将各类所得,分别不同的来源,课以不同的所得税。分类征税制的优点是课征简便;易于按各类所得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税率;能够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款。但是,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征,从而不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2.综合征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的总额征税的一种制度。实行综合征税制可以采用累进税率,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但这种办法计算核实纳税人的总所得额比较困难和复杂,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观念,很容易造成偷漏现象。

  合理的税率,可以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刺激纳税人提高生产效率。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三种形式。而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是最常用的两种形式。税率的选择对纳税人的负担具有直接关系。固定的比例税率,可以刺激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带有明显的效率优势。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不同收入的对象用同一比例税率征税,实质上是具有累退性质,赋税也有失公平。采用累进税率,是依所得多少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收,所得越多,负担也越重,弹性较大,因而可以量能负担,但累进税率缺乏激励机制。比例税与累进税比较,其作用各有利弊,不能互相取代。税率的选择,各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不应全盘肯定或否定某一种税率。

  (二)关于扣除费用的制度对所得额课税首先要准确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实现所得额,要允许扣除为取得所得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和纳税人及受其抚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

  扣除范围也不同,我国扣除费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实报实销法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开销来确定扣除额的一种方法,比较符合实际,但计算复杂。

  2.标准扣除法是指对纳税人的必要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固定数额。虽然计算简便,但不符合实际,而且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统一标准,不利于实行。别对待的政策。

  (三)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方法。

  1.源泉课征法也叫源课法。是在所得额发生的地点课征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能控制税源,防止偷漏和拖欠,手续简便,能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但只适用于分类征税制度,适用比例税率,不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2.申报法又叫综合课税法。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依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综合征税制,适用累进税率,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但这种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造成偷漏税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制。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外商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外商企业除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这三个条件是;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体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税率三种适用税率年应纳所得额 税率3万元以下3-10万元10万元以上 18%27%33%

  二、确定税率时需注意的问题:先补亏,再确定税率

  (三)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所得等经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认的所得。

  1.国内、外所得征税问题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目前,世界多数国家为了行使税收管辖权,根据属人主义税收管辖权,居民公司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要合并缴税。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多数国家都采取措施,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免除。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与境内所得合并汇总计算纳税,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采取抵免法,准予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   境内、境外所    来源于     境内、外

   税款扣除 =  得按税法计算  × 某外国的 ÷

    限额     的应纳税额     所得额    所得总额

  2.联营企业所得征税的问题

  (1)联营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2)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

           =

  的应纳税所得额     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来源于联营企业

  应纳所得税额   =            ×  投资方适用税率

               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联营企业

      税收扣除额   =         ×  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的应纳所得额

     应补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四)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1.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

  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

  公式中“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

  2. 减税或免税收益;

  3. 境外企业或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中各项目的基本概念如下:

  (1)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所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

  ①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各项主要经营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利息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保费收人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由资本孳生的收入,包括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取得的利息等。

  ④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收入。

  ⑤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从股份制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等。

  (2)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即生产经营成本。

  (3)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等。

  (5)税收调整项目金额,是指纳税人在确定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对一些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的差额。

  (6)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

  (1)准予扣除的项目①合理的借款利息。

  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区别三种不同情况作了规定:如果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如果纳税人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其利息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纳税人向银行之外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的扣除,必须限定于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浮动利率之内,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这里所指的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固定资产建造、购进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

  ②企业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支出),税务机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办理。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

  ③企业福利费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例题」某市汽车制造企业2002年在册职工850人(含医务室、食堂人员20人);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250万元,由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食堂人员工资20万元,均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整:

  计税工资=(850-20)×0.08×12=796.8(万元)

  实发工资超标准=1250-796.8=453.2(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三项经费=796.8×(2%+14%+1.5%)=139.44(万元)

  三项经费超标准=(1250+20)×(2%+14%+1.5%)-139.44=82.81(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453.2+82.81=536.01(万元)

  ④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只有国家规定的捐赠方法、捐赠对象、捐赠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其要点之一是必须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实施捐赠;二是接受捐赠的对象必须是公益性单位,受灾地区及贫困地区;三是规定了扣除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这里所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谓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等。纳税人直接向受捐人捐赠不允许扣除。

  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1)计算扣除限额:扣除标准=纳税调整前所得额×扣除的适用比例(2)计算实际捐赠支出:

  (3)捐赠支出调整额。

  ⑤合理的交际应酬费。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实际情况,税法对交际应酬费采用了既限定条件又限定金额准予扣除的办法:限定的条件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并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定记录或单据。限定的金额按照全年营业收入来规定: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 50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⑥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行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允许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扣除。

  ⑦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其租赁费按该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分期扣除;承租方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⑧准许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呆账、坏账处理的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⑨纳税人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⑩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币存、借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或发生的外汇调剂损益,均作为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⑾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①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的罚金。

  ⑤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

  ⑦各种赞助支出:是指不作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⑧与取得所得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3.资产的税务处理(1)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①固定资产的标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②固定资产的计价:

  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入账;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运杂、安装费后的价值入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

  纳税人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纳税人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③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⑤提取折旧的方法:纳税入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①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其中,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的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②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的摊销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流动资产的盘存计价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以纳税人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士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其中利润总额的计算按不同行业规定了计算方法:另外,企业若有对外投资,利润总额还应包括对外投资的净收益。

  (五)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避税

  1.关联企业的认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限定原则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税法并且规定,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3.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措施

  (1)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企业的价格应取得的收人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的合理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调整纳税人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3)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4)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六)税收优惠1.民族区域自治区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地区。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的减免税或者免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七)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就地纳税是一般原则,但也有特殊规定,对金融、保险、铁路运营、航空、邮电企业等仍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机构集中缴纳。

  2.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3.纳税年度税法规定我国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调增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应作为预付所得税,在下一年度抵缴。

  4.收入确定原则纳税人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可分期确定的收入。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人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的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应计入收入的项目。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人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纳税人变更会计方法,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税额计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在汁算缴纳税额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5.税务管理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境内外所得,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税种。

  (一)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

  涉外税收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外税收主要是对本国境内的外国纳税人征税。所以就必然会涉及到本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经济权益的分配,也就是涉及到国际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国际税收是指由于对跨国所得征税而带来的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处理这种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就是国际税收所要研究的对象。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并不是说,一个国家对外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就是国际税收,对本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就不是国际税收。一个国家不论是对外国人或本国人课税,都是这个国家政权管辖范围以内的事,反映为这个国家政府与它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从而是国家税收,而不是国际税收。只有当这个国家由于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而涉及到与别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才是国际税收。当然,国际税收不能离开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1、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也可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确定。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就是地域管辖权,或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认定地域概念,对凡属来源或存在于本国领土疆域范围内的应税收入、所得和财产,不论其属于本国人或外国人,都要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就是居民(公民)管辖权,或称居住国管辖权。它认定人员概念,对凡属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应税收入、所得或财产,不论其来源或存在于本国领土或疆域范围以内或以外,都要征税。

  2、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向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其产生的原因就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同时采用着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其他非居住国家取得的收入,一方面居住国政府要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对来自非居住国的收入要征税;另一方面,非居住国政府也要行使地域管辖权,对这个外国居民来自该国的收入征税。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的双重交叉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承担双重税负,造成国际间收入的税负重于国内收入税负,压抑了跨国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国际投资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国际资金的充分运用。同时,也对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不利,限制了国际经济交往,不利于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总之,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的发展。

  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为了避免国际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为主要内容的双边税收协定的缔结,已成为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

  3、税收抵免与饶让

  (1)税收抵免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准许本国居民以其缴纳的非居住国所得税抵免一部分应缴纳的居住国所得税。只有可能造成双重征税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才能抵免,对销售收入额或总收入额征收的税不能抵免。

  税收抵免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类:

  ①直接抵免适用于个人及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抵免,如个人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和公司、企业在国外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其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住国所得+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一允许抵免额规定“允许抵免额”,主要是因为,在实行税收抵免时,并不是在非居住国缴纳了多少所得税就可以抵免多少,而是必须规定一个抵免限额,否则就会影响居住国的财政收入。抵免限额就是外国所得税在本国可以抵免的最高额度。

  境外所得抵免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例题」某位于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从境外某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24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40%的所得税。该企业本年度汇总纳税时可以抵扣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为(   )。

  A.264万元                B.79.2万元C.160万元                D.132万元

  答案:D境外已纳税额扣除限额=240÷(1-40%)×33%=132万元,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240÷(1-40%)×40%=160万元,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可以抵扣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为132万元。

  ②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不同经济实体之间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主要是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缴纳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分担的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时,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分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其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税收=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所得间接抵免时,汇总并人母公司所得额的国外所得,不能只是母公司得到的股息,而是要把这部分股息还原成所得额,再计入母公司的所得额中,汇总进行抵免。其还原公式为:

  母公司来源于外国    母公司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

             =      +

   子公司的所得     股息       子公司的税收

  这样,就可以按照母公司汇总的国内外所得及母公司所在国税率计算的税额,抵免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时,对于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的抵免,也规定有抵免限额。

  (2)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税收饶让同双重征税的免除,特别是其中的税收抵免,有着密切的关系。

  按照国际税收抵免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超过居住国抵免限额的情况外,在非居住国投资的税负和在居住国投资的税负,通过抵免以后,一般都是相等的,即使非居住国税负本来低于居住国税负,居住国在计算总的税额时,仍然要补足征收。这种税负拉平的趋势,常常使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受到破坏。所以,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减免税的优惠措施,不因投资国家不予抵免而变得无效,需要实行税收饶让的办法。根据这个办法,资本输出的发达国家作为居住国,不仅对本国居民已纳的非居住国税款给予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非居住国采取优惠措施而减免的税款,视同已纳税,也给予免税。

  (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

  1、涉外税制建立的原则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

  2、修改合并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经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纳税人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是按照属人(居住国)税收管辖权所作的规定。即凡本国的法人,不论其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都要征税。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对本国法人的划分一般有两种标准:一种是法律标准,即以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为依据。另一种是户籍标准,即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地与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也就是限于按照我国法律登记组成企业法人,并把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才成为我国居民法人。它是按照我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总机构又设在我国境内,按照属人主义税收管辖权,其征税范围应包括世界范围,因此,这个总机构,连同它在我国境内、境外的分支机构,都是外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但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有的由合作各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组成一个法人实体,合作各方仍然分属于各自出资者的法人实体,合作企业本身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构成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因此。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外商企业所得税采用了税收抵免法。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同时税法也规定了抵免限额,这个抵免限额就是依照外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依照税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外国企业是指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是指其生产经营机构,通常称为常设机构。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一个国家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只能对外国企业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征收所得税;二是只能对归属于该机构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关于常设机构的概念,国际通行的原则认为应具备三个含义,即:有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这个营业活动场所不是临时的,而是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或永久性;这个场所应该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参照这一原则,我国税法规定,所谓设立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具体包括:

  ①生产经营机构。指各种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等;

  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③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2)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于这种纳税人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税或预提所得税。

  (四)税率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税率(熟悉)

  纳税人 范围 征税对象 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居民纳税人) 中外合资企业 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 企业所得税正税30%地方附加3%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外国企业(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 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预提所得税20%

  (五)征税对象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六)计税依据外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概念,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

  2.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

  (1)不得列为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项目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③资本的利息;

  ④各项所得税税款;

  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⑦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同于内资的有:

  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8.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2)准予列支的特殊项目。

  ①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②合理的借款利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不应列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③合理的交际应酬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进行交际应酬的实际情况,税法对交际应酬费采用了既限定条件又限定金额准予列支的办法:

  限定的条件是,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并应提供确实的记录或单据。

  交际应酬费计提标准 限额比例 适用范围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如工业、商业、种养植业等1500万元以上 3‰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上 10‰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500万元以上 5‰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例题]某生产性中外投资企业,2002年的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固定资产出租收入300万元,当年发生交际应酬费30万元,纳税处理为:

  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1500×5‰+(4000-1500)×3‰+300×10‰=15+3=18(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8=12(万元)

  ④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⑤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⑥准许计提坏账准备。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与摊销①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不能一次摊入成本,应该按期逐年提取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可以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经财政部批准执行。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没有实体而有获利效能的资产,如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一次摊入成本,必须分期摊销。摊销的办法是: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为原价;作价买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分期摊销。摊销的年限:凡规定有使用期限的,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分10年摊销。

  对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合理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海洋石油企业的勘探费用,相当于其他企业的筹办费用,其他企业的筹办费用一般都需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对海洋石油企业规定摊销期不得少于1年,也是较为优惠的。税法还规定,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因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开采油(气)资源的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其已投人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

  (3)流动资产的盘存计价企业的商品、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副产品等都属于流动资产。对流动资产进行准确的盘存计价,是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流动资产的盘存,应当按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几种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但是必须遵守前后一致的原则。计算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合作生产中分取产品的计价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收入金额。当时的市场价格,工业产品一般指产品出厂价格。没有出厂价格的,参照国营商业的批发价格。农、林、牧、水产品等,一般指国营商业的收购价格。以上所称“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意思是并不需要真正销售出去。

  ②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企业,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格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收入金额。所谓“定期调整的价格”,指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格,按照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中确定的计算原油价格的办法,进行定期(如按季)调整,报经税务机关审定的计税价格。

  4.用核定企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按一般程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国企业,采取核定企业利润率的方法或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避税1.关联企业的认定税法对关联企业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限定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同时、税法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含义。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税法并且规定,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3.税务机关调整定价的反避税措施(1)商品交易价格的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2.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该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例题1]         进口       境内销售

  境外关联公司      某公司      无关联公司

              25万元      22万元

  假定该公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20%

  则:税务机关按转售价格法确定的合理进货价格=22×(1-20%)=17.6(万元)

  [例题2]某外商投资公司自行申报以30万元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28万元转售给另一关联公司。假定该公司的销售毛利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按转售价格法计算,该次销售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6720元        B.8400元           C.9000元              D.9400元

  答案:B.应纳税额=[280000-280000×(1-20%)]×15%=8400元

  3.成本加价法。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例题]        销售货物

  某公司                   关联企业

             10万元

  经核查,该货物成本9万元,费用、万元,公司正常成本利润率为20%

  则税务机关按成本加价法确定的产品合理价格=(9+1)×(1+20%)=12(万元)

  4.其他方法。即在不能使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2)融资利息的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和其利率,不得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息和利率,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息和利率进行调整。

  (3)劳务费用的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财产收益和所得的调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非关联企业所能同意数额进行调整。

  4.关联企业之间不得摊计管理费用税法还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这是因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前者属于独立实体之间的关系,后者是一个实体的内部关系。

  新税法列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避税的各项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第一,关联公司或联属企业之间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这在国际上是常见的现象,在我国已在日趋蔓延扩大。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过税收立法加强这方面的税收行政管理,已属势在必行。

  第二,我们欢迎和鼓励外商抱有合作诚意来华投资,用正当的、符合营业常规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并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同时,我们也理所应当地要防止和遏制那种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我方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堵塞逃避税收的漏洞。

  第三,加强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推进反避税措施,这既是严肃涉外税收法制,坚持以法治税和实行公平税负原则所必需的,又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正当经营,更好地发挥税收鼓励投资作用所需要的。

  第四,我们推进反避税,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从而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是针对所有的外商投资者,更不意味着我们在税收上为改善投资环境所作出的努力有任何改变。

  第五,防止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避税是国际间的普通做法。这项工作,是国际认同并明文于国家间税收协定的。我们从实际出发,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措施得当、合理,是能够被外商接受的。

  (七)征收管理1.所得税的缴纳外商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季度预缴所得税,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所得额的l/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额。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后进行。

  外商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企业的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2.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2)账册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3)纳税检查。

  3.违章处理

  (1)滞纳税款处罚。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违反征管办法的处罚。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或者未将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登记或者报送,逾期不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迭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偷税的处罚。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税务复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内外商企业的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日、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企业的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例题]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有关年度应纳税所得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应纳税所得额 -100 -50 70 -50 140 150 300 -50 -150 500

  该企业10年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

  A.67.5万元     B.75.5万元         C.78.0万元             D.56.5万元

  答案:A。应纳税额=300×15%÷2+(500-50-150)×15%=67.5(万元)

  3.鼓励再投资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另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率   原实际适用退税额=   再投资额 ÷(1-与地方所得税)×的企业所 ×   退税率税率之和        得税税率再投资退税优惠基本退税政策 适用 管理部分退税(退40%) 1)增资2)新办其他外商企业 不满5年撤资,缴回已退税款全部退税(退100%) 1)直接再投资举办两类特定企业2)直接再投资扩建两类特定企业3)海南企业再投资海南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 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例题」某外国投资者1995年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老市区内投资举办了一家合资制药企业,该企业1997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开始获利年度,1999年以后均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2年该外国投资者将2001年度分得的税后利润55万元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暂定为6年。不考虑地方所得税,则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应取得的所得税退税额为(    )万元。

  A.1.78        B.2.44          C.3        D.3.88

  答案:C应退税额=55÷(1-12%)× 12%×40%=3(万元)。

  4.依照原法的优惠5.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亏损抵补方法与内资企业补亏政策比较:内容一致,但注意应用中的问题:

  1.补亏与获得年度相结合,确定减免期限2.减免税期间发生亏损,仍适用补亏政策[例题]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1993年投产经营,获利情况如下:

  年度 93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获利情况 -50 -30 70 90 -160 -120 40 90 180 100 [答案]获利年度:1996年纳税年度:2001年十年共纳税额=(30+100)×税率6.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九)预提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所得来源于我国的外国企业,也是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应征收所得税。世界各国也都对这类所得征收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即所得来源地国家对境外纳税人从本国取得的所得,在支付款项时由支付单位扣缴所得税的一种方式。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证收方式。

  1.特点

  (1)依据属地主义原则。预提所得税依据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2)税率低,不扣除费用。

  (3)源泉扣缴。

  2.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在我国未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具体包括:

  (1)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购买各种债券和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租用者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位于中国境内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3.税率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20%。我国预提所得税率订为20%,比起其他国家来是较低的,体现了对外经济合作中税负从轻的政策精神。

  4.优惠待遇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征收管理预提所得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缴的方法,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限期追缴未扣税款,要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属地生义和属人主义双重税收管辖权来确定,既包括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由此可见,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凡是居民,都应就其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则只对其来自本国国内的所得征税。居民与非居民划分的标准,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法律标准。即凡本国公民和有居留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本国居民;其余则为非居民。二是户籍标准。即凡在本国有住所,居住达到一定时间的个人。包括本国居民和外国人,均为本国居民;没有达到居住时间的为非居民。对居住时间的规定,各个国家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为半年,也有的国家规定为1年。

  我国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采用了按住所和居住年限确定居民的原则,居住时间规定为1年。

  1.居民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的个人。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居住不满365日,则不是居。此外,税法还规定,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贯彻从宽从简的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作了从宽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就其在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则是非居民,只就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从所得来源的角度来说的,是指该项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即在我国境内工作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内。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取得的财产;

  (3)转让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对特殊情况作了优惠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征税。

  3.税收抵免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税收抵免的规定,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的:

  一是准予抵免的应是纳税人实缴税额,即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的法律应缴并实际缴纳的税额。

  二是准予抵免的税额有个限额,不能超过限额抵免。抵免限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具体税收抵免的方法是:个人从中国境外一国(地区)取得的所得在该国(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同一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当年的税额中扣除,但可于以后年度在同一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纳税人依法抵免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二)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

  1.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营利业取得的所得。

  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上述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各种演出与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的作品被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房屋、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实物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价格计算,无凭证的实物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下列项目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 )

  A.发表论文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高校教师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的报酬

  答案:D

  2.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即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费用,即纳税人为取得该项目收人而必须支付的款项。另一部分是生计费,即纳税人本人及赡养人口维持生活所需要的一般生活费。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征收制,与此相适应,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费用的扣除也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对各种不同所得,分别规定是否扣除费用,以及扣除的方法和数额。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收入,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扣除费用。但是,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所谓附加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标准减除一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我国驻外人员而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算除数123456789 500元以下500~2000元部分2000~5000元部分5000~20000元部分20000~40000元部分40000~60000元部分60000~80000元部分80000~100000元部分100000以上部分 51015202530354045 0251253751375337563751037515375注: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总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则是指每月减除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务)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使用权的一次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财产转让所得,应在每次转让财产取得所得时计算纳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纳税人兼有上述应税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的,应将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1.定额扣除 工薪所得2.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4.无费用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三)税率个人所得税区别各种所得项目,规定了几种不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 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2345 不超过5000元的超过5000元~10000元的部分超过10000元~3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元~50000元的部分超过50000元的部分    510203035 0250125042506750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时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并且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税率 应税项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20%(8个税目)特别掌握:其中有3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四)减免税1.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l)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征收管理

  1.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各种应税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纳税期限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七课 资源税制

  一、资源税的概念及分类

  1、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矿产及盐资源的级差收入。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土地、矿藏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2、按照课税的目的和意义,资源税可分为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作用

  (一)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二)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三、资源税的征收制度(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只包括矿产品、盐等。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

  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等。

  2.盐指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被取消,将盐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同时对盐征收一道增值税。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应纳资源税产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因此,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也一律依法征收资源税。

  取消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后,将分配销售盐的运销单位、国家指定的盐收购单位、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储备盐的单位、进口盐的单位,统统从盐资源税的纳税人中剔除出去。确定了以盐场(厂)为盐资源税的唯一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的含义有两层:一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咨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二是每一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所有开采或生产者要依法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储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调节级差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

  (三)计税依据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税额  ×  课税数量资源税从量定额征税,其计税依据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课税数量具体包括:

  1.原油、天然气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

  (3)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2.原煤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3.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盐

  (1)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五)减免税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税或者免税照顾。

  3.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资源税条例规定了三条减免条款,其中规定了“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免税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六)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牛产应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扣缴义务人

  (1)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专门从事矿产品的收购,然后卖给使用单位的矿产品收购单位。

  (2)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缴人。在现行盐的产销体制下,盐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有些地区由运销或公收单位统一销售的,则盐的运销或公收单位为扣缴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凡盐场(厂)自销的盐,均由盐场(厂)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这是一个新设立的税种。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入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人均各种占地都低于世界平均水。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地方出现猛增的势头。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征收耕地占用税,使得使用土地的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关心国家土地资源利用效果,有利于节约并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制度

  (一)征收对象和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农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由此看来,该税带有特定行为税的性质。所谓农用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为耕地;此外,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部队机关、学校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居民等。考虑到不能因税制变动而影响对外经济交往,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该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

  2.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其人均耕地的多少,规定幅度差别税额。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本地适用的税额。

  加成规定:为节约使用土地,税法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三)减免税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税。

  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穷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税,这是耕地占用税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与该税属于行为税性质相联系。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这是因为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就要征税,纳税人退还耕地,当然不应退还已纳税款。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七、土地使用税征收制度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1.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开征。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在征税范围内使用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测量的单位测定。尚未组织测量的地区,凡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的,以证书或资料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明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2.税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规定幅度差别税额。(三)免税具体的免税土地包括: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上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上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征收管理土地使用税由开征地的税务机关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于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我国在土地使用税条例的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了相应的衔接处理,即:凡是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办理。

  土地使用税是个地方税种。

  八、土地增值税概念及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对土地征税的起源对土地增值额的课征,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或者说是对地租课税。地租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所谓不劳而获的所得,主要是指从事土地改良以外的所得而言,也就是非因土地改良而增值的地价。对于这种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的利益,不能听任地方坐享其成,应就其非因劳动力与资本所致的增值部分,采取高税率加以征收,以实现地租的社会化,目的在于鼓励土地的改良,促进社会的利益的增长,其主要目标,是以城市土地和城市地租为课税对象,制定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措施。

  由约翰·穆勒等人建立起来的租税学说,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纳。

  (二)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意义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2)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开征土地增值税,符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

  九、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制度

  (一)纳税人凡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因为按现行规定,集体土地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二是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所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具体的纳税人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中外单位及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二)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土地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上地增值税为纳税人转让土地所取得的收人减除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土地所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增值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为了合理计算土地增值额,对存量房产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即重置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扣除。同时,为了方便基层税务人员计算,增值额的具体扣除项目如下:

  (l)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单位,则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中: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20%扣除。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税。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税的有三种情况:①隐瞒、虚报房地产价格的。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款的行为;②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③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税法规定,对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对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对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用评估价来计算征税。这里的土地评估价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上地售价综合评定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或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的,按评估的市场交易价计算收入;二是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按评估的重置价确定扣除金额。

  (2)分期、分片转让的扣除项目。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对项目完全竣工前无法按实际成本计算的,可先按建筑面积预算成本计算,待该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发生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税率

  1.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工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以上部分,税率为 60%。

  2、税额的计算税额的计算可按累进税率的一般方法进行,即分挡计算,然后加总,也可采用速算法,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三)免税税法规定下列情况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四)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征管工作。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

  1.纳税地点纳税人应于转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管辖地区的房地产,凡独立核算单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在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缴纳;独立核算单位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由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2.纳税程序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1)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契约,交易标的物,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八章 财产税制

  一、财产税的一般概念。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财产税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所有一切财产的综合征收;个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课征。

  财产税按照课征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划分,又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对财产的转移、变动进行的一次性课征,如遗产税、继承税等;而静态财产税则是对财产占有者的财产定期的征收,不管其财产的来源和未来的变化。

  二、财产税的作用

  1、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人来源。

  2、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人水平。在调节纳税人财产收人方面,财产税可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有所得的就要征税,无所得的不征税。若不同的纳税人以同等价值的财产投人生产经营活动,善于经营的人有所得就纳税,不善于经营的人无所得就不纳税,这无形中在客观上起了“奖懒罚勤”的作用。财产税则是对财产价值课税,不论其有无所得,有所得的不多纳,无所得的也不少纳,所以财产税促进增产的作用优于所得税。

  我国财产税设立的税种很少,只有房产税和契税等。

  三、遗产税的设计

  (一)遗产税的作用。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的作用在于:

  首先,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奢侈腐化;

  其次,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并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和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

  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

  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与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

  四、房产税及其意义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开征房产税也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的财政管理体制。房产税是地方税,收人来源比较稳定,为地方财政收人提供了较可靠的收人来源。

  五、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计税依据及税率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租收人)。

  房产余值;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 30%后的余值(即考虑减去房屋自然损耗因素),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租收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人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减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宗教寺庙、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税。

  为适应各地区不同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4.征收管理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务院公布《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六、契税及其意义。

  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种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金额成倍增加,交易形式也有很大变化,原来的契税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征税对象不符合宪法规定;2)税负不公;3)原契税条例关于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大大落后于形势,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税源大量流失的情况难以得到遏制、八、契税的征收制度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其征税范围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订立的契约。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契税税率为幅度税率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的价格申报相一致;二是在现阶段有利于契税的征收管理。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其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无货币支付,在计算征税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价格计算征税。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此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公有制住房改革等需要契税的配合,但是,这些临时性的、阶段性的、特殊性的减免税,又不易一一写进条例,因此条例作了这一规定。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征税机关。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九、车船使用税及其意义。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车船使用税,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养航道提供资金;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制度

  车船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国务院公布《暂行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暂行条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凡在我国境内行使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税范围。具体分为: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条例规定: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赁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征收车船使用税,仍按原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计税依据和税额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分别接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制定不同的税额,对车辆规定是有幅度的税额,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1)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乘人汽车、摩托车和各种非机动车辆是按辆计税(如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60元至320元,自行车每辆税额为2~4元)。

  载货汽车是按净吨位计税(按净吨位年税额为16~60元)。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税。

  (2)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各种机动船是按净吨位计税,税额分为六级:最低一级,150吨以下的船,每年每吨为 1.2元;最高一级,10001吨以上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5元。

  各种非机动船是按载重吨位计税,税额分为五级:最低一级10吨以下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0.6元;最高一级,301吨以上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1.4元。

  3.减免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免税;

  专门用途车船免税,如各种消防、救护、垃圾车辆以及工程船、浮桥用船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也免税;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或免税。

  4.征收管理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所谓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第九课 行为税制

  一、行为税制的概念及特点

  行为税制是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我们所说的行为税,其征税对象是“特定行为”,这个“特定行为”是指国家通过征税所要加以限制或监督的行为。国家通过对这种特定行为的征税,以达到特定的调节目的,是为达到特定目的服务的。在我国,行为税的种类很多,有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和筵席税6种。但与其它税种比较起来,行为税的功能更注重于调节而不是收入。

  行为税自身的特点是具有特殊的目的性,它在调节某种经济行为上,更能直接体现国家的意志,从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成为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

  但是,行为税的课征目的往往主要不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更不是为了通过课税使这种税收的收入不断增长、恰恰相反,有时却是为了限制某种行为,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从而导致这种税收收入的不断减少。这样就使行为税往往具有临时性或偶然性,需要时就开征,不需要时就停征。由此看来,行为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不像流转税和所得税那样普遍、集中和稳定。所以,在整个税制结构中,行为税不能作为国家的主体税种,而是作为辅助性的税种,以弥补主体税种在调节经济作用上的不足,发挥“拾遗补缺”的特殊作用。

  二、行为税制的改革

  (一)社会保险税设想社会保险税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职工、自由职业者支付或取得的工资课征的一种税。

  由于社会保险税是一个负担与受益相对应的税种,其收入带有专门用于各项保险项目开支需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险税应实行政府、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

  (二)证券交易税设想证券交易税是对我国境内发生证券交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三、印花税的概念及意义。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一)开征印花税的意义开征税花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合同的兑现率、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

  (二)印花税的立法原则其原则有三:第一是掌握重点税源。第二是税负从轻。第三是条文规定从简。

  四、印花税征收制度

  (一)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纳税人印花税是行为税,其征税对象是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其计税依据有按凭证所载金额和按件定额征收两种;其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其计税依据是所载金额。

  3.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是指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所谓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胀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上述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对在我国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凭证,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也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这样规定是采用了税收的属地原则。其出发点,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二是有利于平衡税负。三是有利于征税管理。

  印花税的具体纳税人有:

  各种经济合同的立合同人。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各种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

  各种营业账簿的立账簿人;

  各种权利证照的领受人。

  (二)税率印花税的税率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从价比例税率或按件固定税额。

  1.比例税率税法规定对合同、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按金额比例贴花。计税依据为凭证的所载金额。

  2.定额税率税法规定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按件定额贴5元。因为这些凭证不属资金账簿或没有金额记载,规定按件定额纳税,可以方便纳税和简化征管。

  印花税的税率是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

  (三)印花税的缴纳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这就是说,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行为时,实行“四自”缴纳的办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揭下重用。

  为简化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照汇总缴纳的办法。税法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税法还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此外,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按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印花税票或缴款书的一联粘贴在装订成册的凭证后面,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对于纳税凭保存的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税法规定,已贴印花税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如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当按规定贴花。

  (四)印花税的征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发放单位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所谓发放单位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税务机关、办理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上述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具体应对以下纳税事项进行监督:①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②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③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五)违章处罚

  l.纳税人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还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按规定盖戳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将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3倍以下的罚款;

  4.对于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对其未按规定保存汇总缴纳印花税凭证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免税

  1.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附本或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无偿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免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免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及作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交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个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

  开征这个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使该税有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能够随着生产的发展,随着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增加而逐年增长。

  其次,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立法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健全了法制,从法律上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这就从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禁止乱摊派,使企业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一。

  最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利于确立划分税种的分级财政体制。预算收入级次划分清楚,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新税法的实施。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制度

  1.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这样规定计税依据的好处:一是使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手续简便,利于征收管理。

  按照计税依据来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三税”的税额征税,是这三个税的附加,实际上属于对流转税征收的附加税。

  3.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确定税率。

  4.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减免税规定: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实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专款专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专款专用,不能挪用,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按1%税率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例题」下列经营中,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是( )。

  A.加工、修理、修配的私营企业

  B.生产、销售货物的国有企业

  C.生产化妆品的集体企业

  D.外贸企业在进口由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时

  答案:D

  第十课 中国现行税制综述

  一、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税制体系,这个复税制体系可以使我国税收多环节、多层次地发挥作用。

  我国现行新税制体系设置了22个税种,这些税种构成了我国复税制体系。具体税种包括:

  1.流转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

  3.资源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4.财产税制:包括5个税种,即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5.行为税制:包括5个税种,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

  不论如何调整和改进,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复税制的局面是不会改变的。因为复税制适应我国多层次生产力、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的经济结构,可以利用各个不同税种的特点相辅相成,发挥各自的作用;可以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多层次和多环节地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可以为我国建立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总之,有利于配合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二、中国现行税制的多层次调节作用

  1、在生产和流通阶段形成收入的过程中进行的调节。

  2、在利润形成阶段对生产经营者的各种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3、再分配阶段对生产经营者实现的利润进行调节。

  4、对企业税收利润进行调节。

  5、对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调节

  三、中国现行税制的多环节调节作用

  1、从社会再生产环节来看,我国现行税制设立的税种,已经开始深入到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各个税种相互配合,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发挥调节作用,通过对物质利益诱导的方法达到宏观调节的目的。

  2、从产品流转过程看,通过对商品流转各个环节的征税,保证了国家及时、稳定、均衡地区的收入。实行多方面的税收监督,对发展生产力有着重要意义。

  四、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其他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

  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作为流转税制三大支柱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它们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可靠、及时、稳定地获得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得税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它为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以法律形式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营企业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充满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调节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有利于通过税收政策,维护国家权益,吸引外资。

  其他辅助税种包括特定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这些税种的收入不大。但是这些税种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辅助作用还是很重要的,特别是一些特定行为类的税种,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设置的税种,可以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实现国家的宏观控制。

  我国的税制结构,自新中国建立到利改税以前的30年间里,都是以对商品课征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

  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又进一步规范了所得税。这样,我国的所得税体系就初步形成了,并且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从此,我国的税制结构就从以流转税为主体转变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我国新税制实行双主体的税制结构,符合世界各国税收发展规律,也适合我国的国情。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建立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收体系是适宜的。我国现在大力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宏观调控方面,既强调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又重视宏观调控对各种流弊的作用,实现市场与国家调控的协调统一。这种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只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要求税收及税种设置要有助于国家产业政策、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执行。而流转税的特点在于,它可以实行行业差别税率和差别税种,有力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求税收分配有助于实现公平、平等、按能负税等原则,否则,企业之间难以展开公平的竞争,社会经济发展也会因此而失去动力。因此,适合市场竞争需要,符合纳税者负税能力的所得税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税种。

  决定我国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又一重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分布情况。实行统一、公平的税收制度和税制结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特殊国情的大国来说,不仅有技术上的难度,而且有众多现实的困难。因此,应该把流转税环节作为重要的税源产生地,把流转税作为主要税种。流转税还有助于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宏观目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而所得税的征收,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一定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调节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水平。

  五、完善我国现行税制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1、完善流转税制度(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2)。完成流转税立法工作2、完善所得税制度(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时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和不同经济区域的所得税差别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其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2)。改革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行分类课征制和综合申报制相结合的计征办法(申报制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及法人或雇主对个人支付的申报);按照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分类课征税率和综合税率;调整对高收人所得征税的政策,加大对高收人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3、其他税种的改革

  (二)完善后的我国新税制体系完善后的我国新税制体系的框架如下(22个税种):

  1.流转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制:包括3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

  3.资源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

  4.财产税制:包括4个税种,即房产税、契税、遗产税和车船税;

  5.行为税制:包括7个税种,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社会保险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关于“费改税”

  所谓“费改税”是指将可以以税收形式取得收入的各种“收费”改为税收,是一种整顿“预算外资金”、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有效措施。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实行“费改税”,不等于笼统地一概否认收费的重要作用,因为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费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向使用者收取的必要费用,在经济生活中,两者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1、公共收费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共收费可以分成两类:

  (1)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其实质是国家意志和权力的经济表现。按照收费的目的及性质不同,可将行政性收费分为管理型收费和财政型收费。前者的目的在于“以费促管”,即以经济调节为手段达到行政干预的目的,后者的目的在于以权取利,即以行政干预为手段达到经济收入的目的。管理型收费大致包括:证照性收费、规范性收费、惯例性收费、调节性收费、界定性收费、惩罚性收费等六种。财政型收费包括补偿性收费和集资性收费。但是,由于财政分配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扭曲的利益驱动,使得许多管理型收费实际上成为取得一般性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

  (2)事业性收费是指非盈利性的国家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其实质是对服务性劳动的补偿。属于这类收费内容的主要是各种使用费。如养路费、过桥过路费等。

  2、费改税的必要性我国收费现状,已完全背离了设立收费项目的初衷,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危害主要有:

  (1)收费造成了分配主体的混乱,扰乱了分配秩序,造成政出多门、多头分配,分散了政府利益;资金分散使用,也削弱了政府对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调节作用收费名义上是政府收入,但实际上收费的流向主要在预算外,大量收费必然形成对政府税收和财政收人的挤占和分割,事实上,由于以费挤税,财政预算外资金膨胀的过程就是财政收入削弱的过程,从而造成各种收费(基金)等预算外收入现已成为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影响了投资环境。特别是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各种名目收费的存在,由于无法预测。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估计投资的回报率,以致许多企业投资后,由于收费的因素,造成了预测收益和实际收益相去甚远而怨声载道。

  (3)“费多税少”矛盾的实质是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行为的不规范,且容易产生腐败行为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管理。能够自收自支,那么收费项目的多少和收费规模的大小,就同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特别是同有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挂上了钩,其提高收费标准的积极性自然就越来越高;不纳人预算管理,其支出又逃过了各级人大的监督检查,也促使其收费规模越来越大。如此下去,各种政府收费便会日益扩大,非财政部门大规模地介入财政性分配,使整个国民收入分配陷入混乱,也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

  3、推进税费改革的总体设想我国推行费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对现有收费项目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理顺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以税为主。以费为辅的分配体系,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负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其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清理、转型、改变、保留”,即:

  (1)要认真清理并取消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的大量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对一些按照政企分开要求,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的行政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经济原则,使其真正自负盈亏,并依法纳税;

  (3)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在经过严格规范后,通过立法,将其正式纳入税收的轨道。

  (4)经过论证,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要通过各种整改措施纳入正轨,并相应实行规范的管理。

  在上述税费改革中,核心问题是费改税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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