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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3)

2007-07-10 13:48    

  一、教父学

  第一,“三位一体说”:上帝—圣父,基督—圣子,教皇(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圣灵。

  第二、“创世说”。宇宙万物乃至人类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上帝是救世主,是万能的。人类理性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哲学政治法律应当服从神学。

  第三、“原罪说”。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上的人类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原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人性一为欲望,一为理性。人总是受欲望的驱使,追求肉体地满足。

  第四、“末日审判说”。认为人在死后其灵魂不灭,但她要受到审判,分别进入天堂和地狱。

  二、“天国”与“地国”两个世界

  光明得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也称天国;黑暗得世界和世俗的国家,称为地国。人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一是地国二是天国。法律在这人们的心坎上。

  三、君权神授论 皇帝是在教会之中,而不是在教会之上。“把凯撒的东西交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交给上帝。”

  第二节 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第一部系统研究政治哲学的书《论政府原理》。沿袭了西塞罗的法律概念,法律不但管辖被统治者,而且也限制统治者。

  第三节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更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

  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

  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更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 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法渊源于拘束一词。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

  (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人类更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更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第四节 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坚决反对就成,维护君权。使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和平的捍卫者》

  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神法和人法。

  二、立法权 他把立法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制定法律的人必须是市民自己。

  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 自己和市民所选举的立法机关也有权行使。执行权利,以属于少数人为佳。但必须依据法律。马西利赞成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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