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笔记串讲

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1)

2007-05-24 14:17    

免费课

  公证与律师制度

  指定教材:陈光中主编:《公正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第二版。

  目录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公证管辖

  第五章 公证的普通程序

  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九章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一)

  第十一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第十二章 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第十三章 关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

  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

  第十八章 律师工作管理

  第十九章 律师执业的原则

  第二十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第二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二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二十六章 法律顾问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第二十八章 法律咨询和代书

  第二十九章 涉外律师实务

  第三十章 法律援助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

  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分享到:
你可能喜欢
相关问答
更多课程推荐
全国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