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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大事记(四)

2006-09-26 13:46    

    编者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原综合处处长刘粤平是一名从事20多年自学考试工作的老自考工作者,也是广大自考生的老朋友,一直为自考生的利益鼓与呼,是我国自学考试事业从开始启动到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与学习型社会特点的教育形式的见证者、参与者与推动者。我们将其与自学考试有关的主要文章整理成文,与广大自考生及自考工作者分享。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原综合处处长刘粤平

  1989年

  1. 12月15日 国家教委自考办致函上海市中专自考办,委托上海市承担中专自学考试《数学》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任务。

  1990年

  1. 1月8日 国家教委自考办复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同意新疆教委对金融专业数学试题泄密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新疆教委及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应考者的善后工作。

  2. 5月31日-6月7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派调研组赴湖南、广东两省调查了解中专自学考试工作情况,为全国考委第3次全体会议做前期准备工作。

  3. 9月17日 全国考委办公室向部分省考办发出通知,征求对中专“数学”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修改意见。

  1991年

  1. 5月4日-6日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3次全体会议(扩大会),并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10周年庆祝活动。

  会议提出:“八五”期间自学考试工作要在总结十年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完善、提高、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应用型专科的自学考试工作,逐步调整开考专业结构;以专科学历考试为主,同时,努力发展中专自学考试,积极探索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多种证书考试,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严格考试管理,加强对考试理论和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研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考试质量,积极稳妥地发展自学考试事业。

  会议认为,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是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专自学考试的领导,实行必要的鼓励政策,积极扶持和大力开展这一工作。会议要求中专自学考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着重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为乡镇企业生产服务的问题;二是注重对考生实践技能的考核和培养,努力使中专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为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中等专门人才和业务技术能手。在工作中,应考虑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经济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地市一级考委的积极性,在条件许可(开考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省考委可单独为少数地市开考当地经济建设的急需专业。

  2. 5月28日 为推进中专自学考试的大纲、教材建设,使中专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制定科学化、规范化,国家教委自考办发出通知,委托辽宁、陕西、四川、广东省、上海市高教(中专)自学考试办公室分别编写“哲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学原理”、“经济法基础知识”和“语文”等5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通知要求大纲的制定应根据中专自学考试的规格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运用教育测量学原理和教育目标分类学的基本方法组织编写。

  3、 6月12日 国家教委颁发由主任李铁映签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规定》分10章共41条,对中专自学考试的性质任务、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社会组学、奖励和处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4. 10月10日-12日 为推动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的开展,适应标准化考试的要求,国家教委自考办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中专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写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四川、广东、陕西、辽宁、上海等5省市高教(中专)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参加大纲编写工作的主编教师。国家教委自考办主任董明传同志到会并讲话。

  会议就中专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体例、如何体现成人自学的特点和注意事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会议认为,随着考试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自学考试认识的逐步提高,有必要对课程自学考试大纲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制定出符合标准化考试要求的第二代自学考试大纲,以适应考试实践发展的需要。

  1992年

  1. 5月13-17日 国家教委自考办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中专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编写审定会。参加会议的有陕西、四川、广东、辽宁、上海等5省市高教(中专)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参加大纲编写工作的主编教师。

  会议审定了中专“数学”、“语文”、“哲学”、“政治经济学”、“会计原理”和“经济法基础知识”等6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并就上述6门课程教材编写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关于制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意见”进行了研究讨论。

  2. 7月9日-13日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考委会有关精神,国家教委自考办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部分省市中专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山东、辽宁、河北、湖北、广东、浙江、等6省12个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同志。会议研究拟定了中专自学考试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研究讨论了中专自学考试如何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为乡镇企业服务的有关问题。

  3. 10月27日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省、地(市)两级自考委的作用,使中专自学考试更好更直接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部分省开展中专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考(1992)2号],决定自1992年起,在山东、辽宁、河北、浙江、湖北、广东等6省开展中专自学考试改革的试点工作。“意见”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试点条件、管理权限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4. 10月27日 为加强中专自学考试考试大纲建设,逐步做到课程考试的标准化、大纲结构体例的规范化和大纲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科学、合理、准确地把握中专自学考试的规格与要求,保证考试质量,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制订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意见》[教考(1992)3号]。《意见》对制订大纲的基本原则、大纲的体例结构、编写的基本要求等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明确规定:中专自学考试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按照中专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与进行考试命题、编写自学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也是检查和评定应考者成绩,评估课程考试质量的重要标准。

刘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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