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6 14:52
编者按: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原综合处处长刘粤平是一名从事20多年自学考试工作的老自考工作者,也是广大自考生的老朋友,一直为自考生的利益鼓与呼,是我国自学考试事业从开始启动到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与学习型社会特点的教育形式的见证者、参与者与推动者。我们将其与自学考试有关的主要文章整理成文,与广大自考生及自考工作者分享。 |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原综合处处长刘粤平
法律的尊严必须维护——国家教育部自考办自考综合处处长刘粤平答本刊记者问
《今天周刊》记者:在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自学考试具有怎样的地位?
刘粤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表示,国家鼓励自学成才。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纳入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自考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今天周刊》记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粤平:自学考试灵活开放,不设门槛,不受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条件的限制,教考分离,宽进严出,赢得了较高的社会声誉。许多自考生一次次碰壁,一点点进步,他们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了获取知识的能力和方法,养成了不怕困难、不怕挫折、主动刻苦学习的毅力和品质。这种能力和品质是各类成功人士必须具备的共同特征。
《今天周刊》记者:自考生被公招拒绝门外算不算歧视?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或部门这种用人的自主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何种关系?
刘粤平:公务员招考条件历年都在变化,用人单位要求高素质人才,本无可厚非,但自考生的证书效力及待遇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这不是由谁随意说说就可以算数的。目前,国务院“自考暂行条例”仍然有效,我们必须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应该严格执行。
《今天周刊》记者:如何看待这种歧视存在的现实性?
刘粤平: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企业或部门在用人上有了更大自主权。要消除自考生在就业方面的歧视,可能有待时日,就如个体私营经济从过去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到现在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最好的解决办法,可能就只有自考生自己拿起法律武器了。
《今天周刊》记者:广大自考生的出路在哪里?
刘粤平:相信社会对20多年来的自考应该有一个公正的看法。如果我们承认自学考试是科学的,那么就一定能在自考生群体中选出合格人材。否则我们的教育制度本身就值得怀疑。自考毕业生应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信念,以自己的实际能力和工作表现来赢得社会和人们的尊重。
专家说法
自考与公招的矛盾暴露出行政制度建设的滞后
胡波(重庆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哲学博士)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讲,应当机会均等。这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要求,是政府更加开放的表现。自考与公招的矛盾,暴露出我们行政制度建设上的滞后。
这种矛盾的背后有着历史原因。其一,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盛行的国家,人们的价值取向比较单一,从政取向和赚钱取向成为人们的最高价值取向。这种取向停留在谋利层面,这也就是人生价值的最低端——生存层面。其二,国家机关的考核制度和培训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什么是人才,怎样评判公务员的政绩?主观随意性太大,对许多公务员的考核也只是流于形式。其三,目前我国的公务员素质整体上不是很高,要适应今后服务型政府需要,对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国家组织自学考试,目的是为了提高公民素质,为公民的发展提供一个机会。对自考生设置过高的门槛,对他们容易造成伤害。自考生的呼声是合理的。但在文凭泛滥和高校不断扩张的现实条件下,不录用自考生仅是一个权宜之计。如果放开口子,将会造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危机,这不利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只有在公务员考核机制和培训机制都已成熟的条件下,才能降低公务员进入的门槛,这样即使新进的公务员水平一般,他们也会在日后的考核和培训中得到提高。
对于自考与公招的矛盾,目前我们能够做的,是权衡利弊问题。因为这对矛盾所造成的弊端,远不如目前公务员素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矛盾,以及国家行政机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的矛盾影响深远。
学历歧视只是歧视的一种。自考与公招的矛盾不是因,而是果。它是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副产品。在现实条件下,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考验。
律师有话
拒绝招录自考生没有违法
宋涛(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副所长)
这件事情虽小,但说起来挺大,牵扯到方方面面。自考生希望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从法律角度讲,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政府部门招录公务员拒录自考生并没有违法,因为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只是价值取向的问题。
就像盲人摸象,摸到大腿说像柱子,摸到尾巴说像鞭子,摸到耳朵说像蒲扇,只是个人的感觉不同而已。再譬如说,公检法部门要招录法律方面的人才,不招录数理化方面的人才,能说这是一种歧视吗?即使国家明确规定自考文凭和普高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但国家只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并不保证所有的本科生都能就业。自考生被拒录,并没有违反法律。《劳动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如果说因为妇女要生小孩,所以就拒录她,这就是性别歧视,违反了《劳动法》。
市场经济机遇很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是相马不是赛马,怀才不遇的情况确实有,但只要有能力,总有发挥个人才智的地方。
机关同期声:对自考生,招还是不招?
市卫生局人事处王处长:择优录取,有能力就上,自考生的奋斗精神让人钦佩,我们不拒绝自考生。
市农业局办公室李主任:一般情况下,我们不会用自考生,除非是我们发现的,而且是特别优秀的自考生。
本文选自 刘粤平的blog,点击此处查看原文并与作者进行交流。
[1] [2]
自考365
2018-04-04
自考365
2019-01-01
自考365
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