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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二十六章

2006-08-22 10:17    

  第二十六章: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选、简)

  一、概念: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统称“地理标记”。

  货源标记: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表示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如“中国制造”。

  原产地名称:是标示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如“西湖龙井茶”、“贵州茅台酒”。

  (一)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的条件:

  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原产地名称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二者作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近似的含义。但两者存在不同之处:

  1、货源标记仅是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出地,目的在于明确说明该类商品的同一性,使用范围较宽。

  2、原产地名称除标示商品的来源外,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因而,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更为严格。

  (三)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二者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就其基本功能来说:

  1、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个体相联系。

  2、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二、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

  (一)性质: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

  1、是特定范围的共有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是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时间性。即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

  3、其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

  三、法律保护:

  1、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间则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条约。

  2、保护文件有(国际条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更早对其保护的国际性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2)《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作出具体规定。

  (3)《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保护其更新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记作了规定,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我国是《巴》的成员国,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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