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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标准预测卷(六)

2006-07-06 10:09    自考365社区 martin

  名词解释:

  1、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而以抗诉或决定的形式提出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3、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4、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简答题:

  1、简易程序在诉讼实践中如何适用?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重要补充:

  ①对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规定了以下除外情形:

  a、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b、发回重审的;

  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

  d、法庭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②首次规定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

  (1)须符合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范围。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且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已到清偿期且数额确定;

  (2)须具备督促程序法定的适用条件。

  ①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②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下落不明、居住在国外等需较长时间才能送达或者不能送达的,那么就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3)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

  3、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对涉外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论述题:

  试述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和内容是什么?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更先到达地、航空器更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更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更先达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更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我国通常为北京)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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