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TDIC即菲迪克)于1999年出版了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推荐用于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
推荐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
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这种方式(i)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ii)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介入很少。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推荐用于资本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这种格式也可用于较大资本金额的合同,特别是适用于简单或重复性的工程或工期较短的工程。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如果有)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这种格式也可适用于包括或全部是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合同。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是该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本课程的学习对熟悉与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从事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相关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重点介绍FIDIC合同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施工合同条件的一般规定,施工合同条件下合同各方及其义务和责任、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支付管理、风险管理、索赔管理、争端的解决,以及其他相关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考生对上述内容有比较系统地认识,达到熟悉FIDIC合同条件与应用的基本内容。
本大纲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编写的,立足于培养高素质人才,适应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培养要求。本大纲叙述的内容尽可能简明实用,便于自学考试。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目标和任务是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熟悉和掌握FIDIC施工合同条件条款内容及其应用的相关知识,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主干课。本课程与《工程造价实务》等课程相互联系;与《工程项目管理》课程从各自的侧重点介绍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共同构成本专业较为全面的知识体系。
四、关于命题考试的说明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适当突出重点,试题内容不超纲。
2.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25%、“理解”为45%。“应用”为30%。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
4. 试题类型一般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简答题、分析与计算题。
5.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合格。
本课程共有35个学时,共分为三大篇,为第一篇总论;第二篇质量、进度、支付管理;第三篇合同关系的管理。其中第二篇和第三篇是重点。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学生可以获得有关合同条件的适用、施工合同中主要事项的顺序、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合同有关各方权利义务或职权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对施工合同条件有清晰的了解。
1.一般规定(次重点)
1.1定义
在合同条款(“本条款”),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1.1.1 “合同”(识记)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1.6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1.1.1.3 “中标通知书”系指招标人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书的信件,亦称“中标函”,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录。如无此类中标通知书,则“中标通知书”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书”亦称为“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书或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招标人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要求”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要求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范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1.1.1.6 “图纸”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1.1.1.7 “资料表”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书一起提交。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1.1.1.8 “投标文件”系指投标书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投标书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 “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
1.1.1.10“工程量表”(亦称工程量清单)和“计日工作计划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的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解读:当事方是一个法律定义。按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只包括达成合同协议的签字方。这样合同当事人就只有两方。国内有时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那当事人就是签字的各方。
雇主解读:法律意义上,法人与自然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所以不要称某房产公司老板为“雇主”,那要出笑话了。他是雇主人员。
雇主在国内也有一些特称,应该在合同中也定义一下:招标及合同文件内的甲方,“业主”、“发包方”、“建设单位”等名称都是习惯称法,如果觉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补充定义清楚。
1.1.2.2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书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解读:国内还有“总承包商”、“施工单位”“主包”、“总包”、“总承包”等名称,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写进合同定义。
1.1.2.4 “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解读:工程师由雇主委托。两种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师;雇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担任工程师。99版FIDIC合同下,这两种委托形式已经没了本质区别。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3.2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 (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