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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学习班--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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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一、考情分析
  1.考试题型及分值
题型
题量
分值
单选题
25题
25分
多选题
5题
10分
简答题
5题
30分
论述题
1题
13分
案例分析题
2题
22分
  2.考试特点
  (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注意掌握基础理论的同时,要结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法条规定进行学习。
  (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
  一些重要考点,经常会被考到,如保险合同的设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人寿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制度。
  考察的内容非常细致、宽泛,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全面理解和掌握。
  
  二、保险法学习方法
  1.抓住考试重点
  教材内容虽多,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是考试重点,在复习过程中要做到有的放矢,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对于考试重点内容,要多下功夫,多付出。
  2.教材、课程、习题,一个都不能少
  可以先预习教材,然后跟着课程进行学习。学习之后,要多做练习。对于掌握不好的知识点,要多看教材,多熟悉,以牢固掌握。
  
  三、保险法的教材体系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
  
  考情分析
  重要程度:★★
  考核形式:客观题、主观题
  考核方向:危险及危险处理、保险及其特征、保险的形成与发展、保险的分类、保险的职能。本章理论性比较强,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多,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多熟悉,多记忆。
  
  目录:
  第一节 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与职能
  
第一节 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一、危险及危险处理
  (一)危险的特征
  1.危险具有客观性。
  2.危险具有不确定性。
  3.危险具有可测定性。
  4.危险具有损失性。
  (二)危险处理
  1.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2.危险处理的措施:
①避免危险
指人们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防止损害结果发生,坚决地放弃从事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危险事故。
②预防危险
指某项活动或行为必然面临出现损害后果的可能性,但又无法采用不参与的方法去排除,因而以一定的预防措施去减少或抑制危害后果的危险处理方法。
③自留危险
指危害后果发生具有极大可能性,但为了生存或获得更大利益,宁可承受这种损失的一种被动性的危防处理措施。
④抑制危险
指危害事件发生后,采用一定方法力求使损失程度有所降低的危险处理方法。
⑤集合危险
指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形成共同的利益团体,经其中少数损失由另外未受损害部分补偿或分担的办法,达到抗灾害的目的。
⑥中和危险
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属于运用折衷思想降低较大损失的一种化解危险的技术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危险的处置。
⑦分散危险
指将危险单位集中而形成较大的危险,经由分解手段分散于若干小的危险单位中,达到保障整体利益的效果。
⑧转移危险
指将具有危险较高的行为或标的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以一定转让或委托方式交由其他管理或处置,用以达到化解危险的目的。
  
  二、保险及其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危险依赖性
  危险与人类伴生,决定了人们对于保险提供的经济补偿存在巨大依赖和强烈需求。
  2.危险选择性
  所谓危险选择性,是指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它要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发挥经济补偿的功能,但首先要考虑的是开办某一险种,或者经营保险事业能否保证贏利,能否使设立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有可预见的利润回报。
  3.行为营利性
  这就使保险与公益事业项目与社会保险形成了本质性的差异。
  4.分担社会性
  分担社会性集中地反映出保险制度优势的技术基础。
  5.资金公益性
  (1)保险人的身份是公益财产的合法管理人,他只能依照章程与合同规定的用途去支配与使用资金。
  (2)公益性的保险基金是为对抗灾害积累而成,应当重视安全性,为将来补偿时对抗通货膨胀压力,必须保持其实际购买力与动态价值。
  (3)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4)投保人于财产保险场合,已交付的保险费,不会因自身财产未发生事故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要求返还,公益性决定了保险费具有双重功能,即要换得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个人保险标的的风险的赔偿的承诺,同时也承担不出险时为保险团体其他成员分担的义务,故保险与储蓄之间有严格界限。
  (5)保险资金积累中包含了国家优惠法律提供的强大吸引力,因此,保险资金在投资于资本市场时,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国家有关投资方向上的指导性意见。
  (6)保险公司为了经营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支持对于防灾救灾有重要价值的科学研究,设备研制,事故发生规律研究,以及对于被保险财产更加安全的资金投入,也客观上具有公益性质,应当常态化。
  6.目的合法性
  保险制度设计中,特别强调保险利益,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合法经济利益或其他合法利益,从而使抢劫、偷窃等占有他人财产,于投保时就使其不具有法律保护的财产之性质,也就不是保险标的。
  7.利益对等性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后即使未发生危险事故,支付的保险费不得返还,但其利益受到保障,仅以固定、小额保险费的代价,换取精神上的安心与排斥焦虑,亦得到了其预期的目的。
  8.金融中介性
  金融中介性主要指保险公司已经从传统保险业务经营为主转而倾向于投资业务,成为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营利性目标,保险业务更多成为融资的基本渠道。
  
  三、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保险观念时代
  早期互助实践仅仅是一种对于危险转移的朦胧认识,尚没有上升到理性的认识,与后世的保险制度没有任何相同点。
  (二)前保险时代
  保险萌芽时期的互助制度与古代的共济方法有了本质的不同,更具有某些保险的特质,主要表现为:
  (1)中世纪的互助制度远远超出了单纯出于怜悯而具有慈善性质与宗教义务的范畴,更多地考虑到风险在团体成员之间的分担问题。
  (2)中世纪的互助制度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出现了契约形式约定缴费数额。
  (3)中世纪的互助制度较为遵从其经济上价值,有意识地排斥唯有宗教色彩的良心承担,对于缴费的义务施加了法律上的约束,从而使互助关系具有经济关系的性质,这与保险的经济补偿制度之间具有本质的一致性。
  (4)中世纪互助制度中除了具有自力救助抗灾的组织形态外,更有了类似专门经营风险业务的组织。
  (5)中世纪互助制度开始注意到互助关系中存在风险分担的重大问题,为了减少事后争执,通过将有关事项明确约定和解决纠纷的需要的固定方法,出现了契约形态。
  (6)中世纪互助制度基本上不再依赖于政府推动与倡导,而是更注重其商业性运作与交易。
  (7)中世纪互助制度开始深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领域。
  (三)保险形成时代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形成于公元14世纪,而且以海上保险为开端。
  【提示】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于意大利热那亚发现的公证书是迄今发现最早的无偿借贷契约文本,乔治·勤克维伦以放贷人身份签发了承担圣·克勤拉号货轮的航行风险。保险学界以此契约签发作为保险诞生的标志和时间节点
  (四)保险扩展时代
  1.保险扩展时代是指保险从海上保险诞生的14世纪至20世纪初保险事业的不断演进,形成成熟的经济补偿制度。
  2.近代促使保险事业发展的状况及成就
  (1)非只是具有附随性任务性质之相互性火灾保险和商业性契约式火灾保险;
  (2)出现独立的人寿保险;
  (3)出现较大规模的保险组织;
  (4)科学化人寿保险技术建立;
  (5)冰雹保险之产生。
  (五)保险现代化时代
  20世纪以后,全球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全面发展与走向成熟的标志,集中表现在:
  (1)保险业规模扩大,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2)保险产品创新势头强劲。
  (3)满足社会需要的人身保险品种呈爆炸性增长趋势。
  (4)保险产品功能不断完善。
  (5)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增大。
  (6)保险金额日益巨大,保险索赔额外负担增多。
  (7)再保险业务发展导致国际市场繁荣。
  (8)保险业的金融中介功能日益提高。
  
  四、中国保险的演变
  

购买课程后,所有章节讲座可不限次数、不限时间播放学习。直至考后一周关闭!(模拟试卷于考试结束当天关闭)。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
第01讲 前言、保险的含义与特征
第02讲 保险的分类与职能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第二章 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
第01讲 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
第二编 保险法本论——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01讲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02讲 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
第二编 保险法本论——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01讲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02讲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03讲 保险利益
第二编 保险法本论——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01讲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第02讲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编 保险法本论——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第01讲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中止
第02讲 保险合同的复效、解除、终止
第二编 保险法本论——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01讲 投保人义务及履行
第02讲 保险人义务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01讲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和保险代位
第02讲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重复保险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九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01讲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01讲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第02讲 责任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基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第01讲 保证保险合同
第02讲 信用保险合同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01讲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02讲 海损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03讲 海上船舶保险合同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导论
第01讲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当事人及关系人
第02讲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四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01讲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五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01讲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编 保险法各论——第十六章 健康保险合同
第01讲 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编 保险业法——第十七章 保险组织
第01讲 保险组织
第四编 保险业法——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
第01讲 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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