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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基础学习班--李巍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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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外国法制史是介绍中国之外,世界上其他不同社会、不同发展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学科。古代部分主要包括两河流域、古印度、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近现代部分,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在当今世界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在非常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可以说,现在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受其影响。除了上述4个国家,我们还要介绍日本、俄国和欧洲联盟法。古代重点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法,近现代以后是英、美、法、德四国,每年所占分值都在50%以上。
  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两河流域,即位于西亚的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经地区,也就是今天的伊朗、伊拉克地区。在古代社会,这一地区居民适用的法律统称为两河流域法,其性质为奴隶制法,又因其用来镌刻成文法的文字呈楔形亦称楔形文字法。两河流域法的立法原则、具体制度及其法典的结构和体例,对古代西亚地区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及其由来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又称“两河流域法”。(楔形文字法)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消亡。它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法系。它的重要代表是《汉穆拉比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顾名思义,该种书写法律的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杆、木棒、骨针等工具在泥板上刻画而成,字画先重后轻,构成直笔的楔形,因此被称为楔形文字。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公元前21世纪,苏美尔人建立的乌尔第三王朝制定了一部著名的法典《乌尔那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这部法典比较完整的抄本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现的。该法典由序言和正文29条组成,但是部分条文遗失,保留下来的有23条。有两点需要注意:一个是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开启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发展的法典化时代;一个是它的结构只有序言和正文,还没有结语,立法水平还不高。往年考题: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演变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约在公元前20世纪,两河流域地区出现了多国并列的局面,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法典,从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上看都较以前有很大发展。当时的法典主要有: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和《尼尼微法律教本》;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两河流域法在这一阶段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法典的结构相当完整,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但是仍然坚持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方式。
  2.在民事法律方面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显然比《乌尔那姆法典》要详细和复杂。除土地外,房屋、果园、奴隶及一切动产所有权都受到严格的保护。房屋受到损害,所有人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房屋所有人必须交纳赋税否则三年后丧失所有权。奴隶主拥有对奴隶完整的所有权,奴隶则完全沦为奴隶主的财产。债法相当发达,因契约所生之债中,买卖、租赁、劳务、保管、借贷等契约形式已很流行。对于借贷契约,法典强调了借方具备家长资格,否则不得贷与财物。在婚姻关系中,父母同意是女儿婚姻成立的关键,妇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离婚的主动权也在男方,但若妻子已生育,丈夫则不得遗弃她而另娶,否则,他将丧失一切财产。在继承方面,妾所生之子不能与亲子同时继承财产。
  3.在刑事法律方面,犯罪的种类很少,最多的是伤害罪。法典对盗窃罪的惩罚很特别,白天行窃赔银,夜间行窃要处死。在诉讼法方面规定了案件的管辖问题和“诬告反坐”原则。
  4.在亲权关系中更加强调父权和夫权。如规定儿子不承认父母,则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不承认父母,则被逐出家庭;妻子不承认丈夫应投入河中;丈夫不承认妻子只须赔偿即可。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1902年法国考古队在伊朗苏萨地区发现的,用楔形文字镌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因而亦称“石柱法”。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接受太阳神沙马什授予权杖的浮雕,这是最早的君权神授的写照。下面是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典全文,共282条,其中一小部分被磨损。石柱现收藏于巴黎卢浮宫。《汉穆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有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古代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两河流域法的发展达到顶峰。
  
  一、法典的制定
  《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汉穆拉比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也是奴隶主阶级中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即位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了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国家,而且通过兴修水利,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汉穆拉比还是一位非常重视立法的君主,他上台后第二年就着手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典,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镌刻在石柱上端的太阳与审判之神“沙马什”向汉穆拉比王赠授王杖就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制定《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原因)
  第一:用立法形式加强中央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古巴比伦国家是在吞并了许多小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统一王国。因此,国内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不同的文化、语言、习惯和法律规范,这给国家集中统治造成困难,为了贯彻中央集权,需要消除法的不统一现象。因此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法典就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需要。
  第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关系。古巴比伦时期,由于农业工具的改进,灌溉系统的扩大和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迅速提高,随之手工业与商业也相应得到了发展,手工业不仅有独立作坊还有受雇于作坊的手工业者,分工更加精细,许多私人经营或合营的商业也开始出现了。因此客观上就要求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汉穆拉比法典》正是适应这种经济要求而产生的。
  第三:为了缓和自由民的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随着巴比伦王国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高利贷活动的猖獗加速了自由民内部的分化,而自由民的分化,大大削弱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因为古巴比伦的军队只征召自由民,奴隶是不能当兵的。自由民分化必然减少军队的兵源,削弱军事力量,为此就必须通过立法限制高利贷的贷息,缓和自由民内部的加速分化,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序言中汉穆拉比宣布自己是神的代理人,声称天神和土地神等将国家交给他统治,然后列举不少头衔,称颂自己的伟大,并指出他给本国居民带来的“恩惠”和“德政”。
  法典正文共282条,第1—5条是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诬告、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第6—126条是保护各种财产所有权及维护田主和高利贷者利益的规定。第127—193条是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第194—214条是关于人身伤害及处罚的规定。第215—241条是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和造船工劳动报酬及责任事故处罚规定。第242—277条是关于各种动产租赁和雇工报酬的规定。第278—282条是关于奴隶买卖的规定。
  结语部分是告诫后人要严守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尊重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不按法典统治的国家,祸起萧墙,消弥无术。

  三、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法典确认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赋予汉穆拉比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序言中他把自己宣布为神的化身,是诸神的代言人,是“光明照耀苏美尔及阿卡德的巴比伦的太阳”,诸神把巴比伦的国家交给他统治。在法典的结语也确认“此后千秋万代,国中之王必遵从我的法典”。
  法典对于君主专制统治的重要支柱——常备军规定得极为详细。如被征军人拒绝出征或冒充顶替要处死刑;军队长官对士兵滥用权力也要处死(法典第26、33、34条);为使军队稳定,法典规定战士在服役的条件下,可以取得份地,但不准出卖、遗赠和抵债(第36-39条)。如果战死可以由儿子取得份地。
  (二)等级制度
  《汉穆拉比法典》确立了古巴比伦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
  巴比伦王国的阶级结构与它的奴隶制占有关系相适应,它的奴隶制属家庭奴隶制。按法律规定,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动产。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处置,杀死或损伤他人的奴隶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要负赔偿责任,可见奴隶只是权利客体。
  自由民分为两个不同等级: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 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 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后者称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其中有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有接受田宅效力于王室的常备军人,也有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阿维鲁与穆什凯努权利地位很不平等,法典对伤害两者身体的同等罪行,判处的刑罚却存在很大差异。(如果阿维鲁损毁另一阿维鲁之眼或折断其骨,则应以同等的办法毁其眼或折断其骨。如果阿维鲁损毁比他地位低的人,如穆什凯努的眼或将其骨折断,则只须交纳罚款即可。)
  (三)财产法
  法典以各种形式维护财产私有制度:1.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把奴隶当成主人的动产,可以像牲畜一样进行买卖、转让、抵押或杀死,这样的条款有24条,占法典的8.5%。法典规定,凡盗取或藏匿逃奴均处死刑(第15—16条,第18—20条),相反凡缉获逃奴则要受到奖赏(第17条)。2.为维护私有财产权,对盗窃的处刑极其严厉。法典8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牛、羊、驴、猪或船舶,则科以30倍或20倍之罚款,倘窃贼无物偿还,则应处死”。如系破墙而入的抢劫,“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第21条)。若趁火行抢或有图谋,即“前来救火之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务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第25条)。3.保护出租者和雇工者的利益。在巴比伦国家内租赁关系甚为普遍,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土地、田园、房屋、船只、牲畜、车辆的租赁关系。但是租金一般很高,土地“按收成的1/2或1/3交与地主”(第46条);如果园“应以果园收入的2/3交与园主,而自取1/3”(第64条)。对雇工剥削也是相当苛刻,如“自由民雇佣耕者,倘耕者偷窃种子或饲料,则应断其指”(第253条);雇佣放牧者如有丢失则应以牛赔牛,以驴赔驴;如盗卖牲畜,则放牧者要按10倍的数目赔偿(第261—265条);雇佣医生未治愈则断指,建筑师建房有瑕疵或倒塌则要处死(第229条)。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总数的10%,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官商由国王授予各种商业特权,他们在从事国内外贸易中经常委托自己的代理人沙马鲁进行商业活动。
  (四)契约制度
  法典中的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雇工、建筑等。有关契约的规定占法典全部条文的一半。缔结契约时一般不需要复杂的形式,只用口头或做出某些象征性的举动即可,但重要契约要有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如买卖契约在转移所有权时,必须交付一根小棒为标志,还要说出特定的语言,做出某些动作。借贷契约是当时最为流行的一种,借贷的标的物主要是钱和谷物。借贷通常以抵押品或人身作为保证,如债务人到期不还,债权人有权奴役债务人或从抵押品中取得各种收入,直至出卖其抵押品。如法典115条规定:“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钱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质死,则不能控诉。”借贷利息极高,为了限制日益猖獗的高利贷,法典规定借谷的年利率为33.3%,贷银利息为1/5,如果贷与人欲收取更高的利息,即丧失其贷之银与物。法典还严格禁止无限期役使债务奴隶,规定债务人家属因无力偿债而受到奴役不能超过3年,第4年即应恢复其自由。债务人家属在高利贷者家做债奴,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否则,高利贷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五)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在婚姻制度方面法典肯定了婚姻的买卖性质,即“无契约即无婚姻”的原则。法典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结婚的条件是订约,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父亲交纳聘礼和聘金,婚姻即告成立。男方反悔,则女方父亲没收其聘礼和聘金,女方父亲反悔,将女儿另嫁他人,则要加倍偿还聘礼和聘金。夫妻关系中,妻子处于从属地位。离婚权操于丈夫手中,丈夫可以因妻子不生育或患病而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只需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或给女方以抚养;如果妻子有意离婚而丈夫不同意,丈夫可以另娶,原配妻子便沦为丈夫家庭的女奴。如果妻子不贞洁,则应捆缚投入水中,甚至只是被怀疑不贞洁时,也要投入水中。而丈夫行为不轨时,妻子只可取回嫁妆,回到父亲家里。妻子只有在丈夫被俘,又无法维持生活,或已被丈夫离弃的情况下才可以再嫁。家庭关系中,丈夫为一家之长,妻子和子女完全出于他的控制之下,他可以任意处罚妻子和子女,有权支配家庭财产,在无力还债、生活贫困的情况下,可将妻子和子女出卖为奴。关于继承问题,法典对继承的方式、继承人的范围、不同情况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死者的诸子均获得同等的份额,其女儿也应取得与嫁妆相当的份额。(家内继承原则)儿子对父亲犯有重大罪行时,父亲可以剥夺他的继承权。但是法典也规定了对父权的某些限制,例如,经法官调查,儿子未犯有足可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时,父亲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即使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法官也应宽恕其子初犯。倘儿子在犯有重大罪过,父亲才可以剥夺其继承权。妻子在丈夫死后有权获得自己原来的嫁妆和部分孀居生活费,但只能在丈夫家使用,不得出卖,如改嫁,只能带走嫁妆,生活费要留给子女。
  (六)犯罪与刑罚制度
  《汉穆拉比法典》是诸法合体、实体和程序不分的早期法典,因此刑法规范并没有单独成篇。法典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诬告罪、职务犯罪等。法典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规定了残酷的刑罚手段。法典还保留了作为原始公社残余的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和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如果发生盗窃而未抓到罪犯,则案发地的公社长老应承担责任。
  (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在汉穆拉比时期,司法权和行政权并无严格划分。公社首领兼理司法审判,王室法官接受国王指派负责各大城市案件的审理,国王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判决不服可向国王提出上诉。国王享有赦免权,并审理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法典确认的合法证据除证人、证言、书面证据外,还包括当事人宣誓、神明裁判。法官根据可靠的证据做出判决,判决一旦做出不能擅自修改,否则法官应离开法官席,不得再出庭。
  《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并发展和完善了两河流域法。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完备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法典中包括丰富而复杂的法律关系,规定了系统合理的法律条文和科学细致的处理方法,完整的结构形式表明法典的立法技术水平较高,是很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甚至某些早期的封建国家所不能比拟的。法典的这些特点使它对后来的东方国家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法律地位。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

  一、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 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正文部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功绩, 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2)法律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均有论及,但不少问题仍由习惯法调整,并保留同态复仇的传统。
  (3)基本是司法判例的汇编, 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汉穆拉比法典》相关规定占一半以上的条文。不同于其他古代东方立法的重刑轻民特征。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虽然把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违反法律会受到神的惩罚,但它们并非“神定法”。没有宗教和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市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不仅标志着古代东方法由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着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
  楔形文字法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如盗窃他人财产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财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方法和原则、法律体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和伪证反坐、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均对后世立法有重大影响。
  楔形文字法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波斯帝国的法律、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
  
  练习题
  一、单选
  1.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 )
  A.古印度法
  B.楔形文字法
  C.古希腊法
  D.古罗马法
  2.20世纪初,《汉穆拉比法典》被法国考古队发现于( )
  A.今伊拉克境内
  B.今沙特阿拉伯境内
  C.今北非一带
  D.伊朗西部
  3.世界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早期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
  A.乌尔纳姆法典
  B.苏美尔亲属法
  C.汉穆拉比法典
  D.摩奴法典

  二、名词解释
  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石柱法”、阿维鲁

购买课程后,所有章节讲座可不限次数、不限时间播放学习。直至考后一周关闭!(模拟试卷于考试结束当天关闭)。

第 一 章 楔形文字法
第 一 章 楔形文字法
第 二 章 古印度法
第 二 章 古印度法
第 三 章 古希腊法
第 三 章 古希腊法
第 四 章 罗马法
第 四 章 罗马法(一)
第 四 章 罗马法(二)
第 四 章 罗马法(三)
第 四 章 罗马法(四)
第 四 章 罗马法(五)
第 五 章 日耳曼法
第 五 章 日耳曼法(一)
第 五 章 日耳曼法(二)
第 六 章 教会法
第 六 章 教会法(一)
第 六 章 教会法(二)
第 七 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
第 七 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
第 八 章 伊斯兰法
第 八 章 伊斯兰法
第 九 章 英国法
第 九 章 英国法(一)
第 九 章 英国法(二)
第 九 章 英国法(三)
第 九 章 英国法(四)
第 九 章 英国法(五)
第 九 章 英国法(六)
第 十 章 美国法
第 十 章 美国法(一)
第 十 章 美国法(二)
第 十 章 美国法(三)
第 十 章 美国法(四)
第十一章 法国法
第十一章 法国法(一)
第十一章 法国法(二)
第十一章 法国法(三)
第十一章 法国法(四)
第十一章 法国法(五)
第十一章 法国法(六)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十二章 德国法(一)
第十二章 德国法(二)
第十二章 德国法(三)
第十二章 德国法(四)
第十二章 德国法(五)
第十三章 日本法
第十三章 日本法(一)
第十三章 日本法(二)
第十三章 日本法(三)
第十三章 日本法(四)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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