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只要基本法没有作出其他规定或允许有其他规定,那么,行使国家职权和完成国家任务就都是各州的事情。有关教育和科学方面的方法和管理主要由各州负责。可见,联邦德国在文化教育领域实行联邦主义,各州对文化政策和文化管理的所有问题,原则上都拥有立法和管理的职权,这就是所谓的各州的“文化主权”。各州拥有绝大部分教育职权还表现在分摊教育经费的负担方面。但根据修改后的基本法,联邦政府权限有所扩大。因此,基本法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各州独立的文化主权的结束,发展成为一种共同协作的文化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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