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2014年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点:犯罪

2013-10-21 16:55    自考365

报名

  犯罪概述

  所谓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例如,甲故意杀害乙,犯罪对象是乙,犯罪的客体是乙的生命权。若是甲故意伤害乙,则犯罪对象是乙,犯罪的客体是乙的身体健康权。

  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犯罪客体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依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犯罪行为分为l0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贪污贿赂的行为,渎职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实际的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些犯罪只需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或者存在一定的危险即可构成;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等因素。其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目的并不是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动机只在确定罪行程度时起一定的作用,本身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自然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是有生命的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要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依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更全复习资料请见自考365网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辅导

分享到:
小自考
相关资讯
更多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