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3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各州(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
根据全国自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2014年上半年起不再接纳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上半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2)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三、考生可从2014年上半年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四、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五、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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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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