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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2012年“法学”专业介绍

2012-06-18  山东招生网

自考整专业

  什么是法学?

  1、法学(英文:law,scienceof)

  2、法学的研究对象

  2.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2.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3、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of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法学的分科

  1、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坚持三个结合)

  1.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2、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3、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本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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