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5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教自考课程免考的相关规定,配合全国高教自考考务考籍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市自考办根据市自考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修订》(沪自考委〔2008〕1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考核环节部分课程名称并给予课程代码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9〕4号)等文件精神,对《免考规定》的第七条内容作如下补充:
高教自考生在报考高教自考多个专业时,已通过的名称相同且代码相同的高教自考课程,可以申请免考;但各专业的毕业环节考核和专业类实习等不得申请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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