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天津09上半年自考毕业手续办理通知

2009-06-09  天津招考资讯网

自考整专业

  申报时间:

  各区县自考办于2009年6月10日(周三)至12日(周五)(共三天)办理考生申报毕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申请毕业手续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下称:《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填写要求

  1.填表日期:填写“2009年6月10日、11日或12日”。

  2.专业代码、名称:先填写专业代码,后填写专业名称。

  对已经停考的专业,要按照“停考专业与毕业专业名称对照表”中该停考专业所对应替代专业的代码、名称填写。

  3.考生基本信息栏:在填写时不得空项或写省略符号,没有的项目须注明字样“无”字,其中“个人简历”从高中阶段填起即可。

  4.课程考试成绩栏:考生必须按照毕业计划中规定的专业课程顺序填写。

  其中,如果使用已经停考的老课程来顶替毕业计划中的现行课程,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必须填写用来替代的停考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

  已经取得专业证书的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要先填写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后填写专业课程,专业课程的填写顺序按专业证书上所列的课程顺序填写。

  5.合格证颁发时间栏:按“××××年××月”的格式填写。

  6.颁发省市栏:填写颁发该课程合格证(或证书)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填写发证省市名称时,不得写省略符号。

  7.区县自考办审批意见栏:由区县自考办在栏内“右侧”加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核专用章”。

  8.《毕业生审批登记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签字;凡属由他人代填写、代签字而影响正常毕业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二、关于毕业计划中“证书替代课程”问题

  毕业计划中“考试方式”标注为“证书”的课程,直接用证书替代,不需办理免考

  考生在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时,表中的“课程名称栏”要“直接填写毕业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名称”,“成绩栏”填写“证书”字样,“合格证颁发时间栏”填写“2009年6月”,“颁发省市栏”填写“参加该证书考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三、关于“成绩转移(合并)”问题

  1.从2006年8月1日开始,凡是通过网上办理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成绩均由市自考办提供统一打印的“外省市考生转入本市考籍档案证明”,各区县自考办在组建毕业档案时,要将该证明连同考生在申报毕业时提供的转入本市的课程合格证原件等材料一并放入考生档案(无外省市开具的转档介绍信)。

  2.在2006年8月1日以前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其毕业申报程序、办法及毕业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改变,仍按以往的政策执行。

  四、关于“课程合格证丢失”问题

  1.本市自考生丢失了课程合格证,经区县自考办核实确有课程合格证存根或合格试卷存在,可以不用补办丢失手续。

  如果考生丢失了课程合格证,区县自考办核实没有课程合格证存根或合格试卷存在,考生必须办理课程合格证的补办手续,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单科合格证证明”。

  2.由外省市转入的考生,若丢失课程合格证,如有外省市转档证明(注:属于2006年8月1日以前)或市自考办的打印的外省市转档证明(注:属于2006年8月1日以后),可以不用补办丢失手续。

  如果考生丢失了课程合格证,又没有外省市转档证明(2006年8月1日以前)和市自考办打印的外省市转档证明(2006年8月1日以后),区县自考办不予办理毕业申报手续。

  五、关于“专科、本科专业同时申报毕业”问题(不含外省市转入)

  凡参加并取得了天津市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办理毕业申请时可同时办理专、本科毕业申请手续。(注: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不能办理专、本科同时毕业)

  1.专、本科同在一个考籍区县的,一并申报即可。

  2.专、本科不在同一个考籍区县的,考生须先到专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专科专业毕业申报手续,再持申报专科专业毕业区县自考办提供的专本同办证明(区县自考办须盖章),到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本科专业毕业申报手续。

  六、关于“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考生申报毕业”问题

  由外省市转入本市考生的毕业申报时,其考试科目应符合《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稿)》的文件规定,即“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本市的考生,须取得天津市的合格成绩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方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不受此限)”。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区县自考办不予办理毕业申报手续。

  七、关于2009年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不含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领取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申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申报资格”问题

  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不含成人高校)2009年应届专、本科毕业生,参加了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并取得了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成绩,但尚未得到原高等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但需要申请自考本科专业毕业时,须持原所在高等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资格证明到本科专业考籍区县自考办办理相关的毕业申报手续。

  考生在领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时,必须持原高等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区县自考办保存)到本人考籍区县自考办领取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证书。

  上述情况,仅限在2009年7月31日以前取得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不含成人高校)学历证书的应届专、本科毕业生。

  八、关于申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历证书核验”问题

  根据教育部(2004)25号文件精神,市自考办将继续核验考生申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提供的专科(或本科)学历证书。

  经过核验,如考生所提供的专科(或本科)学历证书在国家学历认定部门没有注册(或无数据信息),需要由考生本人到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学历认证机构作学历证书认证。

  1.各类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其他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含军队院校)的认证,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2.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也可以办理本市和外地毕业生的学历认定工作。

  3.考生将得到的学历证书“认定证明”,交到本人的考籍区县自考办;经区县自考办审核登记汇总后,由区县自考办上报市自考办换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九、关于“专业证书”的申报问题

  毕业申报期间可办理专业证书的申报。考生的申报材料由区县自考办核验、签字、盖章后,随考生档案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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