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河北2010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2009-10-28  河北教育考试院

自考整专业

  一、考试专业

  详见本简章《2010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举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普通高校组织的在校生自学考试,仅限本校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报考。

  3、病残者可选择适于自己身体状况的专业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我省自2010年上半年考试开始,理论课全部实行远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前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报名时,新生可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也可在报名后持报名时报考系统给出的准考证号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到所选的服务网点采集图象信息并制作准考证。考生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专业课,必须到委托开考部门指定的服务点网上报名。

  2、我省自2010年上半年开始,停考人口学(专科)等专业,新生不得报考,详情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查询。

  3、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后,各设区市服务网点有较大调整,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查询。

  4、实践课(包括毕业论文)报名,仍按原方式进行。

  5、自学考试准考证可全省通用,考生可持一个准考证在全省任一就考地报考(报考专科、本科各专业开考的课程均可)。一个考生只能且必须使用一个准考证报考,不得使用多个准考证报考。原在籍考生持有两个及其以上准考证者,应尽快与所在地市考办联系,确定一个今后继续使用的准考证。原已使用多个准考证报考且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尽快办理合档手续,合档时必须合在含有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准考证上,以免影响按时毕业。

  6、考生可分别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段各专业开考的课程,也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段各专业开考的课程,但办理本科专业毕业申请时必须缴验符合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有疑问者可咨询),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取得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7、考生不得在不同报名点报考同一时间开考的课程,否则无效。

  8、自学考试分课程报考,并按物价局审批的标准缴纳报考费。各项收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9、《2010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和《2010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时间安排》,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 )查阅。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09年12月5日至15日,每天8:00-23:00。邯郸和衡水两市的考生报名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11月28日至30日,每天8:00-23:00。第二阶段为12月5日至15日,每天8:00-23:00。为防止网络拥堵,建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理论课程的考试由各设区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入场考试。

  2、实践环节课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选题或考核时间详见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2010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时间安排表》。

  3、及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试成绩由各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或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服务中心查看。考分不公布。

  4、本科各专业考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后方可申报。

  5、应考者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参加当次考试的《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还应该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6、自学考试考试机构依据《考生守则》管理考场、考生,违规者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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