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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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职官法律制度比较 | ||||||||
| 秦 | 汉 | 魏晋南北朝 | 唐朝 | 宋朝 | 元朝 | 明朝 | 清朝 | |
| 中央机构 | 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司,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相当于副承相)和太尉(最高军事长官)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
一是在形式上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作为中央行政中枢和以九卿分领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 二是,宫廷组织掌握了实际的决策权。 |
“三省六部” 1、三省。(中书、门下、尚书)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 3、九寺五监。(九寺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都水监、军器监 |
形式上保留“三省”体制,但真正行使决策权的机构是“中书门下”由“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另设“参知政事”为宰相之副。 还设“三司”作为国家财政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总管四方贡赋) |
以一省制取代了唐朝以来的三省制,以中书省作为皇帝之下负责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以中书令为长官,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等负责实际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设吏、户口、礼、兵、刑、工六部,负责具体事务。 |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君主专制,废除了丞相制度,同时提升了六部的地位,使六部成为由君主直接控制的最高国家机关。六部以尚书为长官。六部尚书与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以及大理寺卿合称为“九卿”。 内阁大学士的品级虽然只有正五品,但由于参与机要,成为事实上的决策机关。 首席大学士更是位高权重,被称为“首辅” |
沿袭明朝内阁与六部体制。另设议政五大臣会议,凡是军国大事,均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议定。中期,另设“军机处”成为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关,内阁则成为处理一般政务的机关。在六部之外,又增设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管理皇帝宗室事务的宗人府和管理宫廷事务的内务府。 | |
| 地方机构 | 实行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 郡下设县、道。县以县令、长为一县的行政长官。下设县丞、县尉、县司马。道为少数民族的县一级地方机构。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有秩”负责调处民间纠纷,“游徼”负责治安事务。 |
1、卦国 2、郡县 3、州 |
继续实行州、县二级制。 都由朝迁任命,而且是三年一任。在一些地方还设立“道”,以节度使、观察史为长官。 |
首先削除了各道节度使的实权。其次以府、州、军、监作为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州下设县,又在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机构,分设四个机关,四个机关之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监督,共同对皇帝负责。 |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 沿袭元朝的“省”设置,以承宣布政使司负责一省的行政与民政事务;提型按察使司负责司法与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负责一省的军政事务。合称为“三司” 省之下设府、县等地方机构。 |
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 |
| 职官选任制度 | 1、官吏选任标准(五善和明悉法律) 2、选任方式(察举/征召/任子) 3、任用程序(只有在正式任命之后,才能派遣就任,行使职权) 4、选任的限制(不得任用废官,即凡是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为官,其次,长官调任新职,不得带走原来的下属) |
1、官吏选拔,在中央设“太学” 途径有㈠察举(最主要的选官方式)㈡辟举㈢征召 2、官吏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和致仕(退休)制度。 |
实行“九品官人法” 1、评定标准(世/状/品) 2、程序(郡评/州议/司徒审/尚书决)从整个评定过程来看,郡评、州议和司徒审最终确定的是“乡品”,尚书决最终确定的则是其“官品” |
唐朝官吏选拔的主要途径是科举,科举的类型主要有“贡举”和“制举”两种,最受重视的是进士和明经两科。 2官吏的任用,科举合格中是取得“出身”即做官的资格,只有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取得官品。吏部的考试内容分为身、言、书、判四个方面。 3官吏选任限制(身分/亲属/籍贯) |
1、官吏选拔方面,继承并发展了科举选官制度,使之更具体。(其一在考试科目方面由削减科目到最终“罢诸科,独存进士”其二在考试时间为每三年举行一次。其三在考试形式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其四在考试内容改为重经义策论,其五在程序方面正式形式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其六,结果方面殿试合格即可授予不同官职) 2、官吏的任用(将官品与实际职务分离,形成“差遣制”) |
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 |
| 职官管理制度 | 1、对官吏行使职权的监督。 2、对违法官吏的惩治。(对官吏的不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谇(训斥)、赀(罚款)、免(免去职务)、废(撤职) |
1、官吏选拔途径有三类:进士、举贡和杂流。 2、科举的程序(乡试/会试/殿试) 3、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原则是以卑避尊,即职务低的回避职务高的) |
1、在官吏选拔方面,除科举为正途外,以捐纳与恩荫为入仕的异途。 2、在官吏任用方面,实行官职候补,即“侯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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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民事法律比较 | ||||||||
| 战 国 | 秦 | 汉 | 唐朝 | 宋朝 | 元朝 | 明朝 | 清朝 | |
| 立法指导思想 | 1、法随时变和轻罪重罚原则 | 2、法令由一统原则 | 3、约法省刑 和礼法结合原则 | 4、法律内容一致、简约和稳定原则 | 5、治乱世用重刑原则 | 6、详译明律和参以清制的原则 | ||
| 法律 | 律 令 法律答问 | 律 令 科 比(决事比) | “律疏“ 制、敕、格 |
敕 | ||||
| 形式 | “廷行事“ | 例分为“断例”和“指挥” | 例 | 例 | ||||
| 所 有 权 |
承认所有权除了一般的生活资料和个人物品外,主要有以下种类: (1)田宅,所有权的取得通过国家赏赐。 (2)牲畜所有权。(3)奴隶所有权。 2、所有权的保护,以“卦”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标记。 |
1、所有权的内容是土地所有权。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除了买卖、受赐、继承外还有先占、对遗失物的取得、发现埋藏物。 3、所有权的保护,在田地、物品交易过程中订立的文契、劵书是所有权确认物。 |
1、所有权的内容,在土地所有权上沿袭了前朝的均田制。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宿藏物的取得和漂流物的取得。 |
1、族产的出现。族产是以宗教团体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产主要来自宗教大户的损献。南宋时,如果户绝无女,依法原应由女儿继承的三分之一遗产,可由官府将其判归义庄所有。 2、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变化与转让方面出现了“请射”的方式。(准许别人占有土地。) 3、添附物的所有权。 |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2、典当契约(典主执正契,业主收执合同) 3、借贷契约。 |
明清法律有关所有权规定的重大变化,是承认拾得遗失物的人对遗失物所拥有的权利。 | ||
| 契约制度 | 1、买卖契约(奴隶) 2、借贷契约(个人欠官府债务而到期未能偿还的,即令其为官府服劳役以抵偿债务,每天劳役抵偿八钱) 3、租借契约(关于官府出借财物给私人使用的内容,如果到期未能归还而借用者死亡的,则由经手人代为偿还。) |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
明代的契约形式有单契与合同契两种。单契是一方付给另一方收执,如借贷契约中代借钱人出具的“欠票”;合同契,由双方各执一契,作为契约关系成立的凭证。 特设“违禁取利”的罪名。 |
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典卖契约方面。 首先,在契约上需注明“典”或“卖” 其次,典当契约可以免纳契税,而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 再次,明确了不动产典当回赎年限。以十年为限。 | ||
| 婚姻家庭制度 | 秦律规定结婚应当到官府登记。此外,秦代法律对到女家就婚的采歧视态度。 | 1、实行早婚。 2、在婚姻解除方面,以“七出”“三不去”原则。 3、在家庭制度方面首倡三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与“君为臣纲” |
1、婚姻成立:(“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2、婚姻解除(有出妻、和离、断离) 3、婚姻限制(有二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 |
女方提出离婚作了规定:(1)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妻子可以改嫁。(2)丈夫因犯罪而被移乡编管,妻子可以提出离婚。(3)被丈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妻子可以提出离婚。(4)丈夫逼妻为娼,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 1、婚姻关系成立:订立婚书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特殊的婚姻形式 (1)入赘 (2)收继婚。 |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父权、夫权的保护。 其次,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化。 (1)三父八母(2)诸子 | ||
| 继承制度 | 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 | 汉朝初年实行分封制度,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
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
1、立继子与命继子的继承权。立继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命继子只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 2、女儿的继承权。(在室女可以得到儿子聘财数的一半,在户绝的情况下,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3、遗嘱继承。 |
财产分配原则:年长者较之年幼者多得;末子继承父亲的祖业;妾所生的孩子具有合法地位,在指定的地方继承相当份额。无论何物,都严格禁止合法继承者以外的人利用死者的遗物。 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赘婿、侄子可以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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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刑事法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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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 国 | 秦 | 汉 | 三国两晋南北朝 | 隋朝 | 唐朝 | 宋朝 | 明朝 | 清朝 | ||
| 立法指导思想 | 1、法随时变和轻罪重罚原则 | 2、法令由一统原则 | 3、约法省刑 和礼法结合原则 | 4、法律内容一致、简约和稳定原则 | 5、治乱世用重刑原则 | 6、详译明律和参以清制的原则 | ||||
| 法律 | 律 令 法律答问 | 律 令 科 比(决事比) | 律 令 科 比 “注” | “律疏“ 制、敕、格 |
敕 | |||||
| 形式 | “廷行事“ | 例分为“断例”和“指挥” | 例 | 例 | ||||||
| 主要律典 | 1《法经》: | 2〈秦律〉 | 3汉律 | 1《魏律》:①“八议” | 5〈开皇律〉是隋朝的一部重要法典。 它的体例共有12篇500条。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和官司当制度等。 |
6唐律 〈贞观律〉是在唐太宗时制定的。此律共为12篇500条。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化繁为简。 〈永徽律疏》原因有一是解决考试问题。二是解决司法问题。 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律典。 唐律有三大特点:第一,礼法结合(思想)。第二,首创“疏议“(形式)第三,内容简约(内容) |
7《宋刑统》 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印行的法典。 “刑统”是“刑事统类”的简称,源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
9《大明律》 有人称此律为“洪武三十年律” 与唐律相比,有两大区别。第一在体例上只有7篇460条。除名例律仍保留外,其分则的内容则按当时六个中央部的名称,即按吏、户、礼、兵、刑、工来分类排定。 第二在内容上,则是“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 法律汇编 明朝的《大诰》是一部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共有四编,分别为《大诰初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与《大明律》相比,主要区别,首先使用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刑罚。其次设置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最后,对同一犯罪,用刑重于《大明律》的规定。 |
10《大清律例》 在法典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律例合编,即在每一律条后附以若干例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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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成文法典★ | 商鞅变法 | 约法三章 | 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 |||||||
| 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 “改法为律” |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 2《晋律》(泰始律) :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 |||||||
| 特点: 第一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体例。 第二竭力维护专制的国家政权。 第三贯彻轻罪重罚原则。 |
《晋律》也有“张杜律”之称 | |||||||||
| 《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 | 3《北齐律》: | |||||||||
|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 定为12篇,名例为首 | |||||||||
| 《朝律》:《朝贺律》6篇,百官司朝会制度 | 最后规定了“重罪十条” | |||||||||
| 汉朝法律还包括 | ||||||||||
| 汉令、汉科、汉比 | ||||||||||
| 刑法的主要原则 | 1、恤刑原则(这是一种对老幼弱病残妇女等有生理特殊情况的犯罪人采用减免刑罚的原则。 2、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3、自首原则。 4、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5、等级身份原则。 6、比附原则。7、化外人相犯原则。(唐朝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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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罪名 | 1、六赃,是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犯罪的总称。(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等)一大类是职务犯罪(受财不枉法、受财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一大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如强盗、窃盗、和坐赃) 2、七杀,是七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的总称。(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 唐律“七杀”规定更为准备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概念,第二具体规定杀人行为。第三分别罪名和情节量刑。 3、十恶,是中国古代认为对国家、社会危害最大的十种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北齐律”第一次集中地将这些罪名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首次把“重罪十条”的顺序作了调整并改名为“十恶” 4、其他罪名:(泄密罪、奸党罪、和奸罪与强奸罪、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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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 制度 |
1、五刑(笞、仗、徒、流、死五种刑罚方式) 2、死刑(1、具五刑是一种集黥、劓、斩趾、笞杀和枭首等刑罚为一体的死刑。秦汉时使用过这一刑罚。2、凌迟一种用刀脔割犯罪的人体,使其慢慢死去的酷刑。宋朝正式确定为法定刑。3、弃市是一种在公共场合当众处死犯罪者的死刑。秦汉时常用弃市。 3、复合刑。(1、刺配,这是一种集黥、流、仗三刑为一体的刑罚。2、充军,这是一种把仗和流放到差环境的地方充当军户、并与参加屯种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刑罚。3、发遣,又称发遣为奴,是一种把犯罪者发配到远方与给军人做奴隶结合在一起的刑罚。) 4、其他刑罚(1、徒刑,城旦舂是一种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徒刑。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2、耻辱刑。3、连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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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古时期刑事法律比较 | ||||||||||
| 战 国 | 秦 | 汉 | 三国两晋南北朝 | 隋朝 | 唐朝 | 宋朝 | 明朝 | 清朝 | ||
| 立法指导思想 | 1、法随时变和轻罪重罚原则 | 2、法令由一统原则 | 3、约法省刑 和礼法结合原则 | 4、法律内容一致、简约和稳定原则 | 5、治乱世用重刑原则 | 6、详译明律和参以清制的原则 | ||||
| 法律 | 律 令 法律答问 | 律 令 科 比(决事比) | 律 令 科 比 “注” | “律疏“ 制、敕、格 |
敕 | |||||
| 形式 | “廷行事“ | 例分为“断例”和“指挥” | 例 | 例 | ||||||
| 主要律典 | 1《法经》: | 2〈秦律〉 | 3汉律 | 1《魏律》:①“八议” | 5〈开皇律〉是隋朝的一部重要法典。 它的体例共有12篇500条。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和官司当制度等。 |
6唐律 〈贞观律〉是在唐太宗时制定的。此律共为12篇500条。变化很大,不仅大量减少死、流刑,而且化繁为简。 〈永徽律疏》原因有一是解决考试问题。二是解决司法问题。 又称《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律典。 唐律有三大特点:第一,礼法结合(思想)。第二,首创“疏议“(形式)第三,内容简约(内容) |
7《宋刑统》 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印行的法典。 “刑统”是“刑事统类”的简称,源于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 |
9《大明律》 有人称此律为“洪武三十年律” 与唐律相比,有两大区别。第一在体例上只有7篇460条。除名例律仍保留外,其分则的内容则按当时六个中央部的名称,即按吏、户、礼、兵、刑、工来分类排定。 第二在内容上,则是“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 法律汇编 明朝的《大诰》是一部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共有四编,分别为《大诰初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与《大明律》相比,主要区别,首先使用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刑罚。其次设置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最后,对同一犯罪,用刑重于《大明律》的规定。 |
10《大清律例》 在法典体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律例合编,即在每一律条后附以若干例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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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成文法典★ | 商鞅变法 | 约法三章 | 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 |||||||
| 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 “改法为律” |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 2《晋律》(泰始律) :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 |||||||
| 特点: 第一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体例。 第二竭力维护专制的国家政权。 第三贯彻轻罪重罚原则。 |
《晋律》也有“张杜律”之称 | |||||||||
| 《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 | 3《北齐律》: | |||||||||
|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 定为12篇,名例为首 | |||||||||
| 《朝律》:《朝贺律》6篇,百官司朝会制度 | 最后规定了“重罪十条” | |||||||||
| 汉朝法律还包括 | ||||||||||
| 汉令、汉科、汉比 | ||||||||||
| 刑法的主要原则 | 1、恤刑原则(这是一种对老幼弱病残妇女等有生理特殊情况的犯罪人采用减免刑罚的原则。 2、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3、自首原则。 4、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5、等级身份原则。 6、比附原则。7、化外人相犯原则。(唐朝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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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罪名 | 1、六赃,是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犯罪的总称。(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等)一大类是职务犯罪(受财不枉法、受财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一大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如强盗、窃盗、和坐赃) 2、七杀,是七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的总称。(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 唐律“七杀”规定更为准备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概念,第二具体规定杀人行为。第三分别罪名和情节量刑。 3、十恶,是中国古代认为对国家、社会危害最大的十种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北齐律”第一次集中地将这些罪名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首次把“重罪十条”的顺序作了调整并改名为“十恶” 4、其他罪名:(泄密罪、奸党罪、和奸罪与强奸罪、重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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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 制度 |
1、五刑(笞、仗、徒、流、死五种刑罚方式) 2、死刑(1、具五刑是一种集黥、劓、斩趾、笞杀和枭首等刑罚为一体的死刑。秦汉时使用过这一刑罚。2、凌迟一种用刀脔割犯罪的人体,使其慢慢死去的酷刑。宋朝正式确定为法定刑。3、弃市是一种在公共场合当众处死犯罪者的死刑。秦汉时常用弃市。 3、复合刑。(1、刺配,这是一种集黥、流、仗三刑为一体的刑罚。2、充军,这是一种把仗和流放到差环境的地方充当军户、并与参加屯种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刑罚。3、发遣,又称发遣为奴,是一种把犯罪者发配到远方与给军人做奴隶结合在一起的刑罚。) 4、其他刑罚(1、徒刑,城旦舂是一种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徒刑。鬼薪白粲是一种男犯上山砍柴,女犯择米的徒刑。2、耻辱刑。3、连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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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365
2018-04-04
自考365
2019-01-01
自考365
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