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3 10:13
罗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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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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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 |
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优于实体法 地位: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 |
市民法 |
适用: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 | |
万民法 |
适用: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所有权与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 渊源:吸收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 | |
法学家 |
学派:普罗库尔学派,萨比努斯学派 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活动与作用: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 |
国法大全 |
1/内容 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 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法新律 2/地位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时期。 | |
罗马法渊源 |
6种 |
习惯法 议会制定法律 元老院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敕令 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
罗马法分类 |
调整对象 |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
表现形式 |
成文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 |
适用范围 |
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 |
立法方式 |
市民法、长官法 | |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 |
人法: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诉讼法: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 |
罗马私法内容 |
人法 |
1/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三权身份权构成 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 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人人数(3人以上),财团要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
物法 |
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继承、债三部分构成。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 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 |
诉讼法 |
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 |
罗马法复兴 |
序幕 |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
注释法学派 |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 |
评论法学派 |
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 |
意义 |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面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 |
影响 |
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2/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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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
英国法源头 |
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
英美法 |
三大渊源 |
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
美国宪法 |
1987年联邦宪法法 |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
英美司法制度 |
法院组织 |
1/英国 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低级法院 2/美国 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州法院系统: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基层法字) |
陪审制度 |
英国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 |
辩护制度 |
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 | |
英美法系 |
特点 |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很重要。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美国的特殊性 1/双法律体系。 2/封建因素较少。 |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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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封建制法 |
习惯法为主的时期 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 |
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
六法体系:法国宪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 |
德国 |
封建制法 |
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
日本 |
封建制法 |
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
近代 |
以德国法律为模式 | |
现代 |
接受美国法的影响 | |
法国宪法 |
1789年宪法 |
《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民主法制原则: 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提出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
1791年宪法 |
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 |
1875年宪法 |
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 《参议院组织法》 《政权组织法》 《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基本内容: 议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 总统是国家元首; 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 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 | |
1946年宪法 |
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 | |
1958年宪法 |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 |
日本宪法 |
明治宪法 |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内容与特点: 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 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小, 随时可以限制。 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 |
和平宪法 |
特点: 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
法国民法典 |
拿破仑法典 |
1804年 特点: 一部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 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革命性与时代性; 保留若干旧东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基本原则: 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 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 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
德国民法典 |
1900年 |
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
法院组织 |
法国 |
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 |
德国 |
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帝国法院构成普通法院体系。 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 |
日本 |
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 明治宪法颁行以后,按法德模式建立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行《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 |
大陆法系 |
特点 |
1/从法律渊源传统上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即将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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