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0 14:5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改革(对税征税)
(一)一般问题
1.定义: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种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
2.特性:属于特定税或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
3.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4.作用:(1)有利于加快改善城市建设,改变中小城市和城镇市政设施落后陈旧的面貌。
(2)通过立法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建全了法制,从法律上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确立划分税种的分级财政体制。
(二)征收制度
1.纳税人: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此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3.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P310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工矿区 7% 5% 1% 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改革
1.改革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城市维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城建税存在的缺陷。
(1)收入规模过小,不能维护城市维护建设的基本需要。
(2)产业结构不同的城市,城建资金多寡不均
(3)城建资金的负担与城市设施的受益脱节。
(4)税率设计不合理。
(5)涉外企业不纳城建税。
2.改革原则
(1)体现公平税负,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
(2)适度扩大收入规模的原则。
(3)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对税收的管理。
3.改革的设想
(1)纳税人的设计: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的设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3)税率的设计:采用幅度税率 2%~6%。
(4)起征点的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五、屠宰税
1.定义:对屠宰猪、羊、菜牛等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不论是否销售,不论是否取得收入)
2.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猪,羊,菜牛。
(2)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企业)
(3)税率:按头定额征税。
六、筵席税
1.定义:对在公共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达到规定金额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为税。
2.开征目的:是为了限制和杜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
3.征收制度: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个人家庭和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
(2)税率:按次从价计征 15%~20%
(3)起征点:200~500元
(4)代征代缴义务人: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管理:属于地方税,税款交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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