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考办,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
根据全国自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考委办函﹝2006﹞143号)精神,结合新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份起,到新的《公司法》课程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在《公司法》课程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都按照新《公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仍旧按照统编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请各地将此文件精神及时周知考生。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