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江西省公办高等学校自考工作会议纪要

2007-07-20  

自考整专业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行为的意见》(赣教字[2006]11号)和《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教高字[2007]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行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地发展,经报请省教育厅领导批准,2007年7月11日下午,省教育厅高教处、省自考办联合在省自考办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全省公办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工作会议。省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郭兰英,省自考办主任黄继晏、副主任杨智飞、王威出席会议。全省公办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院长、书记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自考办全体工作人员也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自考办副主任刘海涛主持。

  会上,郭兰英副处长就公办高等学校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等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1、凡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资格的公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可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未申请或没有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学校,不得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省教育厅将在7月20日前,给符合条件的学校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2、普通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和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而被教育部确定为“黄、红”牌的高校,不得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

  3、公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面向社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广告,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查备案;招生广告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误解的用语。

  4、公办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发给考生的“入学通知书”,正文中必须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能有负责推荐就业的承诺。各校在印发前,须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核。

  5、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归口各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教院(处、部)管理。各校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自学考试工作。

  黄继晏主任就公办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有关政策和业务工作作了说明。

  1、省自考办对公办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对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学校实行注册登记,并于7月底刊登江西日报向社会公布。

  2、公办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省自考办对口的业务科室分别是学历教育考试科和社会证书考试科。(1)学历教育社会助学活动,一是招收高考落榜生;二是招收学有余力的专科毕业班的在籍生开展“专升本”或第二专科专业教育。(2)非学历教育,目前我省已开考国家12个项目,各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有选择的进行。

  3、公办高等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要规范办学行为,适度控制规模。从今年起,省教育厅将对各类高校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新生人数实行规模限制,各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不能在校外办班,并于9月15日前将招收新生人数、专业分别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省自考办。

  4、公办高等学校在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中,开设的专业、课程要与经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一致,并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各教学点学员均使用全国考委指定的统一的自学考试教材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统一教育考试,采取国家统一命题和省级命题形式。凡被聘为我省的命题老师,均实行单线联系,命题老师不得对外暴露自己的身份,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命题的工作情况和内容,不得参与助学辅导。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学校三级管理。考生在我省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全国其他各省都认可。

  6、自学考试按照隶属关系的原则。凡学校考生人数在300人以上,省属高校报省自考办;设区市高校报请设区市招考办同意,可设立报名点和考点,接受相关考办的业务培训和考试管理。

  7、各校应严格执行我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收费管理。

  会议强调,各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欺诈宣传、违规招生,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助学秩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自考365编辑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江西省凡未申请或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学校,不得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招生。普通本科院校和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而被教育部确定为“黄、红”牌的高校,不得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从今年起,各类高校均不能在校外办班(包括面向社会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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