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河北省07年下半年世界贸易组织法自学考试大纲

2007-07-18  

自考整专业

世界贸易组织法(5561)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本大纲为了满足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自学《世界贸易组织法》而编纂的。

  世界贸易组织是管理、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最高权威机构,是进行贸易谈判的殿堂,是解决成员间贸易纠纷的场所,是开展贸易政策讨论、制定贸易规则的讲坛。在世界经济贸易关系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掌握其规则已成为WTO成员的必须。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专门介绍WTO组织构成、运行机制、管理的各种多边贸易法规的课程。其内容纷乱庞杂,而且许多内容是直接取自WTO的明文规定或协议,是硬性规定。其内容的逻辑联系仅限于每个协议内部,,故而不太容易掌握。我国于2001年12月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以来,在遵守自己的各项承诺、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享受到了WTO规定的各项权利,使我国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世界贸易排行榜中已位列三甲。但我们不能不看到,我们在对WTO多边规则的认识上还不深入、不广泛,在运用各种规则上还不成熟,与各成员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WTO有关知识、规则的学习,特别是国际贸易专业的高校学生。

  本课程在国际贸易专业中是一门应用性的课程,是必须掌握的专业课。是在学生学习了专业基础课《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专业技能课《国际贸易实务》等课后再学习的课程,与国际商法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Ⅱ课程内容及考核目标

  导   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理论、绝对成本论、比较成本论、要素比例说等的主要内容;熟悉贸易政策及国际贸易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知识。

  重点及难点:国际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贸易

  重点内容:绝对、比较成本论和要素比例说的内容

  一、比较优势理论

  (一)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学说

  1. 亚当·斯密与《国富论》

  2. 绝对优势论

  生产效率的提高可以增加社会财富,各国都按照其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去进行专业化生产,然后彼此进行交换,将对所有参与国有利。

  (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

  1.大卫·李嘉图与《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2.“比较成本论”

  分工各国应该集中力量生产利益较大或者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自由交换彼此获利。

  (三)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比例说”

  1. 俄林与《域际和国际贸易》;赫克歇尔—俄林学说(H-O理论;H-O模型;要素均等化理论等)

  2. 要素比例说

  商品价格差异是各国(地区)贸易的基础;而各国间商品的价格差取决于其成本的差异,而成本的差异又取决于各国(地区)间生产要素丰裕度的差异及不同产品间生产要素密集程度的差异。

  二、科学技术和产品生命周期论

  (一)沃侬(弗侬)(R·Vernon)

  (二)“技术和产品生命同期”理论

  认为产品有生命周期,即有其诞生、成长、消亡的过程。在其生命的不同阶段各国存在着不同的比较优势,从而成为各国贸易的基础。

  第二节  对外贸易政策

  重点内容: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

  一、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自由贸易政策:

  取消各种贸易的限制和壁垒,取消对本国贸易的特权和优惠,国内市场上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和自由竞争。

  (二)保护贸易政策

  在各种贸易中(有形商品和无形贸易中)实行“奖出限入”的政策和措施。

  二、影响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因素

  (一)本国的经济结构和竞争优势

  (二)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本国与他国在经济方面的合作情况

  (四)本国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

  (五)本国与他国的政治关系

  (六)本国与他国的宗教关系

  (七)本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对世界经济的依赖程度。

  (八)本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状况。

  (九)各国政府采取的经济贸易理论和沟通状况。

  (十)各国的部门利益分配状况。

  第三节 国际贸易壁垒

  重点内容:关税的种类;征收关税的目的、方法;非关税壁垒的种类等要求能熟练掌握,其他知识应了解。

  一、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指有关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为管制进出口贸易而采取的各种关税措施。

  (一)关税的定义和作用

  1.定义:关税是指有关国家或国家联盟海关根据其法律或条约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向(本国)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作用:

  征收关税的目的:增加财政收入;保护本国民族产业;限制特定产品的进口和消费。

  征收关税的作用:提高了进口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消费并扭曲资源配置;降低配置效率。

  (二)关税的种类

  1.依据关税的独立性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2.根据征收的目的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根据应税商品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4.依实施的情形分为一般关税和特别关税

  (三)关税的征收方法:

  1.从量税

  2.从价税

  3.混合税或复合税

  4.选择税

  (四)关税税则

  又称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应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生产率一览表。

  二、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NTBS)是指各国政府采取的除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商品或服务进出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一)进口配额制

  (二)“自愿”出口配额制

  (三)进出口许可证制

  (四)外汇管制

  (五)进出口贸易权的国家垄断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七)进口押金制

  (八)补贴措施

  (九)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十)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十一)海关估价制度

  (十二)原产地规则

  (十三)反规避措施

  (十四)当地含量与贸易平衡要求

  三、国际贸易管制制度的协调

  在世界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的前提下,国家间乃至世界各种组织对国际贸易的行为形成了多种的默契。提高了行动的一致性。

  思考题:

  1.阐述国际贸易产生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主要有哪几个,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2.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有哪几种?

  3.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4.什么是关税壁垒?关税主要有哪些种?征收关税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5.什么是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有哪些做法?

  第一章 从1947GATT到WTO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GATT产生的背景,主要历史成绩与不足,掌握WTO成立的意义。

  重点与难点:GATT的历史局限性和WTO成立的意义。

  主要内容:

  第一节  1947GATT

  重点内容:GATT1947的特点和发展

  一、1947GATT

  1947GATT的签订

  1947年4至10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把《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第四章抽出来加以完善由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关税与贸易部协定》,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临时等效。

  其主要特点:

  1.是临时的多边行政协定

  2.各参加方称为“缔约方”(或缔约国)

  3.仅适用货物贸易规则

  二、1947GATT的发展

  GATT自1948年正式生效到WTO的建立期间共进行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前6轮主要谈判内容是关税减让。后两轮谈判所涉及的议题开始广泛起来,特别是第八轮贸易谈判,亦称乌拉圭回合谈判,从1986年9月15日开始到1994年4月15日正式结束,谈判取得多方面的成就。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果。

  第二节 WTO

  重点内容:WTO的宗旨、职能;WTO的内容,成立的意义。

  一、WTO的建立

  1995年1月1日起WTO正式建立

  二、WTO的宗旨和职能

  (一)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的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应的份额;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避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贡献;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效率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其目标的实现。

  (二)WTO的职能

  1.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动作,促进WTO的目标的实现,并对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动作提供框架;

  2.为各成员处理与WTO各协定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为贸易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

  3.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产生的贸易争端;

  4.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查有关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5.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全球经济政策的协调。

  三、WTO的一般含义

  (一)管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秩序的国际组织

  (二)多边贸易体制或制度

  (三)解决成员间贸易纠纷和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

  四、WTO成立的意义

  (一)解决了“祖父条款”的消极作用

  (二)解决了GATT的法律地位问题,WTO具有法人地们并享有普遍的外交豁免权。

  (三)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调整的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

  思考题:

  1.GATT何时建立?有何局限性?

  2.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

  3.WTO的职能是什么?

  4.WTO建立的宗旨如何?

  5.WTO成立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章  WTO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WTO多边规则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范围、适用规则;了解其例外和特殊规定。

  重点及难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含义、适用规则。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重点内容 :最惠国待遇的内容、特点。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一)定义: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二)在WTO中的应用

  一般最惠国待遇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3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一成员对源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源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特点

  (一)相互性和多边性

  (二)自动性

  (三)同一性

  (四)普遍性

  三、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例外

  (二)区域经济安排的例外

  (三)边境贸易的例外

  (四)安全和一般的例外

  (五)其他例外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重点内容:国民待遇的含义、表现和适用。

  一、定义

  国民待遇,通常是指一国保证另一国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等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属于非歧视待遇原则;都体现了平等的原则;某种意义上国民待遇是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一部分。

  二、国民待遇的具体表现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

  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1)在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不得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等事务。

  (二)服务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政府措施。

  (三)知识产权领域

  1.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

  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且以不违反《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为前提。

  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应该包括各成员所采取的全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法律、法规、政策或具体做法等。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

  第一是在政府采购方面;

  第二是在对国内生产者提供的特殊补贴方面;

  第三是在电影片的放映数量方面。各成员要求本国影院放映国产影片的最低比例以每年或相当时期内每一影院的放映时间为计算基础。各成员有权利对外国电影片的进口和放映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

  (二)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的范畴,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有:

  1.条件或资格限制方面的例外

  2.政府采购的例外

  (三)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权利,对于协定未规定的权利,可不适用国民待遇。

  第三节 透明度原则

  重点内容:透明度原则的含义、表现。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在WTO中,透明度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就WTO本身的透明度而言,WTO应对所有成员公开其运作程序,并公开其有关法律规则;二是就各成员政策的透明度而言,是指各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其参加的对其国际经贸政策有影响的国际协定及其变化情况等,并将这些信息通知WTO.

  二、透明度原则的表现

  透明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关于“贸易措施的公开”;二是关于“贸易措施的通知”的规定。

  三、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一)实施

  1.公布

  (1)公布的时间: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公布方应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45至60天),以便其他成员发表意见。

  (2)公布的语言:以有关成员的本国语言公布即可。

  (3)公布的方式:无专门要求,只要其他成员和贸易商能够获悉这些信息即可。

  2.通知

  3.设立咨询点

  4.反向通知

  四、例外规定

  第四节 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的原则

  重点内容:发展中成员所享受的特别优惠待遇。

  一、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原则的含义

  所谓“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是指在WTO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贸易壁垒的减让方面,发展中成员可以不必像发达国家成员那样必须基于互惠而承担更多的义务或作出对等的减让。

  二、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待遇在WTO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一)允许发展中成员承担更少的义务

  (二)允许发展中成员在遵守WTO规则方面有更长的过渡期

  (三)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的优惠

  (四)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的援助

  (五)允许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不必遵守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六)各国在执行该原则时在受惠对象和受惠产品方面有选择权

  三、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待遇的例外和限制

  思考题:

  1.WTO多边贸易协定主要包括了哪些共同原则?它们的含义、适用范围是什么?

  2.WTO各主要原则的特点是什么?有什么例外规定?

  第三章    WTO的运行机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WTO的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能,掌握WTO的宗旨及法律地位、决策机制;了解WTO的运作机制有关程序。

  重点及难点:WTO的宗旨、法律体系、组织机构及职能、决策机制。

  主要内容:

  第一节 WTO的法律体系及其接受、生效和修改

  重点内容:WTO法律体系框架、法律文本、WTO协定的法律效力、WTO的法律地位。

  一、WTO法律体系

  (一)WTO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基本框架由《建立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构成。其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又称“多边贸易协定”,是各成员都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协定,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定》,是由三个单行协定组成的,哪一方签字哪一方受约束。

  (二)WTO法律体系的补充

  1.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

  2.WTO各机构制定的程序性规则

  3.1947GATT及其各机构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

  4.其他条约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决定中与WTO规定事项相关联的部分

  二、WTO协定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一)WTO协定的法律性质

  WTO协定是条约。

  (二)WTO协定的法律效力

  1.效力

  “多边贸易协定”对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附件四中的协定及其法律文件(又称“诸边贸易协定”)仅对接受这些协定的成员有约束力。

  2.生效

  对于WTO成立前接受协定的成员而言,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成立时生效;对于WTO成立后接受该协定的成员而言,协定于WTO接到其接受通知后第30天生效。

  3.保留或撤销

  4.退出

  退出自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满时生效。

  三、WTO协定的修改

  (一)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建议

  (二)部长级会议表决是否将修改建议提交各成员接受

  (三)修正案的接受和生效

  1.对关键条款的修改,必须经所有成员接受方可生效

  2.对非关键条款的修改分为多种情况:经成员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二分之一等多数接受后生效。

  四、WTO协定的文本

  文本有三个,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各一个。

  第二节 WTO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重点内容:WTO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的副部级以上代表组成,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执行WTO的职能和为此所采取的必要行动。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能:

  (一)立法权

  (二)对WTO协定及其附件的法定解释权

  (三)最高决策权

  (四)对成员义务的豁免权

  (五)批准有关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WTO的权力

  (六)机构设置权

  (七)人事权

  二、总理事会

  常设性机构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其权力和职能:

  (一)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部长级会议的职能和协定赋予的其他职能。

  (二)负责部长级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行使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

  (四)行使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能。

  (五)指导各专门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工作,并审批其制定的程序规则。

  (六)审批WTO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并制定财务规则。各成员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交纳其所分摊的份额。

  (七)有权知悉根据诸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机构的运作情况。

  (八)负责协调同与WTO事务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专门理事会

  专门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有权经总理事会批准后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还可行使各自相应协定和总理事会以及各成员所赋予的职能。

  四、争端解决机构

  其职责是负责解决有关贸易争端。

  五、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其职能主要是通过定期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等进行集体鉴定和评估。

  六、总干事与秘书处

  (一)总干事

  多边贸易体制的“监护人”、实现各成员共同利益的“引导人”、各成员之间矛盾“调停人”、WTO的经营者、谈判家。

  (二)秘书处

  秘书处是一个在总干事领导下的机构。

  七、委员会

  (一)根据WTO协定设立的委员会

  (二)其他委员会

  八、临时机构

  九、WTO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WTO的决策机制

  重点内容:WTO的决策方法。

  一、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是WTO作决策时必须首先遵循的做法,只有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才能寻求其他方法。

  二、投票表决

  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以多数通过。

  (一)关于协定的解释

  应由成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二)关于成员的义务豁免

  1.对WTO协定规定义务的豁免

  有关成员请示豁免可投票经四分之三成员同意作出豁免决定。

  (三)关于协定及其附件的修改

  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即可。

  (四)关于争端解决的决定

  如果成员不是一致反对通过,就视为一致通过,这就是所谓的“反向一致”。

  (五)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全体投票,百分之百同意通过。

  第四节 WTO的成员资格

  重点内容:WTO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WTO的程序。

  一、创始成员

  具备两个条件:(1)在WTO协定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已经成为1947GATT缔约方;(2)接受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分别在1994GATT后附有承诺和减让表,在GATS后附有具体承诺表。

  二、加入成员

  1.提出申请

  2.WTO受理

  3.工作组对申请方的对外贸易制度进行审议

  4.双边与多边谈判

  5.工作组起草“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

  6.部长级会议表决

  7.申请方递交接受文件

  8.生效

  三、创始成员与加入成员的区别

  四、中国的入世问题

  五、单独关税区

  对外贸易关系以及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的定义

  (二)单独关税区成为1947GATT缔约方或加入WTO的前提条件

  六、退出

  第五节 WTO的保障机制(省略)

  第六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省略)

  第七节 WTO的监督机制

  重点内容:WTO进行监督的方法。

  一、机构监督

  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有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DSB等

  二、成员监督

  一是自我监督;二是对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WTO行使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思考题:

  1.WTO的法律文件框架如何?

  2.WTO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哪些?其职能是什么?

  3.WTO的决策方法是什么?

  4.WTO由哪些成员组成?

  5.WTO职能的监督方法。

  第四章    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和掌握WTO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法。

  重点和难点:海关估价、技术性贸易壁垒、植物卫生检疫规则、原产地规则、农产品贸易规则、保障措施。

  主要内容:

  第一节 1994GATT

  重点内容:WTO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法;减让表的修改;国家贸易企业的定义等。

  1994GATT将1947GATT作了某些修改,主要表现在:第一,1947GATT中的临时适用议定书被取消;第二,以谅解的方式对1947GATT某些条款作了修改;第三,某些术语被修改譬如:“缔约方”改为“成员”,“执行秘书”改为“总干事”,“缔约方全体”为“WTO”等。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国民待遇条款

  三、透明度条款

  四、关税减让条款

  1994GATT中有关关税减让条款主要有三个,即第2条“减让表”、第27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及第28条附加“关税谈判”。

  (一)关税谈判

  各成员应在WTO的主持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旨在大幅度降低关税与进出口其他税费总水平的谈判,尤其是降低那些阻碍进口的高关税。

  谈判可以降低关税水平,或固定现有关税水平,或规定新时期或多项产品的平均关税不超过规定水平等,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对产品方式

  2.“线性程序(Linear procedure)”方式

  3.“协调公式”方式

  这种方式又称“瑞士公式”。该公式是Z=AX/(A+X),这里,X代表起点关税,A代表一种系数,该系数根据各方的贸易发展水平等测算而来,各不相同;Z代表根据公式测算出来的削减后的关税水平。

  4.综合方式

  (1)平均削减

  (2)零关税承诺

  (3)削平高关税

  (4)扩大关税约束的范围

  (二)减让表的修改

  未经有关成员根据既定程序作出决定,是不能修改的。

  减让表的修改或撤销:

  (1)一般情况下的修改或撤销

  在每3年的第一天,或者WTO全体成员投票经三分之二同意确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一成员可以修改或撤销其有关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

  (2)特定情况下的修改或撤销

  在特殊情况下,WTO可以随时准许一成员谈判,以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减让。

  (3)修改或撤销减让权利的保留

  成员在3年期限或WTO规定的其他期限届满前,可通知WTO以保留其在下一期限内对有关减让表进行修改或撤销的权利。

  五、数量限制条款

  数量限制措施泛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的直接限制某些商品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的措施。

  六、国际收支条款

  七、国家贸易企业条款(原来的名称为“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扩大)

  (一)“国家贸易企业”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所谓“国家贸易企业”,是指各成员建立或维持的在商品的购买或销售方面被授予排他的或特殊的权利或权益的政府或非政府企业或购销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通过其购买或销售行为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其法律特征为:

  1.国家贸易企业是那些在商品购销方面被授予特权的企业或机构

  2.国家贸易企业行使这些权利和权力的方式表现为对特定商品的购买和销售,并且这种购买或销售行为能够影响进出口的水平和方向。

  3.国家贸易企业进口的产品是被用于转售目的或被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

  (二)对国家贸易企业的规制

  各成员有义务确保并不得阻止其国家贸易企业非歧视地从事有关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活动。

  各成员应确保其国家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将这些企业所购买或销售的产品通知WTO,在其他成员请示后,将其国家贸易企业对进口产品的加价或转售价格通知WTO.

  八、反倾销条款

  九、补贴与反补贴条款

  十、紧急保障条款

  十一、争端解决条款

  十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条款

  (一)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定义

  1.关税同盟

  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在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所有的贸易或至少对原产于这些产品的所有贸易,实质性地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章;同盟成员实质性地适用相同的关税和其他商业规章。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产自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二)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规制

  1.关于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目的

  2.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规制

  (1)对于贸易壁垒的规定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得对WTO其他成员与其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提高壁垒。

  (2)关于透明度的规定

  任何成员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此而签订临时协定时,应该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并应向其提供有关要建立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以及拟签订的临时协定的资料。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其参加方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其运行情况。

  十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条款

  十四、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

  第二节 非关税壁垒的规制与削减

  重点内容:海关估价的方法及要求;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进、出口方的义务;许可证的种类;TBT的规则;SPS规则;TRIMs规则。

  一、海关估价制度

  (一)海关估价的基本纪律

  各成员不得随意变更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或货币的折合方法。

  (二)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

  1.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按成交价格估价法

  2.进口产品成交价格的调整

  3.按成交价格估价的适用条件

  (1)买方对进口产品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

  (三)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1.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1)按相同货物(identical goods)成交价格估价法。

  (2)按相似货物(similar goods)成交价格估价法

  (3)按转售价格估价法

  (4)推算价格估价法

  (5)其他合理的估价方法

  第六种估价方法也称“回顾法”。

  2.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适用

  (四)对海关估价的司法监督

  (五)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二、原产地确认制度

  (一)《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

  (二)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三)《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于非特惠性的原产地规则

  2.不适用于特惠性原产地规则

  (四)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原产地规则应该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知的,并具有连贯性,且应以一致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2.原产地规则应该以肯定性标准为基础,否定性标准可用以澄清肯定性标准。

  3.原产地规则不得被直接或间接地用以实现贸易目标,并不应对国好坏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扰乱性的影响。

  4.将原产地规则同等地适用于所有非特惠性贸易政策。

  (五)各成员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应遵守的纪律

  1.过渡期间的纪律

  (1)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a.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称“税号改变标准”,是指在一种产品的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下,根据有关产品是否适用独立的税号来确定其原产地。

  b.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根据占据最终产品价值一定百分比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或劳务等的原产地来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地。

  第一种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部分在其价值中所占比例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第二种是“结构成份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构成部分在其价值中占最大比例者的原产地为产品的原产地。

  c.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明确定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

  所谓“制造与加工工序标准”,是指根据产品的制造或加工工序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

  (2)原产地规则立法方面的纪律

  a.协定明确规定各成员不得将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手段。

  b.原产地规则不能随意附加过严的要求或先决条件。

  c.在原产地规则的管理方面,各成员应以一致、统一、公平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d.在原产地规则的立法技术方面,协定规定,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性标准为依据。

  (3)对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要求

  (4)原产地规则的实施

  各成员应尽快但不迟于提出评定请求后150天公布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评定意见。

  2.过渡期后的纪律

  三、装运前检验制度

  (一)产生背景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的适用范围

  (三)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成员的义务

  1.非歧视要求

  2.检验地要求

  3.检验标准要求

  4.透明度要求

  5.保护商业秘密要求

  6.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7.避免不必要延迟的要求

  8.价格审核方面的要求

  9.申诉程序的要求

  (四)出口成员的义务

  1.非歧视的义务

  2.透明度的义务

  3.技术援助的义务

  (五)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争端的解决—独立审查程序

  (六)成员之间争端的解决

  四、数量限制措施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一)数量限制措施的普遍取消

  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措施。

  2.各成员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措施只能是关税措施或税费措施,并尽可能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二)取消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

  1.在防止或缓解必需品匮乏方面的例外。

  2.在实施国际贸易标准和条例方面的例外。

  3.在贯彻国内措施方面的例外。

  4.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的例外。

  5.在保障措施方面的例外。

  (三)数量限制措施的非歧视实施

  1.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含义

  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其产品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

  2.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程序

  (1)进口许可限制时应公布实施限制的的信息。

  (2)配额限制时,进口方应公告具体情况。

  (3)自动出口限制时,应把配额的分配情况予以公告。

  3.非歧视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

  (四)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一般原则

  (1)确保实施进口行政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

  (2)透明度原则

  (3)简化程序要求

  (4)不得因轻微的文件错误而拒绝批准许可证或拒绝产品进口

  (5)不得在外汇供给方面实行歧视

  (6)安全例外

  2.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应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行为。

  (2)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一工作日提交。

  (3)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对表格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应在收到后立即批准。

  3.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贸易效果要求

  (2)透明度要求

  (3)实施要求

  4.对各成员实施进口许可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也即该协定适用于针对所有产品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1.非歧视的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

  4.协调原则

  5.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六、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一)《动植物检疫协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关系

  (二)《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适用范围

  该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休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三)动植物检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科学原理为依据的原则

  2.非歧视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四)动植物检疫应遵循的具体规则

  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方面

  (1)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

  2.对出口成员等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承认和接受

  3.关于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

  (五)动植物检疫制度的协调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规则

  (一)TRIMs协定的适用范围

  (二)被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违反国民待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当地含量要求”或者“国产化要求”

  (2)“贸易平衡要求”

  2.违反“取消数量限制”条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1)“贸易平衡要求”

  (2)“外汇限制”

  (3)“出口限制”或者“国内销售限制”

  (三)透明度要求

  (四)过渡性安排

  第三节 特殊货物的贸易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农产品贸易的市场准入、补贴规则。

  一、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

  (一)《农产品协定》的目标

  (二)《农产品协定》的适用范围

  (三)农产品贸易规则

  1.出口补贴规则

  (1)关于需要作出削减承诺的出口补贴

  (2)关于无须作出削减承诺的出口补贴

  2.市场准入规则

  3.国内支持规则

  (1)“绿箱”措施

  (2)“黄箱”措施

  (3)“蓝箱”措施

  4.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则

  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适用范围

  (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

  1.对贸易限制措施的约束

  2.贸易限制措施的分阶段取消

  3.关于“舞弊”行为的处理

  4.保障机制

  思考题:

  1.GATT1994对成员的关税减让谈判规定了哪些方式?

  2.国家贸易企业、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3.海关估价及其方法和原则是什么?

  4.商品原产地确定的规则是什么?

  5.如何实施取消数量限制。

  6.许可证的种类和实施要求是什么?

  7.依装运前检验协议的规定,出口方、进口方各有什么义务?

  8.什么是技术贸易壁垒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其主要规则是什么?

  9.哪些投资限制是WTO规则所禁止的?

  10.农产品贸易的主要规则是什么?

  第五章    多边贸易体制扩张的新领域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服务贸易的内含和WTO知识产权规则的作用。掌握GATS的主要规则和TRIPs法律的主要规定。

  重点与难点:服务贸易方面的一般规则及各方的具体承诺;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主要种类及其保护措施。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服务贸易的内容、适用范围、成员义务。

  一、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壁垒

  (一)服务与服务贸易

  1.服务

  2.服务贸易

  (二)服务贸易壁垒

  1.服务贸易壁垒的定义

  2.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

  3.设置服务贸易保护壁垒的主要原因

  二、GATS适用范围

  (一)GATS的适用对象

  GATS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一切措施。

  (二)关于“服务”的外延

  “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能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三)“肯定清单与”否定清单“方式

  三、成员义务

  (一)成员义务的构成

  (二)GATS的一般规则

  1.最惠国待遇条款

  2.透明度条款

  3.国内法规保证普遍适用、合理、客观、公正

  4.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法规不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5.对反竞争行为的约束

  6.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定

  7.国际收支平衡措施

  如果一成员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失衡或者对外财政发生困难或面临其威胁,该成员可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必要的限制措施。

  8.关于例外

  分为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

  (三)关于“具体承诺”的规则

  1.市场准入

  2.国民待遇

  (四)关于服务贸易减让表

  1.减让表的格式及其读法

  2.减让表的修改或减让的撤销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知识产权的种类及保护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及TRIPs的定位

  二、TRIPs的适用范围

  三、TRIPs的基本原则

  (一)各成员对TRIPs规则的实施,不得损害其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已承担的义务。

  (二)各成员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义务的平衡。

  (三)在制定或修改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时,各成员可以为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采取必需的措施。

  (四)关于“权利用尽(the Exhaustion of Rights)”问题

  四、有关具体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其使用标准

  (一)版权及其相关权利

  1.TRIPs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2.出租权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4.保护期

  作品经授权出版的日历年年底起算不得少于50年,或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经授权出版,则其保护期为自作品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起计算50年。

  5.权利限制

  (二)商标权

  1.商标

  2.商标权

  3.驰名商标

  4.例外

  5.保护期限

  各成员对商标的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保护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

  (三)地理标识的保护

  1.地理标识的定义

  2.地理标识的保护

  3.对酒类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

  4.例外

  (四)关于“工业设计”

  (五)专利权

  1.专利权的授予客体

  2.专利权的内容

  3.关于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4.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5.专利的保护期限

  一般不少于20年

  (六)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七)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1.“未披露信息”的定义

  2.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执法

  (一)各成员在知识产权执法上的一般义务

  1.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含有TRIPs规定的实施程序。

  2.各成员应保证其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是公平、公正的

  3.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4.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最终行政裁决进行审查。

  (二)各成员在民事和行政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

  1.制定公平和公正程序的义务

  2.取证权

  3.禁令权

  4.赔偿

  5.其他补救措施

  6.对被告的赔偿(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1.临时措施

  2.关于边境措施

  (1)关于申请程序

  (2)担保要求

  (3)通知要求

  (4)时限限制

  (5)对进出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赔偿

  (6)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7)主管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行为

  (8)关于救济

  (9)关于“微量进口”

  (四)关于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六、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思考题:

  1.什么是服务贸易?

  2.依GATS的规定,各成员的一般义务和义务一般规则是什么?

  3.依TRIPs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其保护期限怎样?

  4.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有哪些?

  5.TRIPs协议对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特点?

  第六章    WTO的保障机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意义,掌握反补贴、反倾销的条件、措施和程序。熟悉保障措施的条件和实施程序。

  重点及难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程序及救济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倾销机制

  重点内容:反倾销的条件、措施和程序。

  一、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一)倾销的概念

  (二)倾销者为什么要倾销

  1.处理库存、易腐产品或者季节性产品

  2.掠夺并直至垄断进口方市场

  3.在维持特定市场的高价格水平的同时,解决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并趁机开拓海外新市场。

  (三)进口方政府为什么要反倾销

  1.保护国内同类产业

  2.政治考虑

  3.社会考虑

  4.报复

  5.产业调整方面的考虑

  6.维持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

  7.维护下游产业或相关产业的利益

  二、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一)倾销的确定

  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就可以认定该产品是倾销产品,也即可以认定存在倾销行为。

  1.产品的正常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2.产品出口价格的确定

  3.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

  (二)损害的确定

  1.关于“国内同类产业”

  2.损害的确定

  (1)关于实质损害的确定

  (2)关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

  (3)实质性阻碍的确定

  (4)关于“累积评估”

  (三)因果关系的确定

  三、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二)最终反倾销措施

  四、价格承诺

  (一)价格承诺的定义

  (二)价格承诺的性质和特征

  (三)对使用价格承诺的限制

  五、反倾销程序

  (一)由具备规定资格的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进口方主管机构立案,发起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

  2.申请书

  (二)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1.主管机构

  2.执行机构

  3.反倾销立案

  4.公告

  (三)反倾销调查

  1.调查方法

  2.调查期限

  3.利害关系人

  4.调查程序

  (四)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1.初步裁定

  2.最终裁定

  (五)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终止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倾销幅度极小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以忽略不计

  (六)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

  (七)行政复审

  1.行政复审的定义

  2.行政复审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3.行政复审制度

  (八)司法审查

  (九)进出口双方政府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十)关于公告、通知和报告程序

  六、规避与反规避

  (一)规避

  1.规避的定义

  2.规避行为的种类

  (1)改变出口方式

  (2)改在第三国生产或组装产品,然后向反倾销方市场倾销。

  3.规避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反规避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机制

  重点内容:补贴的种类和反补贴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一、WTO关于补贴的界定

  (一)补贴的定义与判断标准

  (1)在成员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2)存在1994GATT第16条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3)政府给予的某种优惠。

  (二)补贴的法律特征

  1.补贴的提供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其结果都是使被补贴的主体得到了经济利益。

  二、补贴的分类及其纪律

  (一)禁止性补贴

  1.出口补贴

  2.进口替代补贴

  (二)可诉的补贴

  可诉的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可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或通过征收反补贴税而予以抵销的补贴。

  (三)不可诉的补贴

  又称“绿灯补贴”

  三、补贴的专向性

  四、反补贴的前提条件

  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存在禁止性的或可诉的补贴行为,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的同类产业或其同类产品的出口受到了损害或不利影响,损害结果和补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反补贴措施

  补贴措施也分为临时措施、最终反补贴税和价格承诺等。

  六、反补贴的程序

  (一)进口方政府的反补贴调查程序

  (二)通过DSB解决补贴争端

  1.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

  2.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3.不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七、优惠待遇与过渡期

  (一)发展中成员的待遇和过渡期

  发展中成员分为 最不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其他发展中成员三种:

  1.在禁止性补贴方面

  最不发达成员可以无限期地实施出口补贴,并可在WTO成立后的8年内(到2002年底)继续实施进口替代补贴。

  其他发展中成员可在WTO成立后的8年内(到2002年底)继续实施出口补贴,但不得提高其补贴水平,并应在8年内逐步取消。

  协定还规定了一个“毕业制度”,即如果一发展中成员的某项产品已经具有了“出口竞争力”,则该成员应在2年内取消对该种产品的出口补贴。

  2.在反补贴调查方面

  (二)转型经济成员的待遇和过渡期

  (三)发达成员

  第三节 紧急保障机制

  重点内容: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一、紧急保障措施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二、紧急保障措施的法律性质

  三、实施紧急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实施紧急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两个因果关系:

  (一)特定产品的进口激增

  (二)进口激增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或者进口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三)进口方国内同类产业因进口激增遭受了严重损害或严惩损害的威胁

  须证明进口激增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是指进口成员境内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体国内生产商,或其产量之和占该成员此种商品主要部分的生产商。

  “严重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

  四、实施紧急保障措施的程序

  五、紧急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一)紧急保障措施的形式

  (二)关于“灰色区域”措施

  1.灰色区域措施的定义

  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根据进口方要求被迫单方面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

  2.灰色区域措施的特征

  3.灰色区域措施的种类

  4.WTO对灰色区域措施的规定

  (三)具体实施

  1.临时保障措施

  2.对实施保障措施的限制

  六、针对紧急保障措施的补偿与报复

  第四节 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机制

  重点内容:国际收支平衡及不平衡的保障机制。

  一、国际收支

  二、WTO国际收支保障机制的法律基础

  三、WTO国际收支保障机制的运作

  (一)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可采取的限制措施

  1.数量限制措施

  2.外汇管制

  (二)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措施的限制

  1.实施目的的限制

  2.措施效果的限制

  3.非歧视地实施有关限制措施

  4.必须符合IMF的有关规定

  5.应随情况好转而逐步取消限制

  6.通知要求

  (三)磋商程序

  思考题:

  1.反倾销、反补贴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2.反倾销、反补贴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倾销和补贴。

  3.反倾销、反补贴的程序和补救方法。

  4.保障措施的意义、实施条件、方法和补救怎样?

  第七章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争端解决的机构;掌握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法,了解该机制的特点。

  重点与难点:争端解决方法和程序及对进口方的救济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重点内容: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从1947GATT继承来的特点

  1.鼓励当事方通过磋商和调解解决贸易争端

  2.以确保多边贸易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3.禁止有关当事方未经授权单方面采取报复措施

  4.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的优惠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特点

  1.对有关贸易争端的解决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2.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

  3.允许交叉报复

  4.设立了正式的比较完善的争端解决机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构成和适用

  三、WTO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

  (一)政治或外交的方法

  1.磋商的方法

  2.斡旋、调解或调停的方法

  (二)司法的方法

  (三)仲裁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诉讼

  (一)违法之诉

  (二)非违法之诉

  (三)其他事项之诉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重点内容: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理程序

  一、磋商

  (一)磋商的举行及其时限

  (二)第三方利益的保护

  二、专家组审理

  (一)专家组的设立和职权

  (二)专家组的工作原则

  (三)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1.审理期限

  2.审理程序

  (1)专家组接受当事各方的第一次书面文件。

  (2)专家组召开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和第三方会议

  (3)接受各当事方的书面答辩

  (4)专家组举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5)专家组根据当事各方对争端事实的陈述确定其报告的陈述部分,并散发给当事各方。

  (6)当事各方对专家组所提交报告的陈述部分提出书面意见及证据。

  (7)专家组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并向当事各方提交其关于争端事项的中期报告。

  (8)当事各方如果对中期报告的有关部分有意见,可以在1周内向专家组提出重新审查报告有关部分的请求

  (9)专家组根据当事各方的请求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与当事各方再次召开会议。

  (10)专家组在2周内完成并向当事各方散发最终报告。

  (11)专家组向所有成员散发最终报告。

  (四)专家组最终报告的通过

  (五)关于专家评审小组

  三、上诉机构审理

  (一)上诉机构

  (二)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理期限

  2.审理程序

  (三)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四、DSB裁决的执行与监督

  五、补偿

  六、报复

  (一)关于报复的性质

  (二)关于DSB授权的性质

  (三)采取报复措施的程序

  思考题:

  1.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何特点?

  2.WTO争端解决有哪些方法?

  3.解决争端的各种程序要求主要有哪些?

  4.争端解决后的补救措施。

  第八章    WTO的特殊贸易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诸边协议的性质、种类;掌握主要规则和做法

  重点与难点:各诸边协议的执行程序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定

  重点内容:政府采购及应奉行的原则。

  一、《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

  (一)采购主体

  “实体”分为三类,包括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从事政府采购的其他实体,包括代理机构。

  (二)采购活动

  (三)采购对象

  (四)采购限额

  (五)例外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二)给发展中缔约方以特殊和差别待遇

  (三)透明度原则

  三、公平公正地进行政府采购

  (一)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

  (二)采购方式及其程序

  四、政府采购委员会

  五、政府采购的争端解决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重点内容:民用航空器贸易壁垒及取消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减让或削减

  (一)税费减让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的政府行为

  1.购买者有权根据商业和技术因素选择供应商

  2.贸易限制

  3.补贴和航空器定价

  第三节 信息技术协定

  重点内容:信息产品的贸易规则

  一、产生背景

  1997年3月底,共有40个WTO成员通知参加《信息技术协定》。

  二、《信息技术协定》的适用范围

  三、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削减

  四、信息技术委员会

  五、争端解决

  思考题:

  1. 诸边协议有哪几个?

  2. 诸边协议规定了哪些义务?

  关于使用本大纲的说明

  1.本大纲供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技术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教学、考试之用。重点强调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2.学习本课程应在学习了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本和GATT1947年版本之后再学,其效果更佳。

  3.学习好本课称应先学习GATT1994,再学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过程和成果,然后依次学习《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的结构、WTO的组织机构与职能、多边贸易规则、诸边贸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重点掌握与当前贸易实践联系密切,经常遇到的焦点问题的相关知识,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等方面的问题。

  4.本科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5.命题要求:突出基础知识、实用知识,可在大纲的范围内出参考书中的内容,题量可以大些,题型可以更灵活多样些。

  附一:专用名词和符号

  1. GATT1947和GATT1994:分别为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

  2.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3. TBT:技术贸易壁垒

  4. SPS: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5. 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6.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7. DSU:争端解决机制

  8. DSB:争端解决机构

  9. 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模拟试题

  一 、名词概念(每词3分,共15)

  1. 倾销

  2. 红灯补贴

  3. 最惠国待遇

  4. 保障措施

  5. “反向协商一致”

  二 、填空题(每空1分,共25分)

  1. WTO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____  __,___ ___,___ ___,______.

  2. WTO的主要职能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__________________;常设的权利机构是__________________;常设的办事机构是__________________.

  4. 依WTO的《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海关估价的方法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依WTO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它们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凡认为对的在题号处画“√”否则画“×”

  1. GATT1947具有法人资格。

  2. WTO的最高决策者是总干事。

  3.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超了其它有关国际条约。

  4. 反倾销、反补贴协议的出发点是提供公平贸易。

  5. WTO所规定的海关估价方法在使用时顺序可以颠倒。

  6. 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对WTO多边协议提出保留。

  7. 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解决的裁决进行表决时,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

  8.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已成功地进行了一轮全体成员的多边贸易谈判。

  9. WTO对多边协定中的最惠待遇的修改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

  10.WTO所管辖的内容比GATT广阔了许多。

  四、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认为对的全选,在所选答案上划“√”)

  1.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___________.

  A 有效需求持续巨大增长 B  扩大就业

  C  保护环境   D  使发展中国家获得相应利益。

  2. WTO的主要职责是___________.

  A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   B  解决争端

  C  组织谈判  D  审议贸易政策

  3.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专家小组解决争端时专家小组的成员一般由___________名专家。

  A   3   B  4    C   5  D  6

  4.依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裁决决议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时采用的原则是___________.

  A  协商一致通过 B  多数表决同意通过

  C  反向协商一致通过   D  二分之一通过

  5.《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附件1,2,3,4中的附件3是___________.

  A 多边贸易协定  B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C 争端解决机制    D  诸边协议

  6.成员方不执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裁决,依WTO的规定,可授权受损害方对加害方实施___________.

  A 平行报复    B 跨协定报复

  C 跨领域报复   D  任何报复

  7.依农业协定,国内支持的“蓝箱”政策___________.

  A  必须减让 B  可不必减让

  C有条件减让   D  可减可不减

  8.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未报露的商业信息应___________.

  A  受到法律的保护   B  持有人自己保护

  C  一定条件下得到法律保护   D  不予保护

  9.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是___________.

  A  2001年11月10日     B  2001年12月11日

  C  2002年1月10日  D  2002年11月10日

  10.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条件是___________.

  A  确实存在着出口的倾销  B  倾销产品给进口方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威胁

  C  损害与倾销存在着因果关系    D  只要有低价销售行为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它适用于WTO的哪些领域?

  2. 什么是WTO 的“保障条款”,动用该条款的条件是什么?

  3. 各成员间发生贸易纠纷后,解决争端的途径有哪些?

  六、论述题(16分)

  依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什么?如何保护?为什么保护?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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