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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出台新规

2006-09-25  

自考整专业

  “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将信息合并只能用一个考号申请毕业”;“新政策出台后,考生不可在外省、本省来去自由选择考试,对转考的要求将更加严格”……记者昨日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及配套文件已发布,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新实施的细则在自考管理的诸多环节都有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自考考生而言至关重要。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自学考试管理的诸多环节做了进一步规范,并在转考、免考、申请毕业等诸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比如新出台的“考生可在自考成绩公布30日内申请成绩复核”的条款,在我省自考开考22年来尚属首次。

  申请毕业  多考号要合并成单考号

  细则中,申请毕业的条件第一条即为“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意味着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

  考生于每年的3月1日至10日或9月1日至10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IC卡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信息采集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免考规定  申报课要少于所学课的50%

  细则规定,国家承认,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证书”的考生,可按规定免考部分课程,但申请免考考生“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门数的一半”这一规定在此次出台的细则中首次亮相。

  与此同时,不予受理免考的9种情况中,有两种为新规定,“证书颁发时间距当次免考时间超过八年”和“2007年以后(含2007年)的学士学位外语证书”。考生申请免考时间为:上半年为3月1日至10日,下半年为9月1日至1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免考地点在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自考转考  规定更严格、手续更规范

  有考生为尽快毕业或想钻空子成批到省外参加自考,然后回我省申请毕业。细则对考籍“转入”、“转出”更加严格的新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可堵住此漏洞。

  按照新规定,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IC卡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并注销考籍。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对于外省转入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考试成绩  自考考生可申请复核

  考生可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查询成绩,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网站地址为:http://www.hebeea.edu.cn)。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考生在每年6月初、12月初领取成绩《课程合格证书》。

  自考作弊者推迟毕业

  自考违纪舞弊考生将受到推迟毕业的处罚并被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

  记者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每次考试结束后,省级考办将根据市级考办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结果表》,经市级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生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违纪考生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生处以推迟一至三年毕业的处罚。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另据了解,我省还出台政策对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约束: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处理办法执行。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河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自考毕业证网上辨真伪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以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查询认证,也可以直接到省级考办查询认证。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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