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6 江西自学考试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举办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在省自考委和江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实施组织与管理全省自学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办”)在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设区市招考委”)和设区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本考区自学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招考办和县(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市)招考办)的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工作受省自考办的指导。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招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执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省自考办与设区市招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进行必要的考核。
第九条 自学考试一年实施三次,四月一次,七月一次,十月一次。
第二章 报 名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在规定的报名点报考。各报名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报考者个人或单位集体报名。
有特殊要求的本科段专业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本科专业的报考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各类高等院校在籍本、专科生,国民教育系列的在籍专科生报考本科专业,应在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手续。
第十一条 报考手续
(一)首次报考者(含外省转考还未办理江西准考证的报考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县(区、市)招考办报名,现场照像,采集像片制作《准考证》,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
(二)老考生可以网上报名,报名网站网址为: www.jxzk.com.cn,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卡在网上交费。考生进入报名网站后,按照提示信息进行报名。输入报名信息时必须注意报名信息准确,得到报名成功的确认,则表示报名结束(可在网上查询报名结果)。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老考生,可以凭防伪《准考证》到所在地的县(区、市)招考办或乡镇自考联络站报考,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老考生在省内跨县(区、市)报考,可以凭原《准考证》在规定时间网上报考,也可持原准考证到转入地的县(区、市)招考办报考。
(三)从外省转入的考生,持外省自考办的转考介绍信、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江西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
(四)各类高校在籍本、专科生参加自学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招考办办理集体报考手续,有关课程免试手续按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
(五)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须事先到委托部门指定单位开具报名介绍信,然后持报名介绍信到当地的县(区、市)招考办报名。
(六)已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再报考第二专业的考生,可在报名时到县(区、市)招考办同时办理课程免试手续。
(七)考试前半个月,考生可以在“江西自考网站”查询考场安排、下载和打印《考试通知单》,也可在报名的县(区、市)招考办领取《考试通知单》。
(八)各专业实践考核安排,考生可到相应主考学校成教院(处、部)咨询实践考核报考事宜。
第十二条 报名时间
4月份考试报名时间为上一年12月下旬;7月份考试报名时间为当年5月下旬;10月份考试报名时间为当年8月上旬。
报名前,由省自考办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或“省自考办公告”。
第十三条 准考证是准予考生参加考试必备的身份证件,准考证如果遗失、破损,应当及时到原来的发证考试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以县(区、市)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第十五条 “考试通知单”是通知考生考试地点、考场、座位号、考试时间的考试文书。报名结束后, 设区市招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后打印《考试通知单》。
第十六条 省自考办报名报考工作任务
(一)宣传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公布开考专业、考试课程、报名时间、报考条件和手续等事项。
(二)召开全省报名工作会,对全省报名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三)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宣传,开展自考咨询活动。
(四)公布考试日程:4月公布本年度7月课程考试日程安排;5月公布本年度10月课程考试日程安排;12月公布次年4月课程考试日程安排。
(五)发现、树立自考的典型人物或事迹。
第十七条 设区市招考办报名报考工作任务
(一)召开本市自考报名工作会,将省自考办布置的工作任务分解并下达给各县(市、区)招考办和本地中、高等院校。
(二)深入辖区内的高校、中专、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自学考试宣传和咨询活动,组织集体报名。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四)利用当地媒体宣传自学考试。
(五)配备二名专职干部负责自考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招考办报名报考工作任务
(一)落实上级招考办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公布自学考试信息,深入辖区内的乡镇和自考联络站,张贴自学考试《宣传提纲》,开展自学考试咨询和宣传活动。
(三)报名期间要责任到人,不离岗、空岗,确保考生随时都能找到工作人员。对考生热情,有问必答,并及时解决考生反映的问题。
(四)利用当地媒体宣传自学考试。
(五)配备一名专职干部负责自考工作。
第十九条 主考学校报名报考工作任务
(一)在报名期间深入院(系)或基层,宣传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及辅导形式,动员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或在籍本、专科学生报考。
(二)开展自学考试咨询和宣传活动。
(三)设立专门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试卷印刷、运送与保管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省自考办负责印制。
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学考试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承印自学考试试卷印刷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与省自考办签定确保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的协议。
(二)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有高墙隔断,禁止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进入其他车间、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具有监控设施。
(三)对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厂工作人员强制入闱。
(四)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五)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六)禁止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七)具有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底片等物品以及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
(八)各生产工序之间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
(九)禁止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十)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一)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有一支稳定的、政治素养好、技术过硬的职工队伍。
(十二)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能够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十三)未经省自考办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销毁成品、废页、残页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刷期间由省自考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并派专人监印,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刷质量。
第二十四条 监印人员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能遵守国家和试卷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五条 监印人员职责
(一)监督、检查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责成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保密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自考办。
(二)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印刷厂的安全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入闱人员纪律规定
(一)印制试卷期间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领导及省自考办入闱负责人共同同意,并有二名或以上安全保密人员同行。
(二)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在工作场所之外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
(三)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省自考办入闱负责人同意,到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应当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领导和省自考办入闱负责人)在场。
第二十七条 试卷校对人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试卷清样校对。试题原稿的内容不能擅自改动,如确系有误或字迹不清,应向领导提出,经同意后方可改动或认定。
(三)调整试卷版面,做到试卷格式统一、美观,试题布位、答题空位和空行合理,方便考生答题和教师评卷、合分。
(四)核对试卷分数。对全卷的大题分和全卷总分进行核对。
(五)清样签名付印。签名付印必须确保试题正确无误。如试题有错且影响考生作答(差错系校对所造成),签付印的校对人员要承担责任,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发工作补助等处罚,因差错严重要重印试卷的,还要承担重印试卷引起的经济损失。
(六)校对清样只能在校对室进行,校对场所以外不准议论试题内容或与校对有关的事情。
(七)根据领导安排,按时按量做好工作,不得延误;协调好与照排、制版工序的工作关系,不拖全局工作后腿。
(八)提高警惕,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制止并及时报告;发现可能引起失、泄密事故的事件,要马上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和扩大。
第二十八条 领取试卷的规定
(一)设区市招考办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主任、自考专干及公安人员三人以上负责试卷的领取和运送工作。
(二)领取试卷必须派专车(以密封车运输,配备押运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试卷领取和押运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在场,负责试卷的安全;
(四)领卷人必须根据试卷分发表认真核对课程名称、试卷代码、考试时间、袋数,严防差错;对密封不严或破损的试卷袋应提出要求调换。
(五)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运送试卷规定
(一)试卷在接运途中,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二人。
(二)途中严禁饮酒,严禁试卷在途中过夜。
(三)试卷抵达目的地后,及时向省自考办报告。
(四)禁止试卷交接工作中的不规范和不负责行为。
(五)在运送途中发生意外,应当马上报告省自考办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失控。
第三十条 试卷保密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当地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经自查后报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方可使用。
(二)设在楼房的第二层(或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砖混)结构的套间,配有铁门、铁窗、铁柜,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功能和报警器、电视监控器;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满足存放全部试卷为准。
(三)具有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门锁、铁柜门锁应分别由二人保管,开启时必须三人在场。
(四)有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交接手续和值班制度。
(五)存放试卷期间各级招考办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及值班电话应在考前报告上一级招考办。发生失密、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保密部门、上一级招考办和省自考办,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管员职责
(一)接收试卷前,认真检查试卷保密室和保险柜的性能及安全保障情况,保证启用以后的安全。
(二)试卷保管期间,始终做到二名以上人员值班,确保试卷安全。
(三)接受和上交试卷应当有二名以上试卷保管员与试卷押运员当面按课程分类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试卷课程、袋数与试卷交接单不符或试卷袋有破损等情况,应马上报告,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处理以后才能交接。接收完毕必须将试卷放入保险柜封存,应当有三人以上同时在场才能开启保险柜。
(四)考前发卷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课程与考试日程表安排的当次考试课程是否一致,检查试卷袋数与密封情况,并与领卷人办理交接手续。考后回收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封袋情况,凡封袋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全的(如试卷袋密封不好、没有贴密封条、盖密封章等)应退回令其重装。收回的试卷要按课程分类清点,与发卷时的交接单核对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做到准确无误,装柜封存。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准拆封试卷袋泄露考题和涂改考生试卷答题,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单独一人开启保险柜提取试卷,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值班期间严禁酗酒。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完好。
(六)考试结束后,考点立即整理、清点并装订密封好全部答卷,按要求送交指定地点。在试卷保管期间发现可能引起失、泄密的问题或事件,应及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直至向省自考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受、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受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值班巡逻人员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要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试卷保密室制度
(一)禁止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值班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试卷保密室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密码不得泄露。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四章 考点、考场
第三十五条 考点设置遵循下列的规定
(一)选择交通便利和教学设备较好、适合成人考试的普通中等学校。考点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
(二)特殊情况需在办学单位设立考点的,必须办学单位的考生不在本单位设立的考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也必须由设区市招考办统一调配。
(三)考点主考、副主考组织管理能力强,监考人员素质较高,考试质量意识强,能较好完成国家考试任务。
(四)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有500人左右考生的县(市、区)也可设点。
第三十六条 考点以承担考试的高等(中等)学校为单位,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
第三十七条 考点报批程序
(一)考生在500人左右的县(市、区)或高等(中等)学校均可向设区市招考
第六章 评卷管理
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自考委领导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省自考办组织对评卷工作的管理,负责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写出质量报告。
第六十三条 评卷学校由省自考办确定。承担评卷工作任务的主考院校(简称评卷学校)成立学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设副组长若干名(省自考办派人参加),成员由承担评卷任务的相关学院(系)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卷领导小组下设课程评卷、答卷保管、抽查、保卫等职能小组。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在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评卷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和管理课程评卷、答卷保管、抽查、保卫等职能小组。
第六十四条 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过程中重大事情的处理,对评卷中发生的违规事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作出恰当处理,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省自考委。
第六十五条 评卷学校的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学校的阅卷管理,组织评卷工作职能小组,按时把评卷教师名单报省自考办,准备好答卷保管室、评卷场所及办公用品。按规定时间领取答卷和评卷完成后向省自考办运送答卷,
第六十六条 接运送答卷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第六十七条 按评卷课程组成课程评卷组。组长由从事本课程教学、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课程评卷组长负责本课程评卷教师的选荐,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当次评卷。课程评卷组要组织本课程评卷教师学习有关评卷操作规定,组织试评,写出试评报告、制订评分细则和参考答案的补充意见,负责本课程评卷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复查,保证评卷质量。
第六十八条 抽查组由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已评答卷的评卷质量进行复查。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教师,不得参加抽查工作。
抽查组工作任务是:复查答卷有无漏评、错评;客观性试题评卷的正确性;主观性试题评分标准掌握是否恰当;卷面答案或得分是否有异常涂改和其他异常情况;合分与移分是否正确;评卷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六十九条 保卫组由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抽调人员组成,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评卷保卫工作。
保卫组工作任务是:负责评卷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卷场所,禁止将答卷带出评卷场所。
第七十条 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抽调政治素质良好,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在编干部或保卫人员组成答卷保管组。
第七十一条 答卷保管室须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及当地国家保密部门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须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检查批准,并报省自考办备案。
第七十二条 答卷保管室由评卷学校负责建立和管理,接受当地公安及保密部门监督检查。答卷保管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设在二层或以上的房间。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答卷为准。答卷保管室的设置要考虑到离评卷场所的距离及答卷保管员就餐、用水、卫生等的便利。
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实行昼夜值班,禁止单人值班。值班时,严禁在答卷保管室内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线;不得为他人查分;认真履行答卷交接手续。答卷保管员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省自考办负责人,另一人为阅卷学校负责人;
(二)答卷保管员按答卷保管需要设定;
(三)值班巡逻人员每班至少两名以上。
第七十四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掌管铁柜钥匙的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值班巡逻工作。
第七十五条 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条件及职责
(一)由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国家干部或教师担任,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二)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三)两名负责人分别掌管答卷保管室门和铁柜钥匙。
(四)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及安全保密工作。答卷收发具体由答卷保管员实施。答卷接收和发放要当面清点答卷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十六条 评卷学校答卷保管员职责
(一)在接收答卷前,对答卷保管室、保险柜进行检查,确保答卷入库后的安全。
(二)接收答卷时,按课程整理和清点答卷,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做好评卷过程中的答卷收发和保管工作。发出和收回答卷都必须按课程分类清点、办理交接手续,收回答卷时还要检查答卷和封面,发现有破损要及时追查,弄清情况,如属故意,要及时报告学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检查已评答卷,对漏改、漏统分和评卷手续不全的答卷要退回课程评卷组纠正,发现卷面答案和得分有异常改动要及时告知课程评卷组追查原因并报告学校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四)评卷工作结束后,按课程整理答卷,清点数量,由学校统一送登分点。
(五)遵守纪律。在答卷保管期间,不得拆封答卷,不得涂改卷面答案和得分,不得为他人查分。
(六)加强保密观念,不让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七)提高警惕,严防答卷失窃和破坏事故发生。
第七十七条 值班巡逻人员职责
(一)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负责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三)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七十八条 评卷人员要严格执行《评卷工作守则》和《评卷注意事项》(附件四),做好下列具体工作:
(一)参加课程评卷小组组织的对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的讨论及试评。根据答卷实际提出参考答案的补充意见,制订评分细则。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公正合理、前后一致、评分准确;评卷采取分题流水作业方法,一人评阅、一人复查。复查人员负责大题合分和移分。
(三)对所评答卷统分。
第七十九条 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评卷学校向省自考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条 抽查组要对评卷的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总分为58、59的答卷。
第八十一条 评卷操作规程按《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办法》(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评卷中发现的违纪、舞弊事件,省自考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省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第八十四条 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得会客、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三)评卷时应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
(四)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第八十五条 评卷人员职责
(一)参加课程评卷小组组织的试评,认真研究本门课程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统一认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对参考答案写出补充意见、制定评分细则。
(二)评卷一律用红芯圆珠笔,其他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内。
(三)记分清楚、评分准确、宽严适度、公正合理、前后一致。
(四)对雷同、有标记的异常答卷,可照常评分,但必须在试卷封面记录栏中作详细记载并报告课程评卷小组。
(五)更改分数必须有组长签字、盖章。
(六)做好评卷复查工作。复查中对评分有不同意见,应与评卷人协商,如意见不能统一,报课程评卷组长核定。
第七章 实践性环节考核
第八十六条 实践考核的报名、考核内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要求按《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附件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省自考办负责全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一)制定各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审核主考学校制订的考核标准、内容、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安排;
(二)对实践性环节的考核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处理违规人员及相关责任者;
(四)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书。
第八十八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负责实施。
第八十九条 主考学校应当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院(系)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考核专业(课程)负责人组成。
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组织与管理本校所有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考核教师由领导小组审核,由成人教育学院(处、部或继续教育学院)报省自考办备案。
第九十条 主考学校要在每年十一月中旬将第二年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安排报省自考办。在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两周前向省自考办报考核安排表。
第九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在主考学校进行,根据情况也可设分考点。考核场所和所需各种器材、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的要求,由设考点学校准备。
第九十二条 考核学校工作职责
(一)组织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考生报考。
(二)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命题。
(三)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四)确定考核地点(场所),准备考核需要的设备。
(五)具体实施考核,评定成绩、上报考核成绩。
(六)毕业证书由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的主考学校副署。
(七)完成省自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凡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九十四条 省自考办统一印制定考核合格证,主考学校在考核结束评定成绩后,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及成绩数据报省自考办。
第九十五条 主考学校打印考核合格证,经省自考办审定、盖章后发给考生。
第八章 考籍管理
第九十六条 考生考籍由省自考办建立和管理,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九十七条 考生报考,应予建立考籍档案。考籍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所有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
第九十八条 各级招考办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考籍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考籍档案的,须经设区市招考办或省自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使用。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不得调用考籍档案。
第九十九条 课程合格证由省自考办负责颁发,设区市招考办负责分发给考生。
第一00条 考生考试违纪处理的结果,必须在省自考办、省教育厅监察室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后一周内录入微机。处理结果副本连同当次考试的所有成绩信息要复制多份,分别由微机科、学历教育考试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以及省教育厅监察室保存。
第一0一条 考生应妥善保管《课程合格证》,若有遗失,可申请办理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可作为考生的考试成绩证明文书)。
申请办理成绩证明办法:
(一)考生凭准考证到报考所在地的县(区、市)招考办提出申请,县(区、市)招考办提供考成绩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凭县(区、市)招考办的成绩证明到设区市招考办核核、盖章;
(二)考生凭准考证直接到省自考办办理成绩证明。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必须由经办人、学历教育考试科负责人签名后、经分管副主任签名,江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生效。考生办理成绩证明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一0二条 登分采用抱卷上机方法,一本答卷登录二遍(如二遍成绩不同由第三组核准成绩后确定)。考生成绩由省自考办负责组织采集,并在第一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光盘分别由微机科、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以及省教育厅监察室封存。成绩公布前任何学校或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一0三条 各设区市招考办应参加成绩复查、答卷分类等建档工作,并负责把及格答卷带回存档。
不合格成绩的答卷在成绩公布三个月后销毁。
第一0四条 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或参加考试没有成绩的,可到各设区市招考办或县(区、市)招考办申请查卷。
设区市招考办根据考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到省自考办调取答卷,并把查卷结果告诉考生。
查卷由省教育厅监察室、省自考办组织,对于成绩确有误差的答卷,经评卷教师确认后,由省教育厅监察室、省自考办批准后对成绩更正。
第一0五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申请办理转考手续。省际间转考由省自考办办理。
考生出省转考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跨省(市、自治区)考试者,可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经省自考办审核后,由学历教育考试科经办人、负责人、分管副主任签名后,加盖办公室公章,方可转出。
(二)省自考办在办理转考手续时,出具《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介绍信》和全国统一式样的《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转考介绍信由考生自带,转出考生的考籍档案由省自考办以机要形式寄发有关省自考办,考生不得自带档案。
(三)转出考籍档案要加盖密封章,由省自考办寄出并留存根备查。
(四)考生持《转考介绍信》、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身份证到转入地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省级考办出具的《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
考生外省转入手续
(一)外省考生来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持原报考所在地省自考办出具的《转考申请登记表》、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身份证到江西省自考办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填写《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表》,并把新准考证号码告诉省自考办,然后持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身份证和江西省自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到转入的县(区、市)招考办按首次报考者要求报考,也可以先办理报考手续后再办理转考手续。转入的考籍档案须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二)转入地招考办应按规定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三)外省转入的考生,考试须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执行。转考者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科目中课程的替代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四)转入
附件一: 江西省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示意图
一、监考工作要点
(一)考前准备
(1)选聘、培训监考人员。每个考场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设主监考一人),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聘为监考人员。考前必须进行培训,学习自学考试有关政策、规定,掌握监考工作程序。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2)布置考场。考场内的课桌摆放要单人、单桌排列,行列间距在80cm以上,桌子抽屉朝前(斜面及固定课桌除外),排列整齐,并注意做好黑板和壁报的处理。
(3)考务组准备好考试用品,如锥子、装订线、胶水、钢笔水及草稿纸等。
(二)考前二十五分钟(首考三十分钟)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签到并随机抽签确定所监考的考场,由主监考员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考试时间、课程是否相符,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3、考前十五分钟(预备铃响)
(1)组织考生入场。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三种证件,对无证或缺少证件者或非本考场考生不准入场。同时令考生将所带的书籍、资料等集中放在指定的地方。严禁考生将枪支、寻呼机和移动电话带入考场。
(2)组织考生签到。
(3)令考生按考试通知单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4、考前十分钟
宣读《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可由考点统一播放录音)以及本场考试的课程和时间。
5、考前五分钟(发卷铃响)
(1)当众启封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如发现数量不足、重印、漏印和空白等问题,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
(2)分发试卷。向考生说明试卷的课程名称、页数,令考生认真检查试卷,如有差错,予以更换。
(3)指导考生正确、清楚地填写试卷密封线内的栏目和试卷第一页右上角的座位号。填写完毕后,告诉考生只许看卷不准抢答,等待开考铃响。
6、考试开始(考试铃响)
(1)宣布考试开始。考生答卷限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有特殊要求用铅笔作图、涂卡除外)。
(2)鉴别准考证真伪,逐个核对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与考生相貌是否一致。
(3)检查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与准考证和考场花名册一致。
(4)监督考生应考。
7、 开考十五分钟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8、 开考三十分钟后
(1)考生可交卷出场。考生提前交卷要先举手,经监考人员检查试卷、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2)处理空白试卷。在缺考试卷或尾数空白试卷的卷首“总分”栏处用红色印油盖上“缺考”或“尾数试卷”的印章,并在试卷封面上“缺考考生记载栏”座位上注明缺考标志。
(3)监督考生应试。
9、 考试时间内
(1)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监督考生应试,维持考场秩序。
(2)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如实地将违规考生的违规情节填入《江西省自学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暂扣违规证据。两位监考人员签名。
10 、终场前十五分钟
提醒考生注意即将终场。宣布“距考试结束还有十五分钟”。
11、 考试终场(结束铃响)
考生停止答卷、退场。监考人员指挥考生有秩序地离场,防止考生带走和丢失试卷。
12、 考试结束后
(1)清点试卷。核对实考、缺考和尾数试卷份数,然后将实考试卷按页码顺序整理,按座位号由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不包括缺考卷和尾数卷)排列,与考生签到名册核对,在第一份实考试卷密封栏内填写设区市、保密号、首考号末二位,送往考务办公室验收。
(2)装订密封试卷。验收合格后进行装订,实考试卷与空白(缺考、尾数)试卷分开装订,要求做到“五不”:试卷份数不缺,顺序不乱,首尾不倒,姓名、号码不露,卷袋不破。
(3)试卷密封后交考务办公室,履行交接手续,草稿纸另行存放,集中销毁。
(4)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清理考场。
二、操作规程示意图
工 作 要 点 及 操 作 规 程 | ||
考前准备 | 1、选聘、培训监考人员。每个考场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工作。考前必须参加培训,学习自学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掌握监考工作程序,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2、布置考场。考场内的课桌摆放要单人、单桌,行列间距在80cm以上,桌子抽屉朝前(斜面及固定课桌除外)排列整齐,并注意做好黑板和墙报等的处理。 3、准备好考试用品,如草稿纸等。 | |
开考前三十分钟 | 监考 员集 中 |
4、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接受考点主考指示,主考宣布各考场监考教师名单。 5、核对钟表。 |
领 卷 |
6、监考员领取试卷;核对试卷袋封面上的考试科目、试卷份数是否满足本考场的要求;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情况。 7、主监考员核对无误,办理签收手续,佩带规定标志胸卡,持试卷袋直达考场。整理考场。 | |
开考前十五分钟 | 组织考生入场 第一次打铃 |
8、组织考生入场。副监考员在考场门口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相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考试通知单》确定是否本考场考生,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违禁物品入场。 9、主监考员保护试卷,指导考生按《考试通知单》上的座位号入座。 |
开 考 前 十分 钟 | 宣布考试纪律 |
10、主监考员先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再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
开 考 前 五 分 钟 | 启封试卷,发卷 第二次打铃 |
11、副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试卷份数、试卷的页数。 12、主监考员将试卷的名称、页数、大题数、考试的起止时间写在黑板上,并做好发卷准备。 13、主监考员开始发放试卷。 14、副监考员监控考场纪律。 |
正式开考 | 宣布考试开始 第三次打铃 |
15、开考统一信号发出后,主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 16、考试进行时,副监考员在考场前台监视。主监考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或答题纸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
开 考十 五分 钟 | 考生入场 禁止迟到 |
17、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督考生应考。 |
开考三十分钟后 | 允许考生交卷出场 填写缺考记录 |
18、考试过程中,监考员要坚持一人在考场前、一人在考场后认真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对提前出场考生的试卷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该考生的试卷反扣桌面上,允其出场。 19、主监考员按要求处理空白试卷。分别在缺考试卷或尾数空白试卷的卷首“总分”栏处用红色或蓝色印油盖上“缺考”或“尾数试卷”的印章,并在试卷封面上“缺考考生记载栏” 座位上注明缺考标志。 ▲ 装订空白(含缺考、尾数)试卷,并装入试卷袋(不要密封试卷袋口)。 ▲ 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情节填入《江西省自学考试违纪考生记录表》,暂扣违纪证据。监考员分别在《江西省自学考试违纪考生记录表》上签名。 |
终 场 前 十 五 分 钟 |
20、宣布“距考试结束还有十五分钟”(注意:不得说其它暗示考生的话)。 | |
结 束 考 试 |
第四次打铃 | 21、宣布考试结束,并立即令考生停笔起立,将试卷或答题纸反扣在桌面上。 22、主监考员维持考场秩序,副监考员到各考生桌面上验收试卷或答题纸,清点无误后,组织考生退场(严格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答题纸)。 |
考试收尾 | 试卷核查 | 23、监考员整理试卷。按座位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规则整理实考试卷或答题纸。在第一份实考试卷密封线内规定处填写保密号、首考号末二位和设区市。整理后与考生签到册核对。 |
装订密封 | 24、装订、密封实考试卷或答题纸,注意不得破坏试卷或答题纸的完整性。实考卷与空白卷(含缺考、尾数卷)分别装订,并都要贴封条。要求做到份数不缺、顺序不乱、首尾不倒、姓名、号码不露、卷袋不破。 | |
复核善后 | 25、将装订、密封好的试卷或答题纸袋交考点答卷保密室,办理签收手续。 26、考点必须按上级考办的要求及时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资料送到指定地点。 |
附件二: 江西省自学考试组考工作考评表
指标 | 分值 | 考评主要内 |
自考365
2018-04-04
自考365
2019-11-01
自考365
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