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6 北京考试报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免考规定特别说明,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的,考生申请学位时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
规定明确,各类高等院校是指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据了解,对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自考学习作了以下规定。
各类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北京市自考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3门公共政治课以及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1—2门公共政治课和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自考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如果对应,则可免考对应的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院校不能毕业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自考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北京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参加自考,免考按试点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自考各专业间的课程免考,实行同一门课在各个专业,专业层次通用。同一门课的定义指:名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自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相应的自考英语。
修订后的免考规定特别说明,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的,考生申请学位时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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