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7 新京报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昨日公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对高校大学毕业生参加自考可免考的课程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指出,各类高等院校是指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按照规定要求,各类高等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北京市自考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免考3门公共政治课以及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免考1—2门公共政治课和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如果原来所学专业与北京自考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对应,则可免考对应的公共基础课。
各类高等院校不能毕业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自考各专业专科的学习考试,可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修订后的免考规定特别说明,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的,考生申请学位时须按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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