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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基础学习班--郭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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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是重点。
  本章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和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次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及其演进过程。粗知我国古代的婚礼、嘉礼和户婚律以及罗马亲属法和欧洲中世纪婚姻家庭法的概况。粗知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概况。了解近现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和历史进程。
  从总体上掌握百年来婚姻家庭立法的概况,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成果。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各种法律渊源。正确认识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了解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理解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认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了解这些原则在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掌握保障原则实施的各种禁止性规定;正确认识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掌握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了解对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受害人的各种救助措施,了解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重点: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难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考点:第五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适应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变化的。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婚姻:(名词解释)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特征:婚姻为异性的结合;
     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
     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2.家庭:(名词解释)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共同生活单位。
  特征: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家庭需有共同的经济;
     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注:广义上家庭关系的概念本身就可涵盖婚姻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1.婚姻:(名词解释)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名词解释)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本身固有的属性,但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
  (一)自然属性
  1.概念:(名词解释)指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等。
  婚龄:考虑到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立法时有所考虑)
  优生:排斥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社会属性
  1.概念:(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2.为什么决定婚姻家庭的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人类满足其自然需求的形式存在多种可能性,但最终婚姻家庭获得社会制度的认可,成为两性结合并繁衍后代的主导形式,这体现出婚姻家庭具有深刻的社会属性,归根结底,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与人的社会性本质是一致的。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
  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是由各种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习惯。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三)文化教育功能。

  四、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多出选择题和名词解释)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多项选择题)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1)提出:摩尔根《古代社会》(知识拓展)
  (2)论述: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起源》(知识拓展)
  (3)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低级形态: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高级形态: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之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之后又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的两性关系。
  【例题·单选题】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
  A.血缘群婚
  B.普那路亚群婚
  C.杂婚
  D.交换婚
  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人类婚姻家庭形态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演变,直接的原因是两性结合的禁忌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在这背后,则是自然选择的强大力量在起作用。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和男尊女卑制度的形成等便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出现的历史前奏。
  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它的具体历史形态。
  特征:婚姻不自由
     男女不平等
     夫权统治
     家长专制
  近代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家庭主体法律地位已渐趋于平等。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订婚必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男与婚约女在订婚后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
  婚姻的种类
  
  【例题·多选题】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有( )。
  A.共食婚
  B.买卖婚
  C.时效婚
  D.聘娶婚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的法源: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
  寺院法:宗教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它对世俗事务,特别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干预是随教义传播,教权伸张,教令统一被逐渐强化。
  (1)早期封建制国家: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
  主婚权操于家长之手的包办、买卖婚姻取代了过去更为原始的结婚方式;
  
  (2)基督教寺院法
  依据:《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使徒约章》
  一夫一妻;
  
  11、12世纪,寺院法进入全盛时期;
  视结婚为圣典,对婚姻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之所以称为圣典,是因为要求婚礼应到教堂举行,一方面履行宗教仪式,一方面使婚姻关系得到证明。公元16世纪前,婚礼仪式不是强制的,公元16世纪在特伦托宗教大会上决定结婚须在教堂由教职人员主持举行仪式。
  宗教改革和罗马法的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很长时间后,实现了亲属法的近代化。
  (三)近现代资产阶级婚姻家庭法概况
  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亲属法是私法,以婚姻家庭法为主要内容,规定一定范围亲属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法律。
  大陆法系: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我国趋势)
  1.法国式编制法:法典之首设人法一编,将有关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问题规定在一起。
  2.德国式编制法:亲属法作为法典的独立一编。
  英美法系:亲属法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虽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同样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结合法理: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
  法典编纂不同
  法律分类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法律术语不同
  法学教育不同
  司法体制不同
  (简答题)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变革呈现出得特点:
  其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
  其二,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入,婚姻家庭法的边界越来越开放
  其三,旧有的法律理念被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法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
  (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概况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问世于20世纪之初,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中,二战之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第二个阶段中,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成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新的发展。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47年通过了四部适用于全联邦范围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即《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监护基本法》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将婚姻家庭的立法权交由各共和国(自治省)行使,有的共和国继续沿用原联邦法,有的则进行了修改和整合。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涵盖其中。
  一部法典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又规定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有关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的部分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混杂,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划分。在该立法模式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
  六礼: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问名:求神问卜,对生辰八字,姓名等;
  纳采:男家向女家求婚,通过媒人联系,送鸡鸭等带翅膀的东西;
  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家送交聘礼;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仪式。男先归,候于门外;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七出(七去、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亡从子
  四德:妇德(品德)
     妇言(辞令)
     妇容(仪态)
     妇工(女工,家务劳动)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等,大同小异而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简答题)
  (1)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2)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3)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4)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多考选择题)
  到近代,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承继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但由于朝代更替,这部法律没有施行。而《大清现行刑律》中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仍得以适用。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于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共计7章171条。该法后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迄今已几经修订。
  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息,故此成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最早遇到的治国施政考验。1930年,中国共产党政权颁布《闽西婚姻法令》,1931年颁布《鄂豫皖婚姻问题决议案》,同年在建立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之后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中共政权在总结婚姻家庭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法共7章,仅21条,全面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 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及程序以及离婚问题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此后中国共产党政权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又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条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并不断地对这些条例进行修正和完善,从而推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境况中的状态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婚姻制度转化。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时间:1950年4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建国以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
  基本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例题·单选题】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的立法依据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苏区的立法经验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D.《大清民律草案》
  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时间:1980年9月10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体例:五章三十七条
  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
  80年对50年的修改
  (1)对基本原则补充
  保留1950年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变化增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增加保护老人、实行计划生育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法定婚龄提高:18、20――20、22
  禁婚亲:1950将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禁止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1980增加兄弟姐妹
  (4)离婚条款的修改、增补
  (5)登记后男女双方可以约定互为家庭成员
  (6)有关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3.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论述题)
  这次修法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同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是直接规定的,有些规定是同其他法律相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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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01讲 前 言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01讲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
第02讲 婚姻家庭法概述(二)
第03讲 婚姻家庭法概述(三)
第04讲 婚姻家庭法概述(四)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01讲 亲属制度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01讲 结婚制度(一)
第02讲 结婚制度(二)
第03讲 结婚制度(三)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01讲 夫妻关系(一)
第02讲 夫妻关系(二)
第03讲 夫妻关系(三)
第五章 离婚制度
第01讲 离婚制度(一)
第02讲 离婚制度(二)
第03讲 离婚制度(三)
第04讲 离婚制度(四)
第05讲 离婚制度(五)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01讲 亲子关系(一)
第02讲 亲子关系(二)
第03讲 亲子关系(三)
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01讲 收养制度(一)
第02讲 收养制度(二)
第03讲 收养制度(三)
第八章 扶养制度
第01讲 扶养制度
第九章 附论
第01讲 附论(一)
第02讲 附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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